檢察院為什麼還會審訊犯罪嫌疑人,為什麼檢察院要提審嫌疑犯

時間 2022-01-13 15:55:09

1樓:北京_李律師

1,檢察院辦理國家工作人員犯罪的案件,公安局當然管不著了,所以檢察院要審訊犯罪嫌疑人

2,公安機關辦理案件完結後,提請檢察院提起公訴時,檢察院根據法律規定也要審問犯罪嫌疑人的

2樓:正氣長春

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後,要進行訊問,以查明案情,在案件偵查終結時就要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公安機關刑訊迫供等營私舞弊行為發生,檢察院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提訊,這是法律規定的程式。

3樓: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公安提起的案件進行審核,符合法律的才能提交法院審判。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再次審訊,就是一種審核,因為有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是被逼供,有的可能說的不是事實,這些都必須審核,確認後才提交法院審判。

4樓:

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後,如果不是直訴,就會在規定期限內報當地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檢察院受理之後就會訊問犯罪嫌疑人,對案件情況進行了解,以決定是否批准逮捕。批准逮捕後,再將案件交給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再將案件報給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就是這樣。

5樓:養狗律師賈寶驊

檢察院審訊犯罪嫌疑人的原因如下:

1、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檢察院審訊嫌疑人不是必經程式。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如有需要,是可以傳喚訊問的。

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式和方法:

1、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為了提高訊問效率,保證訊問質量,防止違法亂紀,確保訊問安全,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少於2人。

2、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檔案;

3、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

4、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且將這種情況記入筆錄;

5、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製作訊問筆錄;

6、訊問犯罪嫌疑人,嚴禁刑訊逼供,也不准誘供、騙供、指名問供,對於實行刑訊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權提出控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為什麼檢察院要提審嫌疑犯?

6樓:我是維

有明確規定,以便了解具體案情。已經到了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了。但也有可能是檢察院要確定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必要性。

建議當事人家屬委託專業刑事律師介入,為當事人提供會見、申請取保候審和辯護等服務,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六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檢察院為什麼要提審嫌疑犯?

7樓:博愛傑杰

有明確規定,以便了解具體案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六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一百一十八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第一百二十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第一百二十一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

錄音或者錄影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8樓:我是維

有明確規定,以便了解具體案情。已經到了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了。但也有可能是檢察院要確定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必要性。

建議當事人家屬委託專業刑事律師介入,為當事人提供會見、申請取保候審和辯護等服務,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六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9樓:

你好!主要是對嫌疑犯進行問詢,為下一程式做準備。

一是,偵查階段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將提起公訴到法院;

二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退卷到偵查機關補充

10樓:青蓮連錢

法理上講,公安,檢察機關有偵查權,監獄有受限偵查權。所以可以提審嫌疑犯。

檢察院考慮是否批捕,會不會審問犯罪嫌疑人

11樓:匿名使用者

檢察院批捕犯罪嫌疑人不一定要提審,一般會根據不同的情況決定是否審問。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2、《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三百零三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由偵查監督部門辦理。

第三百零四條 偵查監督部門辦理審查逮捕案件,應當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偵查監督部門辦理審查逮捕案件,不另行偵查,不得直接提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意見。

擴充套件資料

偵查監督部門辦理審查逮捕案件,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1、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4、案情重大疑難複雜的;

5、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6、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訊問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訊問前應當徵求偵查機關的意見,並做好辦案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工作。

12樓:匿名使用者

檢察院考慮是否批捕,會不會審問犯罪嫌疑人要根據案件情況由檢察院來決定。但是,如果屬於《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三百零五條所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檢察院在批捕前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如果不訊問犯罪嫌疑人的,也應當送達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書,由犯罪嫌疑人填寫後及時收回審查並附卷。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三百零三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由偵查監督部門辦理。

第三百零四條 偵查監督部門辦理審查逮捕案件,應當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當審閱案卷材料和證據,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

律師意見,製作審查逮捕意見書,提出批准或者決定逮捕、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偵查監督部門辦理審查逮捕案件,不另行偵查,不得直接提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意見。

第三百零五條 偵查監督部門辦理審查逮捕案件,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四)案情重大疑難複雜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六)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訊問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訊問前應當徵求偵查機關的意見,並做好辦案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工作。

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主要包括罪與非罪界限不清的,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後矛盾或者違背常理的,有無社會危險性難以把握的,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需要確認等情形。

重大違法行為是指辦案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式,或者存在刑訊逼供等嚴重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和其他訴訟權利等情形。

第三百零六條 在審查逮捕中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訊問的,應當送達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書,由犯罪嫌疑人填寫後及時收回審查並附卷。經審查發現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及時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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