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員工不能從事原工作又拒不調整崗位的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怎樣賠償

時間 2022-01-13 00:00:17

1樓:韋維律師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向該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有明確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據此,工傷部分已經賠了,就還有1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2樓:蔣德順律師

構成九級傷殘,如果已經為他繳納了工傷保險,你朋友只需要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就行了,如果沒有為他繳納工傷險,還需要支付9個月的工資作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至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你們省會有專門規定的,你自己從網上搜或者直接到社會保障部門諮詢也行。

根據《工傷保險條列》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3樓:賁騰律師

回答提問

你好,我2023年做了工傷鑑定,是九級傷殘,現在單位安排從事以前的工作,我勝任不了,有權和單位提要求嗎?具體怎麼做

回答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如果您不能勝任用人單位為您安排的其他工作的話,用人單位才有權與您解除勞動合同。

您可以請求用人單位為你安排其他工作哦~

提問能麻煩您說的通俗一點嗎?就是他安排我現在的工作我有權拒絕,對嗎?因為前段時間由於疫情,給我調換過工作,致使我腰疼病又犯了,這次又調,我該怎麼辦

回答如果其還給你安排之前的工作,您不能勝任,那麼您可以請求其給你安排其他工作。

如果您還是不能勝任給您安排的工作的話,用人單位可能會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可以支付經濟補償金。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提問請問這個有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

回答您好,我上面為您傳送法律了哦~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條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您好,您對我的回覆滿意的話,希望能在採納後給我乙個贊哦,您的鼓勵是我回覆的動力喲~~

更多15條

4樓:匿名使用者

按九級工傷支付他6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原工資福利)。過後就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或按企業有關規定支付。如果需要繼續休養**的,需經過勞動鑑定機構同意。

沒有經過同意又拒不上班的,公司可以將其開除不支付任何費用。

5樓:匿名使用者

給他發知道讓其到公司上班,然後把調整崗位通知書也發給他,上面寫上同意或拒絕,讓他簽上字。簽完字後直接和他解除勞動合同,(最好找他當面談,萬一他不簽字,可以錄影、錄音做相關證據,以證明公司當面通知了)2023年以後每滿一年補1個月工資,不足1月按1個月計算。不按半年按半個月工資計算。

離職時公司需支付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九級傷殘為10個月。

具體金額請參照本地區標準。

6樓:匿名使用者

按你們簽訂的合同進入賠付如有疑問可以去找律師諮詢

關於勞動法裡對工傷的規定,和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且單位無法協調其他崗位而辭退勞動者的經濟賠償規定

7樓:匿名使用者

1.你所受的傷害不屬於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 關於經濟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補充回答

關於醫療期

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

六、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 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 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8樓:漫運駿

不是工傷,一定要是機動車事故

經濟補償按照一年工齡乙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算半個月補償

9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情況不屬於工傷的。工傷要求是交通事故才行。

工傷後工作崗位調動,另外我是想原來的工作崗位,公司不同意,我該怎麼辦?

10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受工傷期間,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調動工作崗位的,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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