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提取公積金所需材料有哪些,吉林省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哪些手續

時間 2022-01-09 04:15:10

1樓:鑽誠投資擔保****

公積金一般需要手續有(各地區會有差別):

1、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2、借款人家庭經濟收入證明。

3、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4、自籌資金的金額、**及證明。

5、購買住房的提供符合規定的住房購買合同或協議;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城建管理部門批准的證明檔案和土地使用證(均為原件)

6、抵押物或物質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有關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保證人的身份和資信證明。

7、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或材料。

吉林省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哪些手續

2樓:

例如長春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流程:

一、本人申請

1、職工憑提取證明材料,向所在單位提出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

2、職工所在單位應對職工提供的證明材料予以核實,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由單位出具加蓋公章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3、職工持《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及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到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辦理提取業務(鐵路分中心及各分理處繳存職工只能在繳存機構辦理)。

4、長春市各分中心(鐵路分中心除外)繳存職工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範圍、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只能到高新分中心辦理。

5、職工須提供本人公積金卡或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一類卡。

二、受理及審核

中心各分支機構業務視窗對符合提取條件並手續齊全的,當日受理,即時辦結;對不符合提取條件的,應向提取人明確告知不予提取的理由;對提取證明材料提供不全的,應對提取人提供必要的業務指導,並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

對提取證明材料有異議需要留置審核的,填寫《留置審核受理單》,並由職工確認簽字,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給予職工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明確答覆。

四、需要材料

1、購買自住住房

(1)未取得產權證的提供: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銷售不動產發票或增值稅發票。(非長春市轄區購房的需提供本人或配偶房屋所在地的戶口簿)

(2)已取得產權證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契稅完稅證,房產交易申報單(非長春市管轄區內購房及榆樹、農安、德惠、九台、雙陽購房的須同時提供銷售不動產發票或增值稅發票,非長春市轄區購房的需提供本人或配偶房屋所在地的戶口簿)。

2、購買公有住房

(1)《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

(2)國有住房**統一發票或交納購房款的部隊專用票據。

3、建造自住住房

(1)《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2)購買建築材料及施工費用發票。

擴充套件資料

公積金提取所需條件: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辦理住房貸款(具備提取條件後二十四個月內,夫妻可同時提取,總提取額不得超過售房款);

2、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3、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4、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後未再就業(在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戶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應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業務。賬戶封存期間,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並穩定繳存半年以上的,須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封存滿半年以上可辦理公積金提取業務。

);5、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間隔12個月以上;夫妻可同時提取,但每次合計提取額不得超過12個月還款額);

6、出境定居;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8、承租公有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的;

9、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難;

10、職工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三個月且租賃住房;

11、長春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放款後的職工,提取公積金賬戶餘額用於支付購房首付款(自放款日起60日內且距離上一次提取間隔12個月);

12、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提取公積金賬戶內餘額用於支付購房首付款(自貸款批准後6個月內且距離上一次提取間隔12個月)。

3樓:

全款購買商品房提取指南 :

一、申請範圍

職工一次性現金購買商品房為自住住房的。

二、購房提取所需材料

(一)備案後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省)增值稅普通發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

(二)有效身份證明:

1、本人提取公積金的,應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

2、購房人配偶提取公積金的,應出示提取人居民身份證及結婚證原件;

3、配偶代辦提取的,應出示夫妻雙方居民身份證及結婚證原件。

(三)僅限銀行卡轉賬提取:

須提供提取人名下的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行、工商銀行、吉林銀行任意一張i類借記卡,無借記卡的不予辦理。

三、提取時限和額度

以(省)增值稅普通發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日期為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在購買住房兩年內,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但夫妻雙方提取總額不得超過(省)增值稅普通發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標明的購房款金額。

四、辦理場所

吉林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各分支機構。

五、辦理流程

(一)辦理人持要件提出申請;

(二)各分支機構對要件進行審核;

(三)審批通過後,辦理人確認並簽字,住房公積金轉入職工名下的銀行卡;

(四)業務辦結後,初審櫃員在《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單》上加蓋業務受理章,辦理人將《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單》單位留存聯返還單位,作為記賬憑證。

六、辦理時限

符合規定的,即時辦結;需要核實的,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該筆業務受理完畢。

七、注意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超過兩年,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未超過兩年的,在外縣(市)購買住房的職工須提供房產部門出具《業務登記表》(查檔卡)。

如有問題請撥打吉林市住房公積金服務**12329。

擴充套件資料:

全款購買房改房提取指南 :

一、申請範圍

職工按房改政策全款購買公有自住住房的。

二、所需材料

(一)國有住房專用收費票據;

(二)公有住房**審批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

(三)有效身份證明:

1、本人提取公積金的,應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

2、購房人配偶提取或配偶代辦提取的,應出示夫妻雙方有效身份證及結婚登記證原件。

(四)僅限銀行卡轉賬提取:

須提供提取人名下的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行、工商銀行、吉林銀行任意一張i類借記卡,無借記卡的不予辦理。

三、提取時限和額度

以國有住房專用收費票據日期為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在購買住房兩年內,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但夫妻雙方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國有住房專用收費票據上購房款金額。

四、辦理場所

吉林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各分支機構。

五、辦理流程

(一)辦理人持要件提出申請;

(二)各分支機構對要件進行審核;

(三)審批通過後,辦理人確認並簽字,住房公積金轉入職工名下的銀行卡;

(四)業務辦結後,初審櫃員在《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單》上加蓋業務受理章,辦理人將《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單》單位留存聯返還單位,作為記賬憑證。

六、辦理時限

符合規定的,即時辦結;需要核實的,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該筆業務受理完畢。

4樓:

一、吉林公積金提取條件

第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租賃住房,月房租支出佔家庭工資收入比例25%以上的;

(四)離休、退休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因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入校學習、被判刑、出境定居、工作調動、單位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

(七)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職工患有重大疾病,遭遇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第五條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居住其內且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也就是說所購、建、大修住房的產權歸職工所有。

第六條 符合提取條件的具體內容: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購買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增量房)、二手房(存量房)、房改房、徵收安置房(增購面積部分)和其他自住住房等;

2、建造自住住房是指根據2023年5月25日***批准、城建環境保護部發布的《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的規定,經房地產管理機關、城市規劃管理機關等部門批准建造的住房。

3、翻建自住住房是指根據2023年1月1日原城建環保部批准試行的《房屋修繕範圍和標準(試行)》規定,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住房;

4、大修自住住房是指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大修工程且一次費用在該建築物同類結構新建造價的25%以下的住房。

(二)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是指已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商業性(按揭)個人住房貸款的職工,按照合同約定如期還款,可申請按年提取本人、配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用於償還住房貸款本息。

(三)租賃住房,月房租支出佔家庭工資收入比例25%以上,是指職工租賃住房,用於本家庭居住,實際月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夫妻雙方工資收入)比例25%以上,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

(四)離休、退休,是指職工達到國家法定離休、退休年齡,已取得離(退)休證或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是指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六)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

1、因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是指職工在職期間因公致殘或者因病、非因公負傷致殘,身體喪失勞動機能或者大部分、部分喪失勞動機能,經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並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2、入校學習,是指在職職工重新入校學習,並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3、職工被判刑,是指職工在職期間觸犯刑律,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後,並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4、出境定居,是指在職職工到他國或地區作永久性居留,即定居,並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5、工作調動,是指在職職工因工作調動辦理勞動關係轉移離開吉林,並與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6、單位宣告破產,是指在職職工所在單位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含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撤銷)等原因,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七)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在職職工家庭經民政部門認定被列為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並按月領取由民政部門發放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金。

(八)職工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難,是指在職職工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因患有惡性腫瘤、白血病、器官移植、尿毒症四類重大疾病,家庭承受高額**費用從而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職工家庭遭遇突發事件是指在職職工家庭因遭受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不可預見的事故、災難,家庭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從而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二、吉林公積金提取流程

第十八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所在單位對職工提取條件應予以核實,由所在單位出具《吉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並加蓋印章。

(二)提取人持《吉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及本操作指引第四章所規定的材料到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辦理提取業務。

(三)各分中心、管理部對申請提取職工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提取規定的,當天辦結;需要核實的,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決定,並需通過**或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同時做好記錄。

(四)由職工本人提取的,經審批後,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或持管理中心審批後的《吉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提取憑證到指定銀行辦理。由他人代辦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必須轉入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業務辦結後,提取人需將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憑證回聯交回單位記賬。

第十九條 職工家庭遭遇突發事件或其它極特殊情況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提取人持本操作指引第四章規定材料,由分中心、管理部業務受理人員對其申請材料進行彙總、整理,填寫《吉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審理呈報表》,為申請人出具《吉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材料留件回執清單》,經本部門主任或副主任審核,報管理中心提取業務管理部門審核彙總後,提請住房公積金支取審理委員會審議,住房公積金支取審理委員會應於接到提取申請的次月第乙個周二例會,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決定,由提取業務受理部門通過**或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同時做好受理業務記錄。

第二十條 職工符合本操作指引第四條中第(四)、(五)、(六)款規定的,賬戶內餘額全部提取後需同時登出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如其所在單位有欠繳住房公積金情況的,須由單位補繳後按程式提取;如單位確無補繳能力的,經依法清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後,按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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