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港澳台的訴訟屬於涉外民事訴訟嗎

時間 2021-12-25 08:53:40

1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將這兩個問題作為並列的概念,《民事訴訟法》將「涉外民事訴訟」專門列為一章予以規定,而未規定涉港澳台的的訴訟制度,而是通過具體的單行法規和司法解釋予以規定。

具體可參見

糾紛發生在國內,但一方是香港人,屬於涉外案件嗎

2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 民事關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係:

(一)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公民、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國籍人;

第十九條 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問題,參照適用本規定。

香港公司商標侵權

3樓:匿名使用者

回答如下:

1.就算是香港法律保護的合法公司,在大陸被起訴也有應訴義務,其義務與大陸其他法人實體進行民事訴訟時應履行義務沒有任何不同。

也就是說,根據現行大陸與香港民事訴訟進行的相關司法解釋,香港律政司在大陸法院要求下有協助義務,需要協助送達傳票。如果香港公司不應訴,以缺席判決論。

2.香港公司缺席判決不影響判決書的法律效力,仍然必須履行。考慮到大陸公司同時起訴香港公司與內地經銷商,所以肯定存在責任分配問題。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涉及港澳台也屬於涉外民事訴訟,涉外民事訴訟區別於普通民事訴訟,有較長的答辯期,審限以及執行期限,所以香港公司的履行很可能晚於內地經銷商,執行起來所需時間也較長(因為需要香港司法機關的協助),但是不存在不需履行的可能。

3.判決書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事後的名稱變更不影響變更前的法律責任追究,因為根據現行公司法,即使變更名稱,辦公地點,仍然是原來的經營實體,哪怕分立合併這種情況仍然需要承擔之前主體存在的法律責任。

同時,大陸公司追討的本就是他的商標侵權行為,只要損失已經發生而且追討還在訴訟時效之內,就不以香港公司以後的行為作為轉移,

主要問題是香港公司沒有任何資產的話,執行就比較困難了,香港的破產法比我們寬鬆,公司破產了就很難追究了。建議可以在起訴書中要求內地經銷商與香港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所謂連帶責任,即使香港公司無力履行,大陸經銷商也必須履行全部賠償責任,只享有賠償後再向香港公司追討的權利,這樣對大陸公司是最有利的,因為經銷商資產在內地,執行更容易快捷。

4.如果香港公司不履行判決,股東是否承責不可一概而論。根據現行公司法,如果可以證明公司存在本身就是為了從事非法交易或者根本沒有實際資產(所謂皮包公司),那麼股東就需要承擔全部責任,否則股東以出資為限承責,此時也就是說公司無力承責就破產,股東無額外責任。

股東是**的人並不影響上述判斷標準,只不過如果股東是外國人將產生適用法律以及涉外訴訟的問題。一般而言,如果無法證明香港公司以詐騙為主業,那麼直接起訴股東是不可以的。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

繼續就你的提問回答如下:

1、如果有實際證據能夠證明公司就是皮包公司,那麼可以直接將公司以及公司股東列為共同被告。但是必須在起訴書中說明侵權行為出於股東授意,公司並沒有承責能力,甚至設立初衷就是為了詐騙等事實。

如果有證據,起訴不被法官駁回或者要求變更,那麼大陸公司的賠償責任人裡面就包括香港公司的股東了。至於股東如何承擔責任,取決於判決,一般而言會先以香港公司資產清償,無法清償部分才到股東。

2.如果你想由股東全額承擔,方法很簡單,要求股東和香港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如上所述,連帶責任不問責任人之間如何分配,只要求其中一方有償還能力即可,這樣對原告而言最有利。

但是必須注意的是,追究股東責任其實不是那麼容易的,因為要證明不存在實際經營行為,是皮包公司本來就很難。而且不同於公司,個人財產的清查執行起來會更加困難。

但是如果股東在大陸有財產,那麼會簡單很多,怕他脫逃轉移甚至可以申請查封凍結(僅限於大陸的財產,香港那邊的財產要經過那邊的法律程式,比較複雜)。

ps國內是可以起訴香港公司的,因為此處是侵權案件,按照我國涉外民事訴訟程式,侵權行為發生地以及侵權結果發生地在中國,國內的法院就有管轄權,此時不用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去香港起訴,國內也可以起訴,您可以查下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第九章。只不過審理的許可權一般在中級人民法院,只有少數基層人民法院(例如廣州,深圳)可以審理此類案件。

香港適用英美法系,「揭開法人面紗」理論(即跳過空殼公司直接追究股東責任)是英美法系首先倡導的,最早的案例也發生在英國。所以香港法律遵循英國傳統也是支援的,但是仍然有嚴格的限制而已,限制已經如前述,具體你可以找下香港那邊的案例就知道了。

楊影律師的意見很中肯,起訴大陸的經銷商肯定是最方便的,不過此時必須考慮經銷商的承責能力問題。按照我國《商標法》,大陸公司是可以把經銷商以及香港公司都起訴的,此時雖然比較麻煩,但是責任的承擔和履行比較有保障。當然,如果經銷商財產豐厚,此時只起訴他也是可以的。

但是不能忘記的是,經銷商被起訴一定會把香港公司拉進來的,因為他們才是授權者,他們有義務保障權力的合法性。此時面臨的選擇不過是把香港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起訴還是作為第三人而已。此時與一開始起訴二者本質區別不大。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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