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建築工地意外險?建築工地意外險的定義是什麼

時間 2021-10-26 05:52:38

1樓:匿名使用者

建築工程保險是財產保險的一種。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於2023年正式開辦,主要承保對外工程。承保物件為各類工業、民用以及公共事業的土木建築專案。

承保範圍包括:

(1) 某些自然災害如洪水、雷電、風暴等引起的損失;

(2) 某些人為原因,如盜竊、工人技術人員的過失、惡意行為等引起的損失;

(3) 某些不可預料的突然事故等。開辦建築工程保險的目的主要在於保證工程的各相關單位或個人在工程計劃實施期間所遭受的經濟損失能及時、合理地獲得補償,使工程計劃得以持續順利地進行。

特徵建築工程保險,是隨著現代工業和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在火災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的基礎上逐步演變而成的一種綜合性保險。其主要特徵為:

(1) 承保風險的特殊性。建築工程保險承保的保險標的大部分都裸露於風險中,同時,在建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始終處於動態過程,各種風險因素錯綜複雜,風險程度增加。

(2)風險保障的綜合性。建築工程保險既承保被保險人財產損失的風險,又承保被保險人的責任風險,還可以針對工程專案風險的具體情況提供運輸過程中、工地外儲存過程中、保證期間等各類風險。

(3) 被保險人的廣泛性。包括業主、承包人、分承包人、技術顧問、裝置**商等其他關係方。

(4) 費率的特殊性。建築工程保險採用的是工期費率,而不是年度費率。

(5)保險期限不等。傳統保險的保險期限通常為一年, 期滿可續保;而建築保險的保險期限一般按工期計算,即自工程開工至工程竣工為止。特別是大型工程,其中有的專案是分期施工並交付使用,因而各個專案的期限有先有後,有長有短。

2樓:工保網

什麼是建工意外險?解讀建工意外險保險責任與保險特徵-工保網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即建工意外險,由於是團體保險形式,也稱建築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險。建工意外險,是指建設工程相關人員在建設施工區域內施工、檢查工作等活動中,因遭受意外傷害而造成傷殘、死亡等安全事故,保險公司在保險期限與保險責任範圍內負責支出醫療費用、傷殘保證金、死亡保證金賠付的安全生產保險。

在我國建設工程實務中,建工意外險長期作為一種強制險存在,是各大建設工程專案必投的工程保險之一,尤其對於涉及高危作業的工程專案,能夠很大程度滿足建設施工人員的風險保障需求。

但這裡要注意的是,儘管在法律上,我國2023年的《建築法》就已確立建工意外險為一項強制險,但隨著2023年《建築法》重新修訂,關於建工意外險的規定,已從“建築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變為“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即從法律上來說,目前,建工意外險已不再是一項強制險。只是在法律實務中,我國各地方性的法律規範等相關檔案尚未作相應修訂,因此在執行上,許多地方的建工意外險依舊被視作強制險種,非投保不予以准許開工。因此,在國內建築市場不斷擴充套件的當下,充分了解建工意外險的保險特徵,區分建工意外險同其它安全生產保險差異有著重要意義。

建工意外險的基本特徵

實務中,建工意外險通常由建設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購買投保,當建設工程相關人員在工程施工範圍內發生意外事故,保險公司在保險期限與保險責任範圍內進行賠償。

投保方式

分為:1.按工程造價不記名投保;2.按建築面積不記名投保;3.按施工人員記名投保。

保費費率

建工意外險的保費計算方式分為:1.保費=工程造價x費率;2.保費=總建築面積x每平方**。

費率採取差別費率與浮動費率。差別費率會依據工程專案的不同型別、風險程度等因素差別制定,而浮動費率則考量企業的過往工程業績、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係數,不同級別上下浮動費率。

保險期限

建工意外險的保險期限與工程期限相同,保障期間自施工工程專案被批准正式開工之日,且交費後的次日(或約定起保日)零時起,到工程竣工之日24時止。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須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被保險人

建工意外險的保險責任

建工意外險的保險責任一般分為兩部分,即意外醫療與意外傷害(傷殘死亡)。當上述情況任意一種出現,保險公司會在保險期限與保險責任範圍內負責支付醫療費用或傷殘保證金或死亡保證金的賠付。但上述情況過程中,所產生的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等其他損失,保險公司不負有理賠責任。

這部分損失費用屬於責任賠償,若要細分,應被歸為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範圍,如安全生產保險類下的僱主責任保險,其保險責任內就包括了因保險事故造成的誤工費。屬於財產保險範疇。

建工意外險,是以團體形式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它的保險標的是建設施工相關人員的身體。依據我國《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因此建工意外險屬於人身保險範疇,而非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範疇的保險責任自然不應由其承擔。

建工意外險、工傷保險、僱主責任險

建工意外險、工傷保險、僱主責任險,三者都屬於安全生產保險,卻各自有著不同的保險特點與差異聯絡。

建工意外險與工傷保險

我國《建築法》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在法律上,工傷保險是國家規定強制投保的安全生產險種,而建工意外險則為鼓勵辦理的商業性補充保險。當下的建築市場中,由於存在建設施工人員流動性大、臨時僱傭情況多、人員調動頻繁等情況,只依靠工傷保險來保障工程人員的風險安全是不現實的,因此,大多數建企都採用“工傷保險+建工意外險”的方式,既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又能幫助企業有效的轉移風險壓力。

同時對於被保險員工而言,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勢必造成巨大的經濟壓力,建企採用工傷保險+建工意外險的方式,也意味著員工除了能拿到工傷保險補償外,還可以得到來自建工意外險的風險補償。因此,建工意外險與工傷保險是一種相互區別卻又互為補充,共同提供風險保障的關係。

建工意外險與僱主責任險

僱主責任險是僱主為其僱員辦理的保險,以保障僱員在受僱期間因工作而遭受意外,導致**或患有職業病後,將獲得醫療費用、**賠償、工傷假期工資、**費用以及必要的訴訟費用等。

從概念上來看

建工意外險與僱主責任險的保險責任範圍明顯不同,建工意外險只負責被保險標人員的意外醫療、傷殘、死亡費用賠償,屬於人壽保險範疇;僱主責任險則還負責除醫療**費用外的,因事故導致的責任賠償費用,如訴訟費、工傷假期工資等,屬於財產保險範疇。

從保險獲益人來看

建工意外險的受益人是被保險工程人員,包括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施工人員、技術人員等工程相關人員,發揮的是對上述人員自身人身安全的風險保障與風險補償作用;僱主責任險,顧名思義,是為保障僱主責任風險的險種,其保障的第一物件是僱主,而非員工,其保險意義是用保險機制轉移僱主對事故損失的賠償風險。

建設工程向來是高風險行業領域,無論對於企業亦或個人,每次風險事故都顯得十分沉重,所帶來的損失十分嚴重。工程保險中的建工意外險,是為保障建設活動中人員的風險安全應運而生,其保險特點與保險意義都值得我們去充分了解,並以此有效轉移企業風險壓力,為工程人員提供足夠保障。

3樓:花草客棧

建築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包括意外身故保險金、意外傷殘保險金。

具體細節含義各保險公司根據公司利益出發申報保監局備案,因此各保險公司具體細節涵蓋不一樣。大同小異。

投保範圍:

年滿16 週歲到65 週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公民,在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從事管理或作業並與施工企業建立勞動合法關係的人員均可作為被保險人蔘保。

被保險人所在施工企業或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其它團體可作為投保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該保險。

在保險責任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在建築、裝修施工現場,或指定的施工生活區域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的,保險公司按下列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 日內以該事故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身故的,保險公司按保險單上載明的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意外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 日內因該事故造成本主險合同所附“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將按表中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單載明的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第180 日時**仍未結束的,按事故發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兩項以上者,保險公司給付各該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專案屬於同一肢時,僅給付一項殘疾保險金;若殘疾專案所屬殘疾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專案的殘疾保險金。

該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的殘疾合併前次殘疾可領較嚴重專案殘疾保險金者,按較嚴重專案標準給付,但前次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責任免除事項所致“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的殘疾視為已給付殘疾保險金)應予以扣除。

保險公司對以上意外身故保險金和意外傷殘保險金的給付之和以保險單載明的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為限; 不論一次或多次因意外傷害造成身體殘疾,當累計給付的保險金累計達到保險單載明的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時,本主險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4樓:匿名使用者

建築工程意外險是一種以人身為保險標的,以意外醫療、死亡、傷殘、燒傷為保險責任的商業性保險。

根據《建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築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也是保護建築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事故提供保障,辦理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範圍應當覆蓋工程專案。已在企業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從事現場施工時仍可參加建築意外傷害保險。

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專案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承保保費計收方式有三種:1.按被保險人人數計收保險費。

2.按建築面積計收保險費。3.

按工程合同造價計收保險費,對於第一種按人數計收保險費,指對工程工期長,人員比較固定,但保費相對較高,一般很少使用。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建工險是不記名的保險,和一般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不一樣,並且建工險的保險期間可以是一個月,也可以是幾年,而一般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間一般是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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