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公證處的人在場,只有見證人在場立的協議有效嗎

時間 2021-10-14 22:41:33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協議的是雙方有權處理的財產,自願簽定的話,應該是有效。

2樓:匿名使用者

難道所有的合同以及協議都需要公證才有效嗎?可笑。:-)

這個協議當然是有效的。如果他們不去公證處的話。法院確權。此事屬於法院可以受理的房產糾紛。

現在的房產糾紛實在太多,但並不是所有的房產糾紛都屬於人民法院的受理範圍。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經驗,以下糾紛屬法院的受理範圍:

一、凡以房產為標的的買賣、租賃、典當、建築承包(包括勘察、設計、建築等)、轉讓、使用等民事行為而發生的糾紛。

二、因單位內部分配公房使用權產生的糾紛。如果是職工對單位分房決定有意見的,不屬法院受理範圍;如果是受配人分得新房又無理佔住舊房或非受配人以單位分配不合理為由強佔公房,被侵害人(包括單位和合法受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單位分配給職工住房使用權並訂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於本人原因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除名、開除的,單位根據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的,可向法院起訴。

四、單位之間因行政調撥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糾紛,不屬法院受理範圍,當事人應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因歷史原因由行政劃撥取得房屋使用權的,現房屋產權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要求明確租金的,法院可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五、因違章建築引起的房產糾紛。如果是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應由行政機關受理,當事人不服處理的,可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當事人以違章建築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等民事糾紛,以及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採光等相鄰權糾紛,均可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六、因有關部門審批不當,影響他人通風、採光引起的糾紛,一般應由被侵害人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向法院起訴。

七、有關私房落實政策的案件,如私房改造中的問題,當事人應向當地落實政策的部門申請解決。但有關部門落實了政策,又撤銷的,當事人對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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