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工作幾年後,勞動合同年限可以要求公司一年一簽是嗎 公司要求我籤3年,可是我不想籤那麼久

時間 2021-10-14 22:04:48

1樓:zh1圖個安穩

沒有聽說過這個 只聽說連續工作滿十年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你跟公司協商一致就可以了

而且根據法律規定你只要提前三十天就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具體條文如下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樓:西政自由鳥

合同期限可以一年一簽,主要在於協商

3樓:賀雷波律師

你好。法律沒有關於工作幾年後,可以要求公司一年一簽的規定。合同的期限雙方可以進行協商。

如果你不想簽訂三年,也可以和公司進行協商。另外,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提前辭職的權利規定的挺寬泛的。只要勞動者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就須辦理離職手續。

只有在公司提供了專業培訓,約定了服務期及簽訂了合法的競業禁止協議的情況下,公司才能收取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有這樣的規定:在08年以後,連續簽訂了兩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如果再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我已在公司工作兩年,但合同是一年一簽,現在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請問可以賠償我幾個月工資

4樓:深圳張勇律師

勞動合同到期的復

相關情況制,具體你可以參照以下法律觀點:

勞動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與你續簽或提供的勞動待遇低於原合同,你可以拒絕,應支付你經濟補償金,若你在08年前在公司工作,則從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乙個月工資。若你是08年以後到公司工作的,則按你的實際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乙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與你續簽同,但你仍在公司工作,公司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

勞動合同到期,若你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只是按合同辦事,到期後不續簽是沒有賠償的義務的,如果在合同到期之前,公司單方面解雇,是需要有所支付的。

6樓:

這不叫賠償叫補償,工作滿一年有乙個月工資。多看下勞動合同法吧!

7樓:清晨副卷

根據《復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制六條第五項規定:bai除用人單位維持du或者提zhi高勞動合同約定條dao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終止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按你的敘述,公司不再續簽,應該可以得到二個月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規定一年籤一次嗎?可以籤幾年的合同嗎?

8樓:華律網

勞動合同幾年一簽,法律並無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即可。用人單位可以選擇與勞動者一年簽訂一次勞動合同。但是,簽訂第3次勞動合同的時候,勞動者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第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9樓:墨汁諾

不完全合法。

《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一年一簽進行兩次之後,你可以要求簽無固定期限合同,但要求籤期限較長的有固定期限合同,沒有法律上的明確依據。

擴充套件資料:

期限分類

根據本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這不僅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一種保護,而且也是對用人單位長期利益的一種保護。

由於之前很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短期化,企業的短期化行為造成勞動者的短期化行為,使勞動者對企業沒有歸屬感,缺乏信任,造成企業人才隊伍不穩定,有「培養乙個,跳槽乙個」的現象。

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留住人才,增強企業與員工之間的互信,增強員工的忠誠度,有利於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而且勞動合同法較《勞動法》給了企業更大的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按照《勞動法》用人單位只有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才可以裁減人員。

勞動合同法除延續《勞動法》以上規定外,增加了兩種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的情形:

(1)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2)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同時,勞動合同法放寬了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程式要求。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都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勞動合同法》將《勞動法》以上規定內容調整為,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才應當按照以上規定的程式執行;

裁減人員不足二十人且佔企業職工總數不足百分之十的,無須按照以上規定的程式執行。由以上可見,企業完全沒有必要的勞動合同法生效前突擊裁員,突擊裁員也不會減輕企業的負擔。

合理地確定勞動合同期限,對當事人雙方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由於勞動合同期限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因此,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用統一的目標來約束當事人的意志。

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除了堅持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外,還要掌握這樣兩條原則:第一,有利於企業發展生產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勞動關係,實現社會生產勞動,使勞動者獲得物質上的一定利益。

而勞動者的勞動和獲得的物質利益,都必須依賴企業發展生產,取得好的經濟效益。因此,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須從生產實際出發,根據企業生產和工作的需要來確定。

第二,兼顧當事人雙方利益的原則。在堅持有利於企業發展生產的原則下,要兼顧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因為訂立勞動合同是企業和勞動者雙方的事情,關係到雙方的利益。

確定勞動合同期限時,不能只強調企業的生產工作需要,也應當兼顧勞動者個人利益,尊重勞動者個人意願。

總之,當事人雙方都應當處理好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係,合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 科學合理地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發展都有很大幫助。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長期規劃和目標任務,對勞動力的使用進行科學**,合理規劃,使勞動合同期限能夠長短並用,梯次配備,形成靈活多樣的格局。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的年齡、身體狀況、專業技術水平、自身發展計畫等因素,合理的選擇適合自己的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3種: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是較短的半年、2年,也可以是較長的5年、10年,具體期限長短應根據用人單位情況、崗位情況和勞動者情況自主確定。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否則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此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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