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第三者需要什麼證據,起訴離婚認定第三者關鍵證據有哪些

時間 2021-10-14 21:32:07

1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當事人可以參照以下規定蒐集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樓:匿名使用者

婚外情的表現形式基本有三種:

一是偶爾地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的通姦形式;

二是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

三是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

在這三種形式中,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處罰;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只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它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無過錯方可以據此要求損害賠償。如果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一般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因為通姦而引起離婚的話,如果無過錯方有充分證據,則對方要承擔過錯責任,無過錯方可適當多分些財產。

婚姻法上沒有通姦或者婚外戀的概念。法律並不禁止通姦,那是道德調整的範圍。重婚罪難認定「夫妻名義」取證難重婚要求雙方是以夫妻名義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徵:

如以夫妻名義申報戶口、購買及租賃住房、舉行婚禮等,只要不以夫妻名義對外,就不構成重婚。說得再具體點,如果乙個丈夫與第三者領取了結婚證,這就是確鑿的證據;

如果他與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對外「老公老婆」地介紹身份,以夫妻名義旅遊聚會,那麼鄰居和親友認定的證言也能有很大效力;如果男方與第三者生育子女,醫院的記錄上顯示男方是父親,那麼這也是乙個重要的證據,但是記錄如果僅根據女方的陳述,或根本沒有任何與男方的聯絡,單獨生兒育女的證據的證明力就顯得「勢單力薄」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取證難,由當事人自訴、舉證的重婚案件成功率很低。近幾年法院系統處理的重婚案件微乎其微。

**在床難證同居關係當夫妻因一方發生「婚外情」離婚時,出於心理平衡,另一方必然想方設法取得對方「不忠」的證據,以求在離婚時,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財產分割權益的最大化。因此,在京、滬、穗、深等各大城市,各種名目的偵探機構、調查公司如雨後春筍般應運而生。

我國《婚姻法》只規定了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僅有一兩張「**在床」的**只能證明配偶與第三者發生婚外情即婚外性行為,很難證實他們長期持續穩定的生活在一起,也就不能構成法律規定的「重婚」或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條件,因此法院支援精神賠償訴訟請求的可能性不大。資深調查員提示說,對於婚外情的取證一直以來都是難點,一方面要拿出婚外情的證據,另一方面又不能侵犯包括第三者在內的他人隱私權,否則取證就不合法。

以下就是一些取證攻略:自家取證可被採信如果破門而入,在自家床邊,舉起照相機、攝像機「咔嚓」攝下床上配偶與第三者有不正當關係的**,被法院採信的可能性較大。目前很多法官對這樣的取證是採用的,他們會據此判決離婚並要求過錯方向配偶支付過錯賠償金。

因為在自己家裡捉到配偶與第三者親密,談不到私闖他人住宅,所以,構不成刑事責任。但是在自家床上**,行為不要過激,**不要傳播,也不要對第三者進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為,證據僅用於庭審舉證,證據有效的可能性較大。反之,如果當事人拿著**四處張貼、散發,侵犯第三者的名譽權是能夠成立的。

公共場所取證有效在公園、劇院等公共場所取證一般不會侵犯他人的隱私權利,被法院採納的可能性也較大。因為在公共場所發生的行為失去了狹義的私密性,一般認為,這是行為人自己放棄了隱私的權利。但是在公共場所擁抱、牽手、親吻的多,過於親密接觸的少。

這些親暱行為的**很難說明配偶與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長期穩定同居的行為,只能從乙個側面證實他們有不正當的異性關係,證明配偶的過錯存在。多收集證據組成證據鏈妻子看見丈夫和異性進了對方的住所或是到賓館開了房間一晚未出,這樣的證據在法律上能不能說明婚外情問題?證據調查員認為,這些只能是部分證據,還需要其他更有力的證據綜合起來認定。

因此受害方應盡可能多的收集間接證據,如與第三者交往的一些書信、互贈的一些禮物、**記錄、住宿賓館的票據、視聽資料、證人證言、村民(居民)委員會的證明、派出所的證明、買房或租房合同等,形成乙個嚴密的證據鎖鏈,來證實同居事實,對打贏官司可能更有幫助。取證要量力而行在處理離婚案件過程中,很多無過錯方苦於掌握不了對方越軌的確鑿證據,但又不甘心就此罷手,因此耗盡心機去調取證據,甚至不惜血本,請人或請「偵探公司」去調查,而忽視了對於共同財產的調查取證及保全工作。證據調查員提醒,當事人取證一定要量力而行,否則會給自己帶來更大的痛苦,得不償失。

取得婚外情證據離婚訴訟佔主動雖然收集到了另一方有婚外性行為的證據也未必能提起精神損害賠償,但在離婚訴訟中,這些證據對申請「無過錯方多分財產」是至關重要的。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會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雖然這個「照顧」只是「量」的變化,而不是「質」的區別,但仍然是有利於無過錯方多分財產的。

此外,從訴訟策略上考慮,如果有「**在床」的證據,就可能在調解、訴訟中爭取更多的主動。

起訴離婚認定第三者關鍵證據有哪些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就多了,當事人承認,同居等

無過錯方應當蒐集哪些證據,認定第三者的證據有哪些

4樓:命中註定的

離婚過錯方賠償需要的證據有哪些

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即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一規定是在充分考慮我國婚姻家庭現狀,為維護健康的婚姻家庭關係而做出的,對制裁離婚過錯者,保護無過錯方,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人身權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反映在訴訟實踐中,一方以對方有婚外情或實施家庭暴力為由提起離婚訴訟並請求損害賠償。經過近二年的審判實踐,在離婚時提出此類主張的不在少數,而能夠支援的不足一成。對此法官常常感覺舉證不足,而當事人則大喊舉證難,離婚訴訟中舉證問題日益突顯。

筆者試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的立法初衷出發,談談彌補當事人舉證不足的一些看法。

一、離婚損害賠償之請求權的基礎及構成要件

損害賠償系民法之核心,損害賠償之發生有基於侵權行為的,亦有基於法律行為的。就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而言,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是侵權行為。根據婚姻法的第四十六條規定在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情形下,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從文義上看,表明離婚損害賠償的原因是基於四種情形侵權行為。根據民法原理,侵權行為可以發生損害賠償請求權。從而確立了我國離婚賠償制度的前提。

因此,可以說我國離婚損害賠償的實質是夫妻之間侵權損害賠償訴權限制的解除。

由於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是侵權行為,因此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和《解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我國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除具備一般的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即侵權行為、過錯、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外,還需具備另外一項特殊要件,即須有一方提出離婚。

(一)侵權行為。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採用了列舉方式,侵權行為這一構成要件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情形。其他情形不在離婚損害賠償之列。

(二)過錯。只要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即認定當事人有過錯。

(三)損害事實與因果關係。《解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因此,損害事實既包括物質損害也包括精神損害。由於我國離婚損害賠償的基礎是侵權行為,因此"損害"僅指由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所列舉的四種情形導致的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

(四)離婚。

如果不具備該要件,例如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但沒有被判離婚,也就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

《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賠償責任的主體是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初衷在於對弱者和無過錯方的扶助保護,其出發點無疑是好的,但是制度必須得到落實才能真正發揮作用,否則再完備的制度也只是一紙空文。

二、審判實踐中的舉證現狀

離婚訴訟,包括在離婚時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適用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舉證不能將承擔否定的法律後果。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中當事人舉證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別:第一類當事人陳述,主要包括法庭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就婚姻狀況、夫妻感情所做的陳述;第二類書證,包括證詞、情書;第三類物證,主要為反映一方有過錯的**;第四類視聽資料,包括錄音及手機簡訊。

證明婚姻關係破裂的證據,認定第三者的證據有哪些

5樓:匿名使用者

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一)、證明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證據。

1.「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被**,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

2.**被查處,**的筆錄。

3.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後,對其生活作風進行處理的材料。

4.雙方來往的書信、簡訊、電子郵件、部落格、日記、qq聊天記錄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簡訊、電子郵件、部落格、qq聊天記錄等最好先做乙個公證,再提交給法院為宜;條件不允許也應該盡量自己固定儲存起來,手機簡訊可以連著手機一起用數位相機拍下來,電腦和網路資料可以擷取全屏儲存。

5.**在床的證據,這類證據蒐集難度大,可以採取拍照、錄影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侵犯隱私權。

6.人民法院對一方認定重婚的的法律檔案。

7.夫妻雙方就婚外情交涉的錄音資料。

8.夫妻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影或**。

9.物管人員、鄰居、街坊人員、親朋好友等的證人證言。

(二)、證明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

1.實施暴力者的***。

2.向婦聯、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投訴及調解的證據。

3.遭受家庭暴力後的報警記錄或詢問筆錄,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檢報告。

4.醫院的傷殘、傷情鑑定。

5.家人、鄰居等目擊證人的證言。

(三)、證明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證據

1.親屬、朋友、鄰居的證人證言。

2.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對賭博、吸毒等行為的教育材料。

3.公安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或勞動教養委員會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書。

4.司法機關的有罪判決書。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證據

1.分居後另行租房的租房協議,或房東的證明,其他同居人的證明。

2.當地居委會的證明。

3.所在小區物業管理處的證明。

4.親朋好友、鄰居的證人證言。

5.雙方的書信往來、錄用等證據。

6.分居期間一方在外地打工而辦理的暫住證。

7.另外,如一方當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間過夜,分居時效已經中斷的主張,對此事實,其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五)、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訴訟離婚的證據

1.公安機關對一方失蹤的證明。

2.人民法院對一方失蹤的判決書。

(六)、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證據

1.縣以上醫院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診斷書。

2.患有精神病且無法**的醫院證明。

3.草率結婚當事人自訴及有關知情人證言、婚後仍無感情的陳述。

4.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決書。

認定「第三者」的關鍵證據都有哪些

若是對方有第三者並同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當事人提起離婚時,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這裡,證明對方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的證據就成為關鍵。那 這種證據可以是哪些形式,應怎樣取得呢?總結如下 第一,對方親筆所寫的保證書等。婚外情突然被自己的配偶知道,許多人出於害怕 悔過或者其他原因,可能會給對方寫下保...

訴訟離婚時怎樣取得對方有第三者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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