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解除查封的裁定後,可以自己拿著裁定書去解封房子嗎

時間 2021-09-17 03:22:58

1樓:加百列

不可以,需要法院工作人員會將紙質版的解封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移交駐派中院的國土局查封、解封視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明確規定“債務已經清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封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案外人”;第二款規定“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已撤銷)《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二條規定“案件執行完畢後,房屋需要解封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解封裁定,並將解封裁定書與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國土、房管部門”。

2樓:南京胡志丹律師

法院在作出解除查封裁定之後會及時將裁定書送達到不動產登記中心的,現在很多情況下是將裁定書快遞過去,如果你確實很著急要解封,可以直接與法官商量,自己找車輛帶著法官直接去辦理解封手續。

3樓:

不行、必須由法院工作人員持解封裁定去房管局、才能辦理解封手續!

向法院申請解封房產後,請問法院必須在多久內解封,解封時間有限制嗎?

4樓:qq的勾k先生

法院bai收到申請後一般在

du7個工作日內可以完成,但這是要zhi法院安排時間dao,只能與法院協商。

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權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5樓:手機使用者

昨天法院以己經解封房子了怎麼今天在網上查還查封,是怎麼回事

法院查封房產期滿還要解封手續嗎?

6樓:鄰家楠方姑娘

法院查封房產期滿辦理延期手續的不能解除查封手續,封房產期滿沒有辦理延期手續的效力消滅不需要辦理解封手續。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擴充套件資料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1、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2、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3、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4、債務已經清償的;

5、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7樓:職場spring老師

法院查封房產期滿不需要解封手續。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條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併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8樓:嗷嗷嗷啊啊方法

要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因此,原則上,查封期限屆滿,查封自動失效,無需其他手續即可辦理轉讓過戶等。

但是實踐操作中,查封期限屆滿後,房管局不會主動解除對房屋的查封,必須由查封法院出具解除查封的裁定交至房管局,房管局才會進行解封。因此,實踐中,即使查封期限屆滿了,也還是需要法院出具解封裁定,才能最終解除查封的。

結合理論與實踐的專業回答,望採納!!!

9樓:裴蓁律師

依法必須有解除查封的法律文書

法律諮詢,被凍結財產凍結期限到可是房管局還需要法院解封

10樓:兆依秋

一、法院查封的房產,在法定查封期限屆滿或者判決執行完畢後,經當事人申請,是可以對房產予以解封的。

二、房產查封是指對被執行人因繼承、判決或者強制執行取得,但尚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土地使用權的查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執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被執行人取得財產所依據的繼承證明、生效判決書或者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等,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再行辦理查封登記。

三、法院查封房產的法定程式:

1、法院向國土房產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及附帶的法律文書;

2、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法院工作證,並分下列不同情形辦理查封手續:

(1) 被查封的標的物已核發房地產證的,應提交國土房產局檔案室出具的查冊表;

(2) 被查封的標的物是預售商品房的,應提交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該預售商品房的交易情況表或該樓盤的明細表;

(3) 被查封的標的物是土地的,應先到國土房產局檔案室查清該土地權屬情況,並提交查冊的書面結果。

3、國土房產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進行查封處理。

四、被查封房產的解封解封是指被查封的房產因法定查封期限屆滿或者已經強制執行完畢,經被查封財產的當事人申請,法院作出予以解封的決定並執行。

五、法院解封被查封的房產的法定程式是:

1、法院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2、提交法院解封房產的法律文書;

3、國土房產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進行解封處理。

解封后就按正常房子交易流程一樣。

11樓:誠心為您諮詢

對於已經超過查封期限的房屋,是否需要法院再出具解除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各地法院執行不一,有的法院還繼續裁定解除查封,而有的法院就不出具解除查封裁定書,直接由房產部門自動解除查封。

如果房產部門要求法院出具解除查封裁定書,法院不能以申請人沒有申請為由拒絕被申請人解除查封的請求,可以由被申請人申請解除查封,因為法律規定很明確。退一步講,即使沒有當事人申請,在原告撤訴的情況下,法院也應當主動在裁定準予撤訴的同時,裁定解除對房屋的查封。

所以,你可以直接找當時案件承辦法官,直接要求他下達解除查封裁定書,並立即給你解除房屋的查封。如果因此給你造成損失,屬於法院的責任,可以要求法院自原告方撤訴之日起的損失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錯誤的;

(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保全人應當及時申請解除保全:

(一)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二)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仲裁申請、准許撤回仲裁申請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的;

(三)仲裁申請或者請求被仲裁裁決駁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對起訴不予受理、准許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

(五)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駁回的;

(六)申請保全人應當申請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裁定解除保全;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裁定解除保全。

申請保全人未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應當賠償被保全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被保全人申請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間內裁定解除保全。

查封的房子申請解封后多少天可解封

12樓:墨汁諾

一、一般法院解封房產有三種途徑:

1、由提出保全的申請人向法院提出解除申請,法院解封。

2、本人提出申請並經原保全申請人同意,法院為你解封。

3、案件審結,法院裁定解封。

二、法院收到申請後一般在7個工作日內可以完成,但這是要法院安排時間,只能與法院協商。

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擴充套件資料:

封、扣押、凍結措施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中廣泛使用的極為重要的執行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和《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許多條文涉及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但是,執行工作是一項操作性、實踐性很強的司法活動,執行中遇到的各類問題非常複雜,由於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條文較為原則,不夠詳細、具體,加之對一些問題未作規定,許多情況下無法可依,導致執行實踐中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時存在一定程度的隨意性和失範,

影響了部分案件的執行。為了進一步規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維護執行當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在廣泛徵求國家立法機關、行政管理機關、專家學者及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了《查封規定》。

在起草過程中,我們堅持貫徹憲法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民事主體的財產所有權;考慮到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快速發展,既要從實際出發,又要有一定的超前性;

注意吸收其他國家和地區先進的立法成果;既要為解決執行難提供法律措施和手段,也要進一步規範執行秩序,以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民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以下情況應考慮“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本法所稱的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刑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規定,對犯罪人的存款、有價**、房產、收藏品等進行核實沒收、拍賣是刑法賦予人民法院的判決權利。

以下情況應考慮“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公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以下情況應考慮“公司破產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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