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對檢察院批准逮捕不服,怎麼辦

時間 2021-09-05 02:58:07

1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嫌疑人對檢察院批准逮捕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規定如下:

1、第五百七十四條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利害關係人對於辦理案件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的行為,向該機關申 訴或者控告,對該機關作出的處理不服,或者該機關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覆,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辦理案件的機關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受理。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對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未向辦理案件的機關申訴或者控告,或者辦理案件的機關在規定時間內尚未作出處理決定,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向辦理案件的機關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中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的違法情形的,可以直接監督糾正。

對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利害關係人提出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情形之外的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及時審查,依法處理。

2、第五百七十五條 對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中的違法行為的控告、申訴,以及對其他司法機關對控告、申訴的處理不服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申訴,由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受理。

控告檢察部門對本院辦理案件中的違法行為的控告,應當及時審查辦理;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其他司法機關的處理不服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申訴,應當根 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及時移送偵查監督部門、公訴部門或者監所檢察部門審查辦理。

審查辦理的部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日以內提出審查意見。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三至五項的申訴,經審查認為需要偵查機關說明理由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說明理由,並在收到理由說明以後十五日以內提 出審查意見。

認為本院辦理案件中存在的違法情形屬實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予以糾正。認為有關司法機關或者下級人民檢察院對控告、申訴的處理不正確的,應當 報請檢察長批准後,通知有關司法機關或者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

認為本院辦理案件中不存在控告反映的違法行為,或者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其他司法機關對控 告、申訴的處理正確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批准後,書面提出答覆意見及其理由,答覆控告人、申訴人。控告檢察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後五日以內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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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訴的範圍:

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申訴包括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人民檢察院管轄申訴案件的具體範圍

一、縣級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申訴:

1、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不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的申訴。

二、縣級人民檢察院以外的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申訴:

1、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另有規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7日內提出的申訴;

3、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複查決定的申訴;

4、不服同級和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的申訴。

2樓:封疆大吏

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五百七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利害關係人對於辦理案件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的行為,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對該機關作出的處理不服,或者該機關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覆,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辦理案件的機關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受理。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對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傳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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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一百一十五條:人民檢察院核實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為其指定居所後,應當製作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材料,送交監視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公安機關在執行期間擬批准犯罪嫌疑人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會見他人或者通訊的,批准前應當徵得人民檢察院同意。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五百七十五條規定:認為本院辦理案件中存在的違法情形屬實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予以糾正。認為有關司法機關或者下級人民檢察院對控告、申訴的處理不正確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批准後,通知有關司法機關或者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

認為本院辦理案件中不存在控告反映的違法行為,或者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其他司法機關對控告、申訴的處理正確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批准後,書面提出答覆意見及其理由,答覆控告人、申訴人。控告檢察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後五日以內答覆。

3樓:匿名使用者

嫌疑人對檢察院批准逮捕不服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五百七十四條 規定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第五百七十四條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利害關係人對於辦理案件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的行為,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對該機關作出的處理不服,或者該機關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覆,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辦理案件的機關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受理。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對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未向辦理案件的機關申訴或者控告,或者辦理案件的機關在規定時間內尚未作出處理決定,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向辦理案件的機關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中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的違法情形的,可以直接監督糾正。

對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利害關係人提出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情形之外的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及時審查,依法處理。

4樓:匿名使用者

宣讀逮捕證的時候就會一併告知犯罪嫌疑人有什麼合法權益,在多長時間內可以提出申訴

5樓:匿名使用者

向作出逮捕決定的檢察院上級檢察院提出申請。

檢察院不批捕後公安怎麼處理

6樓:嘖陳二狗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訴法第90條規定 :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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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於叛國案、**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對於公安機關、****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援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

6、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樓:小揚說歷史

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8樓:淮安浙江人

a檢察院不批捕後,公安怎麼處理?

簡單地說,1、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2、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的條件

刑訴法第79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二、檢察機關對請求批捕案件的處理

1、刑訴法第88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2、刑訴法第八十九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三、公安機關不服檢察機關的不批捕決定,怎麼辦?

刑訴法第90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四、對批捕後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做些什麼?

1、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10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7、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包括逮捕)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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