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勞動法問試用期問題

時間 2021-09-04 21:50:03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軟體公司違反法規與你簽訂試用合同,約定試用期不超過2個月。該合同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不成立,2個月的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勞動者的,用人單位不用付給經濟補償。

但是,由於軟體公司違反法規簽訂試用合同(實為勞動合同),並以試用期(實為勞動合同期限)「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辭退你,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由此可知,軟體公司應當向你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的二倍即1300元的賠償金。

你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軟體公司不同意,可以撥打社會保障**12333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軟體公司支付賠償金。

至於你把合同弄丟了,也不要緊,勞動監察大隊會要求軟體公司提供。但是你還得有軟體公司的上崗證,工資條以及其他能夠證明你與軟體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已經過了試用期,正式用工了,被辭退,應該都有補償的吧。哎合同怎麼能丟呢,不過看開點吧,賠也賠不了幾個錢,為幾百元,把人折騰死,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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