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時間 2021-08-31 05:26:30

1樓:華律網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同關係占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並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之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積極要件)(1)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之動產。

債權人須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產。(2)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3)動產之占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係。依據我國物權法律制度規定,企業之間留置不受同一法律關係之限制。

(消極要件)1. 對動產的占有不是基於侵權行為;2. 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3.

留置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4. 留置不得與留置人所承擔的義務相牴觸;

2樓:註冊會計師

「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還所占有的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簡述留置權的成立條件

華律網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同關係佔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並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之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 積極要件 1 債權人佔有債務人之動產。債權人須合法佔有債務人動產。2 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的債權未屆...

留置權和質權的區別,留置權和質權的區別

質權和留置權在成立條件,客體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具體而言 1 質權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設立。2 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占有 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3 質權標的有動產和財產權利。質權與留置權相比較而言,有很多相同之處 二者均為擔保物權,其目的都在於對債權的擔...

留置權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留置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所謂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合法占有債務人的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給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或不履行法定給付義務時,占有財產的債權人得以留置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的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 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一種擔保方式。 管東平大律師 1,物權法 第230條規定 債務人不履行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