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和質權的區別,留置權和質權的區別

時間 2022-01-22 03:45:09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質權和留置權在成立條件,客體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具體而言:1、質權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設立。

2、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占有;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3、質權標的有動產和財產權利。

2樓:匿名使用者

質權與留置權相比較而言,有很多相同之處:

二者均為擔保物權,其目的都在於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義務時,可就標的物受償?

二者都必須占有標的物,且以所占有的動產為限,不及於不動產。

二者均以喪失占有作為消滅的原因之一,但是質權人如能請求返還占有的則不消滅。

然而,儘管質權與留置權有很多相似之處,但仍有很大的差異:?

1)發生的原因不同。質權是依當事人的意思為擔保債權而設定的,非經約定並不產生質權,是一種約定的擔保物權。而留置權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物權,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設立的一種擔保物權方式,當事人之間不得以協議來設定留置權。

2)標的物的所有人不同。質權的標的物既可是債務人的財產,又可以是第三人的財產。而留置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債務人的財產。

3)權利的成立與標的物之間有無牽連關係不同。質權與債權的標的物之間沒有牽連關係,必須是原來債權標的物之外的財產。而留置權的留置物就是與債權標的有關的物,即債權的成立與標的物之間有牽連關係。

4)保管的費用不同。質權人不得向標的物的所有人請求必要的費用,而按照《擔保法》第83條的規定,留置權人有權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請求償還留置物的保管費用。

5)實現的情形不同。質權人在債務人不按期清償債務之時,於通知債務人後,即可拍賣、變賣質物而直接受償,僅負有通知的義務而無定期催告債務人履行的義務。而留置權則必須確定一相當的期限通知債務人清償債務,債務人仍不清償時,債權人可拍賣、變賣留置物受償。

《擔保法》第87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的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3樓:王大前

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占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占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占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占有的關係;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

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式,才可實現留置權。

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4樓:匿名使用者

1.留置權是法定物權,而質權多是意定物權;2.留置權針對動產,而質權有分動產質權、權利質權;3.

留置權的確立以未清償的債權為限,質權沒有這個規定;4.留置權行使時先給予對方催告並留有一定的期限,在此之後才可以行使,而質權當債權無法清償時即享有優先受償的地位;5.留置權在私人中的設立通常基於同一債權債務關係,而質權無此要求。

留置權和質權的區別是什麼?

5樓:華律網

(1) 留置權為債權未受清償前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這種占有、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是由法律規定的。(2)留置權人占有、扣留動產,是基於債務人不按期履行約定義務;質權人占有質物,是基於擔保債權的實現。(3)留置權的實現,須留置權人給債務人規定一定的期限,並通知債務人在此期限內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不清償時,留置權人方可處置該留置物,實現債權;質權的實現,是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質權人通知出質人後,即可處置質物,實現債權,無須給出質人規定清償債務的期限。

(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時,不能依據留置權請求返還原物,而只能依據佔有權請求返還原物;質物被他人占有時,質權人可依質權請求返還質物。(5)留置權因留置物的喪失或因債務人提供相當的擔保而消滅;質權因質物喪失,並不能返還時而消滅。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質權和留置權在成立條件,客體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具體而言:1、質權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設立。

2、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占有;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3、質權標的有動產和財產權利。

7樓:王大前

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占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占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占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占有的關係;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

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式,才可實現留置權。

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8樓:匿名使用者

質權與留置權相比較而言,有很多相同之處:

二者均為擔保物權,其目的都在於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義務時,可就標的物受償?

二者都必須占有標的物,且以所占有的動產為限,不及於不動產。

二者均以喪失占有作為消滅的原因之一,但是質權人如能請求返還占有的則不消滅。

然而,儘管質權與留置權有很多相似之處,但仍有很大的差異:?

1)發生的原因不同。質權是依當事人的意思為擔保債權而設定的,非經約定並不產生質權,是一種約定的擔保物權。而留置權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物權,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設立的一種擔保物權方式,當事人之間不得以協議來設定留置權。

2)標的物的所有人不同。質權的標的物既可是債務人的財產,又可以是第三人的財產。而留置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債務人的財產。

3)權利的成立與標的物之間有無牽連關係不同。質權與債權的標的物之間沒有牽連關係,必須是原來債權標的物之外的財產。而留置權的留置物就是與債權標的有關的物,即債權的成立與標的物之間有牽連關係。

4)保管的費用不同。質權人不得向標的物的所有人請求必要的費用,而按照《擔保法》第83條的規定,留置權人有權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請求償還留置物的保管費用。

5)實現的情形不同。質權人在債務人不按期清償債務之時,於通知債務人後,即可拍賣、變賣質物而直接受償,僅負有通知的義務而無定期催告債務人履行的義務。而留置權則必須確定一相當的期限通知債務人清償債務,債務人仍不清償時,債權人可拍賣、變賣留置物受償。

《擔保法》第87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的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質權與留置權的區別 請用幾個例子和通俗的語言解釋一下 謝謝

9樓:小溪閒談影視劇

1、成立條件不同

留置權: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質權:質權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2、占有條件不同

留置權: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

質權: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占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占有的關係。

3、權力實現不同

留置權: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式,才可實現留置權。

質權: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

4、消滅不同

留置權: 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質權: 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

10樓:東奧名師

1.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其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留置權的行使物件僅限於動產,而且必須是債權人合法占有的動產,如果因侵權行為非法占有的,不能產生留置權。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者返還所占有的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2.質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出質給債權人,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或者權利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或者質物。

11樓:捲毛

抵押權: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比如將房子抵押給銀行,在還不起債時,銀行享有對房子拍賣後錢的優先受償的權利。

質權: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享有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比如將汽車質押給債權人,在還不起債時,債權人享有對汽車拍賣後錢的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指債權人享有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對其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予以留置,並就該動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比如將汽車送到修理廠修理,到期不付款,修理廠有將汽車留置的權利。

區分:1.留置是法定擔保,抵押和質押是約定擔保。法定擔保優先於約定擔保。

2.質押,留置是移轉占有,而抵押是不移轉占有。

3.留置擔保的是動產,抵押擔保的是動產和不動產,質押擔保的是動產和權利。

12樓:椒鹽石頭

留置權是法定的,法律條文怎麼說就怎麼做,比如承攬合同。質權是非法定的,沒有法律條文規定怎麼去做,但是質權具有法律效益,比如質押汽車,質押**。

13樓:

質權是債務人把動產交付給債權人占有,來擔保債務的履行。

比如,甲跟乙借一千塊錢,把筆記本放在乙那裡作為擔保。甲到期不還錢,乙有權請求法院把筆記本賣了還錢,這叫質權。

留置權,是債權人通過法定的合同關係已經占有了該物品,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處分該物品來實現債權。

比如,承攬合同,甲找乙木匠幫他做個櫃子,付了定金。到期櫃子好了,甲不付錢,乙有權拒不交付櫃子,並且可以把櫃子依法變賣後把自己該拿的錢拿走。

兩個權利最大的區別有兩個:

1、質權是由所有人交付給債權人占有,留置權人依據合同本身就占有標的物。

2、普通債務都可以設定質權,而留置權只有法定的情形可以,不能自己約定,比如承攬合同,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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