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超過一年還可以申請仲裁嗎

時間 2021-08-30 09:17:01

1樓:韓飛律師

勞動爭議超過一年是不可以申請仲裁的,一般仲裁委是不予受理的。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根據《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解釋》第3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2樓:匿名使用者

先不管時間的演算法,因為是拖欠工資的問題可以直接先申請勞動仲裁試一下.如果欠條上有明確寫明拖欠工資多少元,也可以直接通過法院申請支付令,單位不予支付可申請法院執行.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勞動仲裁時效可以中止、中斷或延長的。

4樓:水任清搖

根據地方情況有所不同,而且要看具體的仲裁人員怎麼把握了。嚴格來說仲裁超過60天就不會受理了(注意是從你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開始計算的60天)。但是,由於拖欠工資、保險等問題現象比較特殊,嚴重影響社會繁榮安定,所以勞動部門會比較重視,一般會先受理再調解。

你可以到當地諮詢下具體政策。

5樓:匿名使用者

申請勞動仲裁的有效時限為發生爭議日起60天內,勞動局才會受理,

像你這種情況根本不用申請了,因為你有總經理的欠條在手上啊,這個就是錢,你直接通過法院申請支付令,會有專門的機構為你要回這錢的

勞動爭議超過一年還可以申請仲裁嗎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需要一定的時效,通常是一年。誤內過仲裁時效只是表明了勞容動者失去了「勝裁權」,不能通過仲裁的程式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還有「勝訴權」即便超過仲裁的法定時效,勞動者也能就該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樓:濟南程律師

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期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將不受理勞動爭議仲裁申請版了。勞動仲裁權

我從公司離職剛超過一年 ,有一些勞動爭議,還沒有到仲裁部門去申請仲裁,是不是已經過了仲裁時效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不予受理的條件:1、申

請人與本爭議無直接利害關係;內2、被申請人主體不適格容;3、申請仲裁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內容;4、申請人無具體的申請內容和事實理由;5、申請時間超過勞動爭議仲裁的規定時效;6、該勞動爭議不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7、申請材料不齊備或不符合要求。

因第1~5項不予受理的,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第6頂不予受理的應該在本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內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因第7頂不予受理的,應在準備齊備有關材料後再問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

看明白了嗎?雖然你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已過期,但你還是要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會給你出具乙份《不予受理通知書》。拿上這個通知書你就可以去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了,民事訴訟時效期二年。

記得要收集好相關證據,祝好運。

9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回裁的時效答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所說的情形,如果有時效中斷、中止情形,就有可能沒有超過仲裁時效。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勞動仲裁的訴訟時效是1年,你不可以去仲裁,你也不能去法院提起訴訟。

1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仲裁的訴訟時效是1年,已不可以去仲裁,當然也不能去法院提起訴訟了。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的理解哪個對?

12樓:匿名使用者

理解3是對。從離開原單位之日起一年內,可申請仲裁,可以追回在原單位開始工作起的所有加班費(我在原單位工作15個月,從沒給過加班費)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發生勞動爭議後的解決方式

勞動爭議是社會生活中經常發生的一類糾紛,發生勞動糾紛如何選擇解決方式呢?根據《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下列程式解決勞動爭議。

(1)協商程式。

(2)申請調解。

(3)仲裁程式。

(4)訴訟程式。

13樓:過得去王遠闖

理解三。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 加班費什麼的基本都是小錢,看看單位有什麼違法的要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什麼的,第三個理解是對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一)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三)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後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同時,根據你所說的情況,加班費應當屬於是勞動報酬的一部分,只要時效不超過一年,可以追回15個月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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