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將行政許可分為哪幾種,行政許可一般包括以下哪些步驟

時間 2021-08-16 20:11:14

1樓:是個胖子了

從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行政許可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

1、普通許可是准許符合法定條件的相對人行使某種權利的行為。凡是直接關係****、公共安全的活動,基於高度社會信用的行業的市場準入和法定經營活動,直接關係到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物品的生產及銷售活動,都適用於普遍許可。

2、特許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力或者對有限資源進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適用於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的市場準入。如計程車經營許可、排汙許可等。

3、認可是對相對人是否具有某種資格、資質的認定,通常採取向取得資格的人員頒發資格、資質證書的方式,如會計師、醫師的資質。

4、核准是行政機關按照技術標準、經濟技術規範,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標準、規範的判斷和確定。主要適用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裝置、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產品、物品的檢驗、檢疫。

5、登記是行政機關對個人、企業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主體資格和特定身份的確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工商企業註冊登記、房地產所有權登記等。

擴充套件資料:

一、行政許可的概念: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許可的原則:

(1)合法性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合法性原則也稱為行政許可法定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行政機關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時,不僅在實體和程式上都要合法,而且還要合乎常理。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

(3)便民原則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由一個機構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併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許可儘量提供方便。

(4)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應當對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給予補償。

(6)行政許可一般不得轉讓原則

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轉讓的行政許可外,其他行政許可不得轉讓。

(7)監督原則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2樓:快樂童鞋

我國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分類:

1、普通許可。是由行政機關確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否具備從事特定活動條件的許可。普通許可的功能主要是防止危險、保障安全。

2、特許。是由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利、被許可人可以從事特定行為的許可。特許的功能主要是分配稀缺資源。

3、認可。認可是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技能進行認定的許可。認可的主要功能是提高從業水平或者技能、信譽等。

4、核准。是行政機關對某些事項是否達到特定技術標準或者經濟技術規範的判斷、確定。它的功能主要是防止危險、保障安全。

5、登記。是由行政機關確立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特定主體資格。它的功能主要是確立申請人的市場主體資格,以向公眾提供證明或者信譽、資訊。

行政許可一般包括以下哪些步驟( )

3樓:匿名使用者

規定一般行政許

可的實施程式是為了規範行政許可實施行為。行政許可實施行為作為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如果規制不當很容易被濫用,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所以《行政許可法》第四章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行政許可的實施行為進行規制。

1、申請與受理。申請與受理是指行政許可申請人提出行政許可的申請和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過程。這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

《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至三十三條規定了行政許可的申請和受理程式。

2、審查與決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的審查是行政機關在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後,按照法定的程式對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應該核發許可證的活動。行政許可的決定,是指行政機關經過審查之後作出准予或者不準與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活動。

這個過程是行政許可實施的關鍵環節,必須加強規制力度。《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至四十一條規定了審查與決定程式。

3、期限。《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行政許可的期限的確定有利於提高行政效率,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遲來的正義是非正義,在傳統行政許可活動中,由於沒有很好的規定作出行政許可的期限,所以有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研究研究”為由拖延不辦,極大地損害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也為行政腐敗的滋生創造了條件,所以《行政許可法》在本章中明確規定了行政許可的期限。

4、聽證。現代行政權執行機制旨在實現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良性互動關係。行政相對人不再是被動的行政管理活動的接受者,而逐步的參與到行政管理活動中來,通過行使自己的權利來監督和制約行政權力。

聽證制度正是實現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之間互動關係的橋樑。聽證制度源於英國古老的自然正義原則,所謂行政聽證是行政機關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的權益的行為之前,必須告知行政相對人決定的理由,並使相對人有獲得聽證的權利,以便相對人可以表達出自己的意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到四十八條規定了行政許可聽證制度。

5、變更與延續。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以後,行政相對人超出許可範圍的活動或者是超過行政許可期限的活動,必須向行政許可申請機關申請變更或者延續相關事項。《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條對這個問題作了原則性的規定。

屬於行政許可行為的有哪些?

4樓:say唯慕傾城

行政許可主要包括普通許可和特許。具體來說:

一、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二、行政許可具有以下特徵: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許可一般為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一般為外部行政行為。

三、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補充一下行政許可的作用,具體來說:

1、行政許可是國家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活動進行巨集觀調控的有力手段,有助於從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過渡到間接許可的法律手段。

2、行政許可有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廣大消費者及公民的權益。

3、行政許可有利於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

4、行政許可有利於控制進出口**,保護和發展民族經濟。

5、行政許可有利於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環境保護,促進人與環境的和諧、健康、協調發展、

《行政許可法》中的行政許可是什麼意思

5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是指經過行政機關許可的特定行為,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第五條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

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6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第三條以兩款分別規定:

“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本法。”根據上述規定,筆者以為說明了三點: 1、將行政許可確定為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做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行政行為包括抽象行政行為(立法行為)、具體行政行為(執法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物件釋出的能反覆適用的行政規範性檔案” 。

該檔案不具有直接的強制執行效力,它所針對的事實是規範釋出以後的事實,是對未來之事作出“假定”、“處理”、“制裁”的規定 。行政機關設定行政許可屬於抽象行政行為,本文第二部分再闡述。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具體的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其“包含三層意思:其一,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作出的行為,即主體要素。行政行為只能由行政主體作出。

其二,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即職權、職責要素。行政主體的任務不是為了從事民事活動,而是為了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的職能從事的活動。其三,具體行政行為是具有法律意義行為。

這是具體行政行為作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是指行政行為具有行政法律意義和產生法律效果”。 實施行政許可則是行政主體應行政相對方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 2、實施行政許可屬於受羈束的行政行為。

羈束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法律規範的適用沒有或很少有選擇餘地的行政行為。實施行政許可正屬於這種行為。依照法律規定,實施行政許可須遵守下列原則:

一是必須合乎法律授權原則。要求從事許可行為的行政主體,必須有法定根據,即有法律、法規授予的實施行政許可證的職權。 二是必須符合法定條件的原則。

要求行政主體必須將許可證頒發給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和法人。 三是嚴守公正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審查、決定行政許可時必須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做到不偏不倚。

四是嚴守法定期限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頒發許可證。 在上述原則的指導下,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式包括“申請、審查和決定”。

行政機關審查相對人條件,只要相對人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就應當給予行政許可,否則,則拒絕。因此,行政機關只是審查機關,在審查過程中是一個技術過程而無自由裁量權,完全按法律規定程式。如,優先申請標準、條件優越標準,即使是有名額限制的行政許可,也只是樹立了標準,不同於自由裁量。

3、行政許可屬於外部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以其適用與效力作用的物件的範圍,可以分為外部行政行為和內部行政行為。所謂外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對社會實施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針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為等。

所謂內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內部行政組織管理過程中所作的只對行政組織內部產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處分等。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對社會進行管理過程中,依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它不包括行政機關對所屬的企業、事業,或者說作為出資人對所屬的企業、事業日常管理所作的審批決定。《行政許可法》第三條正是通過對行政許可外延的一些排除性規定,表明本法設定的行政許可具體行政行為的重點是外部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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