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的法律問題,關於房屋租賃的法律問題

時間 2021-08-11 17:47:20

1樓:匿名使用者

所用法律手段中最為關鍵的是拿到該房屋為違章建築的有效證明。必須是由有關機關出具的加蓋公章的證明!!!!口頭宣告是可以算作合同的補充約定。

法律上也是承認其效力的,關鍵是要有證據證明這一點。書面合同有無提到口頭約定的內容。如果沒有是比較麻煩的。

你可以找出他所提供的房屋是違建房屋的證據後,到法院起訴,解除合同。依據是合同法第52條第5款(違章建築)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返還定金;或者依據合同法第54條第二款中對方採取欺詐手段(未告知房屋是違章建築)在重大誤解情況下訂立合同,請求法院撤銷合同,雙倍返還定金;或者依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三款規定請求法院解除合同。

起訴至判決正常情況下要有6個月的時間。

書面通知與你簽合同的人,行使你的不安抗辯權,停止支付房租,直到其提供需要的相關證明以保證其提供的房屋符合你們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否則解除合同。

與此同時,收集相關證據,起訴原房東及二手房東,將二者列為共同被告。對出租人(二手房東)起訴理由是合同欺詐,即上面列舉法律依據;將所有人(即房東)列為第三人,理由是房東的房屋存在合同無法履**況。

去找個好律師吧,並被律師忽悠了。祝你好運!

2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是對方違約了,詐騙到不至於,報警,警察也不會管。

法院起訴就走民事訴訟唄,以合同糾紛,或者合同欺詐,要求解除合同,定金當然可以要回來,既然是定金,還可以要求對方雙倍返還20萬。

3樓:前庭後庭漢庭

您可以去當地房管局查詢該廠房是否有產權證,未取得產權證或沒有到當地派出所辦理租憑備案登記的房屋是不允許出租的,房管局可以對房東進行處罰。合同法規定租憑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注意是解除。

而不是你違約。。就相當於你們沒簽訂過合同。不涉及到違約金。。。

報警jc不受理這種糾紛。房東不屬於詐騙。。。。法院起訴最直接最有效。

不過受理時間較長。大概1個月左右才會審理。起訴費用比較高。。

不過是敗訴方出。。你這種情況不會**。最多是調解。。

肯定會退還你定金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合約裡面 有沒有提到 產權證明及消防驗收 如果沒有 那這項 就不包含合約中了 但是 如果他是違建 他就沒有權利 出租 那合同也就基本無效 更別說什麼違約金了 他屬於詐騙了 你連產權證都沒有 怎麼證明 那塊地是你的 難道 我再馬路上 走進乙個空屋子 住幾天那就是我的房子麼 所以他沒權利出租 只要合同不生效 那就沒有 違約金一說 如果拒不退款 就要去 你戶口所在地的法院起訴了 想怎嚴重一些 就先去派出所立案 報警說他詐騙 再沒有產權證無法證明那塊地是他的情況下 非法宣稱那塊土地是他的騙取租金20萬 起訴可慢了 得2個月 能**吧

要起訴 你就趕緊 找律師吧 別那個人 一看情形不對 再跑了

5樓:張明律師諮詢

如果無房產證及消防未驗收,屬於無效租賃合同 不存在違約問題 。不屬於詐騙,無需報警。可以起訴解決問題,建議還是當面諮詢律師介入幫助為好

6樓:解頡

房東違約,算不上詐騙,準備好證據向法院起訴就行。首先得證明口頭約定的存在,要保留錄音、電子形式的證據,再就是提供該廠房為違建房的證據。違約金過高法院不會支援的,定金如果在百分之二十以內的話按法律規定還可以要求雙倍返還。

7樓:

首先你問的問題很模糊,你是想知道房屋出租的合同問題,還是說你在出租房屋時遇到什麼法律糾紛?有具體的問題才會有具體的答案。

8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房東違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9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協商不成可以訴訟解決。

縱橫法律網-江蘇兆錦律師事務所-陳雨律師

關於房屋租賃的法律問題.

10樓:周

具體要看合同約bai

定。du

1、合同約定的是年付?還zhi是半年付?2、承dao租方能否提前解除合同?如版果不能權,違約責任是什麼?

問題1、可以起訴,但你是代表公司起訴(你不是合同的當事人,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對性),具體是否退錢及退多少錢須看法院的判決。如果合同約定是年付,且有違約責任,可能在承擔違約責任後退還一部分。

問題2、自然是起訴公司。你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代表的是公司,你的行為視同公司的行為,你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如果你沒有按公司的要求進行**活動,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有權想你追償。

問題3、注意:合同蓋有公司的章,你是**人,意味著房租出租的物件是公司不是你。如果你想要回這個錢,你可以起訴公司,畢竟你替公司墊付的。

當然,如果公司說你沒有按公司的要求來,說你是無權**的話,會比較麻煩的。

問題4、如果公司沒有交租金,房東有權收回租賃物,並有權通過訴訟途徑向公司主張欠付的租金及違約金什麼的。

希望對你有幫助。

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適用那些法律?

11樓:螞蟻掌上觀

房屋租賃合同未登記備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響。我國城市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屬於管理性規定,並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能作為房屋租賃合同的生效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12樓:律師港灣網

不合理,應該可以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第四條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解讀】我國城市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此有明確規定,但屬於管理性規定,並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能作為房屋租賃合同的生效條件,故房屋租賃合同未登記備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響。

若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則以約定為準,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合同無效。但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且對方接受的情況下,視為當事人以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行為,變更了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未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約定,此時,即使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合同仍為有效。

第五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援。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解讀】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為返回財產、賠償損失,該規定同樣適用於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場合。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屬於返還原物的範疇。合同無效的損失賠償在性質上屬於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範圍限於信賴利益。

即合同雙方為締約進行合理的接觸,當事人一方因對方的行為產生信賴,一方由於信賴而支出一定的成本,主要包括用於締約的合理費用和準備履約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此外還包括喪失與第三人另訂立合同的機會所產生的損失,後者由於舉證較為困難,實踐中很難得到支援。

由於房屋租賃合同管的特殊性,損失賠償的爭議主要集中在裝飾裝修或者改建擴建費用上,對此,本解釋都有明確規定。

第六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解讀】本條規定了「一房數租」的處理原則,在數份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按照如下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承租人通過強佔、欺騙等非法手段占有租賃房屋的,不在此列;(2)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雖不影響合同效力,但可享受優先履約權;(3)合同成立在先的,即合同成立時間在先,判斷標準是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更嚴格地說,是當事人中最後簽字蓋章的時間。

「一房數租」時,未得到履行的有效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由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

第七條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解讀】綜合《合同法》關於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規定,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權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2)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的;(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支付的;(5)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租賃房屋,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6)不定期租賃,出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出租人作為房屋所有權人,當房屋因承租人擅自改變主體和承重結構或擴建受到損害時,出租人有權隨時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不受任何期限限制。但當出租人行使本條規定的解除權時,必須在「合理期限」內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承租人在此期限內不予恢復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

實踐中出租人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出租人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承租人即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如果承租人對此有異議,可以起訴要求確認合同解除無效;二是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

對於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通知方式:一是,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必須在一定期限內恢復原狀,承租人在此合理期限內不予恢復的,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發出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恢復原狀,同時載明如果不再此期限內恢復原狀,合同即自動解除。

第八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解讀】綜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2)出租人未按約定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拒不交付房屋的;(3)因不可規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4)不定期租賃,承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5)租賃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有權隨時解除合同;(6)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租賃房屋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7)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8)不符合《建築法》、《消防法》等法律關於房屋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並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9)一房數租之有效合同不能實際履行的。

在出現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權屬有爭議,或者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主要包括不符合《建築法》、《消防法》等)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任何一種情形時,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權並非任意的,還須具備乙個必要前提,即該情形的出現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所謂「無法使用」是指無法按照租賃房屋的約定用途使用,或者無法按照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

司法機關對房屋的查封,實務中有「活封」和「死封」之分,其中「死封」是指房屋被查封後不僅其處分權受到限制,而且喪失了使用、管理權,權利人只有妥善保管的義務;而「活封」則相反,房屋被查封後,權利人仍享有對房屋的使用、管理和收益權,僅處分權受限。實踐中,租賃房屋被查封,如果是由於出租人的原因,承租人在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時也可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失;如果是由於承租人的原因,出租人因此遭受損失的,出租人除了可以提起反訴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以外,也可另行起訴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當租賃房屋的權屬存在爭議時,意味著出租人可能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如果出租人最終被確認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則房屋租賃合同有效;如果出租人最終被確認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則構成無權處分,該租賃合同屬效力待定合同。

關於房屋出租的法律問題,關於租房的法律規定 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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