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打架算是家庭暴力嗎,夫妻間吵架打架是不是家庭暴力

時間 2021-08-11 17:02:54

1樓:華律網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身體暴力的具體行為:夫妻一方毆打另一方致死、致殘、重傷的;夫妻間經常性的拳打腳踢、咬、掐、擰、推、搡、扇耳光等人身傷害或羞侮行為;婦女在孕產期間遭配偶毆打的;在離婚訴訟期間毆打或唆使他人毆打配偶的;由第三者介入的對配偶的身體傷害行為。

精神暴力的具體行為: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經常性的威脅、恫嚇、辱罵造成對方精神疾患的;以傷害相威脅,以損害傢俱、傷害動物、打罵孩子恐嚇造成對方精神恐懼、安全受到威脅的;為達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對配偶經常性的當眾或私下惡意貶低、羞辱、挖苦、奚落、嘲笑、謾罵致對方不堪忍受的;經常刁難、干涉、猜疑、阻止限制對方行動自由,影響對方正當工作生活的;公開帶第三者回家同居羞辱配偶的。性暴力的具體行為:

經常以暴力強行與配偶發生性行為,造成傷害後果的;酗酒後以暴力強行與配偶發生性行為,致對方不堪忍受的;患有傳播性性疾病以暴力強行與配偶發生性行為的,以暴力方式強行對配偶實施****待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婚姻法中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2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樣的情況在我的身上遇到過,也是剛結婚沒有多久,我們戀愛近十年才結婚,開始我以為他對我好,可以包容我的一切,我經常和他發脾氣,偶爾也會撒嬌似的打他幾下,後來他終於忍不住了,對我拳腳相加,有了開始就會有經常,直到我認為和他過不下去了,我去了法院,然後是他對我保證不會再對我動手,慢慢地我也反省自己,才發現過錯不是一方的,感情需要兩個人的呵護,我們這幾年的感情甚至比以前還要好。

你也試試吧,幸福也會降臨到你的頭上的。

我建議不要把自己的生活和家人說,因為婚姻是你自己選擇的,不幸和幸福在於你們的努力。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一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

4樓:笑笑導演

夫妻生活中,女人動手打男人算家庭暴力嗎?你是怎麼認為的呢?

5樓:心理諮詢師劉琰

毆打、限制人身自由、強迫過度勞動、經常性謾罵、恐嚇、用開水燙、火燒、刀割、凍餓、**等手段殘害家庭成員。

6樓:匿名使用者

為了孩子一定不要動不動說離婚,你需要和他好好談談。只有相互談過後才可以找到辦法解決,祝福你。

7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之間吵鬧是正常的,牙跟舌頭還有相碰的時候呢,但要看你們為的什麼事吵架,如他有外遇你就要正視這件事,不能牛過了河在去拖尾巴-------太遲了。

8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過日子,要是你不能改變他就讓他來改變你自己吧。

9樓:人生不如意

男方外邊,有人回來不給他做好吃的,他就往死裡打 ,這讓男人是不是給他抓起來判刑

夫妻間吵架打架是不是家庭暴力

10樓:人設不能崩無限

此夫妻在日常生活中的偶爾爭吵、打鬧屬於夫妻生活的正常的組成部分,不能等同於法律上規定的“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認定的誤區

一、家庭暴力僅限於夫妻之間

家庭暴力,不僅僅指夫妻之間的暴力,還包括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家庭成員是以“戶籍登記的家庭成員”為準。

二、家暴僅指對身體的暴力

家暴不僅指對身體的暴力,還包括對精神的暴力,但不包括財產性權利。

三、施暴行為僅限於毆打等行為

毆打、**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都是施暴行為,比如一方將另一方鎖到居室,不準外出等。

四、只要實施了暴力行為,就是家暴

家暴需要行為人主觀上是出於故意,如果僅是過失行為造成家庭成員受損,比如丈夫駕車不慎將妻子撞傷,就不應認定為家庭暴力的行為。

五、打一耳光就是家暴

法律上認定的家庭暴力在結果上要達到一定的程度,並不是生活中因爭吵打了一耳光就是家暴了。

六、家暴就是犯罪

刑法上規定有“虐待罪”,但是虐待並不等同於家暴,如果家暴在時間上需要具有持續性和經常性,那麼該行為性質才能升級為及虐待。

展資料:

家庭暴力應對策略

(1)通過正當途徑解決,防止以暴制暴。受害者一方在遭受到家庭成員的侵害後,可通過報警、訴諸婦聯等手段解決,不採用以暴制暴的手段,否則會觸犯刑法。

(2)如果遭受到家庭暴力,及時留存相關證據。有明顯傷害的,可通過傷害鑑定、醫院診斷證明、報警記錄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如有上述證據,可為離婚作好證據準備。

(3)如果持續遭受到家庭暴力,建議暫時分開,避免再次受到傷害。

(4)如果持續遭受到家庭暴力,不建議採用忍讓的態度。不要因為怕丟人、家醜不可外揚,而不積極維權。這樣只能讓施暴者一方更加肆無忌憚。

(5)離婚。對於持續性的家庭暴力,夫妻關係中的受害者一方可選擇離婚,以徹底解脫。

11樓:匿名使用者

吵架不是。打架看情況。

如果是經常性的,某一方總是毆打另一方,是的如果是雙方撕打,不是的。

比如說,女的先動手打,但因為力氣原因,反而被男的打了,不算家庭暴力。

但男的說了兩句,直接就動手打人,就是家庭暴力了。

家庭暴力是雙方的

12樓:無言淋

夫妻打架一般不屬於家庭暴力。下面我們從家暴的定義說起。

1、家暴定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對“家庭暴力”進行了定義,即“指行為人以毆打、**、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僅從家暴的定義可以看出,法律規定得比較模糊,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中對家暴的特徵進行了進一步闡述。

2、家暴特徵

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權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著通過暴力傷害達到目的的主觀故意,暴力行為呈現週期性,並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體或心理傷害後果,導致受害一方因為恐懼而屈從於加害方的意願。

特徵一,權力和控制,不服從就暴力

特徵二,暴力行為呈現週期性

3、家庭暴力與夫妻打架的區別

我們瞭解了家暴的特徵,回頭再看夫妻打架(一般夫妻糾紛)其實與法律認定的家庭暴力是有本質的區別。

一般夫妻糾紛中也可能存在輕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較為嚴重的身體傷害,但最關鍵的區別的是要看數施暴人施暴的最終目的,是不是希望能通過暴力在精神上控制對方。這也就能解釋為什麼家庭暴力會呈現週期性,而且一般要經過兩個或兩個以上暴力週期,家暴模式才會形成,家暴行為才可能在法律上被認定。

積聚期(關係緊張、口角、輕微推搡等)

爆發期(暴力發生、受害人受傷)

平靜期(加害人道歉求饒獲得原諒,雙方和好直到下個暴力週期的到來)。

暴力週期的不斷重複,使受害人感到無助和無望,因而受制於加害人,加害人的控制目的得以實現,所以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心理和行為模式普遍為無助無望、悲觀抑鬱、恐懼焦慮、忍辱負重、優柔寡斷。

瞭解了受害人心理和行為模式後,我們就可以解釋為什麼很多案件中女方被打,報警記錄、醫院診斷證明、甚至保證書、***的證據鏈條都非常完整,但法院依然認定為一般夫妻糾紛,而不會認定成家庭暴力,因為不符合家庭暴力中受害人心理和行為模式

在一些家庭中,女方處於主導地位,男方是妻管嚴,雙方在吵架、撕扯過程中女方受傷,受傷的原因可能是女方力氣小沒打過男方,或男方反抗時失手致女方受傷。在法庭上,經驗豐富的法官通過觀察、詢問很容易判斷出哪一方在家庭中處於主導地位、進而綜合各方面因素及證據認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

13樓:草民學法

依據《最高

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1》

第一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因此,所謂家庭暴力是指一方對另一方的毆打、**、殘害、強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給其配偶造成身體、精神等方面一定傷害的後果

14樓:廉羽智碧玉

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應該不算的,因為家庭暴力所指的是單方面使用暴力手段來控制或者制約對方的才能形容成家庭暴力.

15樓:一洗天清

吵架厲害的話打得厲害都屬於家庭暴力。

16樓:匿名使用者

我老婆兩個人打架。我老婆傷到了。別人。報警了。老婆有點骨折了。這樣是家家暴嗎

17樓:柔柔萬事通

看程度 如果老公ko了老婆而且還是滿hp那就算家庭暴力

如果老婆ko了老公 那算打情罵俏

18樓:清水啊清水

夫妻吵架是家庭暴力的導火索,是家庭暴力的初始,所以吵架也要注意,說事論事,說人談一就是說人但講究方式方法,已解決問題為重點,打架那絕對就是家庭暴力。

19樓:沒見過你

不是,一方虐待另一方才是家暴,並不一定是對打

2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一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

夫妻打架算家庭暴力嗎

21樓:華律網

常言道,天上下雨地上流,小兩口打架不記仇,這夫妻打架不是古來就有嗎?生活就是這樣的,夫妻之間吵架是很正常的,我們是人,不是聖人。吵架的時候,大概都會喪失理智吧,說著不該說的話,做著不該做的事情,譬如互相譏諷,辱罵,乃至互相傷害。

不過,女人跟男人動手永遠佔不了便宜,往往是傷痕累累。但是, 夫妻打架一般不屬於家庭暴力。一般夫妻糾紛中也可能存在輕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較為嚴重的身體傷害,但最關鍵的區別的是要看數施暴人施暴的最終目的,是不是希望能通過暴力在精神上控制對方。

這也就能解釋為什麼家庭暴力會呈現週期性,而且一般要經過兩個或兩個以上暴力週期,家暴模式才會形成,家暴行為才可能在法律上被認定。積聚期(關係緊張、口角、輕微推搡等)爆發期(暴力發生、受害人受傷)平靜期(加害人道歉求饒獲得原諒,雙方和好直到下個暴力週期的到來)。暴力週期的不斷重複,使受害人感到無助和無望,因而受制於加害人,加害人的控制目的得以實現,所以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心理和行為模式普遍為無助無望、悲觀抑鬱、恐懼焦慮、忍辱負重、優柔寡斷。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家庭暴力”的定義:“指行為人以毆打、**、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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