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協議中有補償條款,上面加蓋人力資源部部門章,是否有法律效力

時間 2021-08-11 16:50:59

1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具備法律效力。因為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員工的入職辭職,好多單位都是蓋人力資源章的,放心就行!

理論上講,人力資源部部門章屬於表見**。

首先,表見**即屬廣義的無權**,表見**又稱表示**,是指**人雖不具有**權,但具有**關係的表面要件,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得無過錯的相對人相信其有**權,從而法律規定被**人須對之負授權責任的無權**。法律之所以承認表見**,是因為表見**具有維護善意第三人利益、維護交易安全的功能。表見**制度的法理基礎,在英美法系為“禁反言”,在大陸法系則在於使個人的“靜的安全”與社會的“動的安全”協調協調。

存在外表授權的場合,以此為根據,使無權**行為發生有權**的效果。⑴故此,我們可將表見**的構成要件分為兩大點:一是**人雖無**權,但具有**權的外觀,即“在一般情況下,本人不應因他人擅以其名義為法律行為,但在若干情況下,本人因其行為創造了**權存在的表徵(權利外觀),引起善意相對人的信賴時,為維護交易安全,自應使本人負其責任,因而產生表見**制度”⑵;二是相對人為善意相對人,相信或認為無權**人具有**權,並在此認識基礎上與之訂立合同,法學界存在的問題在於《合同法》第48條與第49條關於善意相對人的“善意”內容是否一致?

⑶我們認為第48條是狹義無權**的善意相對人,是善意且無過失,第49條是表見**的善意相對人,是善意且有過失,但是從法理來看,有過失也可以成為善意的相對人,只是賦予被**人的權利不同而已,所以第48、49條“善意”的內容是一致的。結合企業與部門的關係而言,部門作為企業的內部職能機構,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往往直接代表企業與相對人進行民事活動,所以在此前提下,司法部門認定相對人是善意地相信或認為部門具有**權,更能保障這種民事活動的平等性及公平性。

其次,表見**的形式又可分為兩類,一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是當事人委託其他單位或者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自己簽訂的合同,或者個人相互之間委託**簽訂的合同;二是當事人(單位)與其本單位工作人員之間因職務發生的**關係,即在職務**活動中,也有可能構成表見**。在職務**中,**許可權由被**人授權而產生。授權的基礎在於被**人與**人之間存在著勞動關係,而部門是由各個勞動者所組成,是勞動者集體智慧的綜合,所以其與法人之間的關係也應當適用於職務**。

**人是被**人聘用的工作人員或職能部門,有義務按單位的指派或要求從事業務活動,包括訂立合同。問題在於,“職務**人”的**許可權有時不能為相對人所確知,他的“表見**許可權”(即相對人依照常理認為其所享有的許可權)可能與其實際**許可權相符合,也可能不相符合。《英國商法》一書中有這樣的一個例子:

“董事會任命經理時如明確規定:未經董事會批准,該經理的訂貨權不得超過500英鎊價值,那麼該經理的實際**權以不超過500英鎊為限;但其表見**權則包括了經理通常所具有的一切許可權,該表見**權對被**的公司具有約束力。”該案例對職務**與表見**關係的分析,對我們有積極的借鑑意義。

⑷應當說,“職務**”是構成表見**的一個常見的原因,所以部門印章的行為也符合表見**的構成要件,這不僅符合法律之定義,也符合經濟交易過程中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至於無權**說與越權**說的不合理性,是顯而易見的。一方面是無權**說及越權**權說都加大了相對方的注意義務,導致合同雙方的資訊交流不平等,影響社會經濟交易的安全;另一方面是職能部門雖然不是法人,但是系法人的組成機構,現實中常有需要職能部門介入的民事活動,所以其應如法人代表一樣,作出的民事行為應當屬於職務**,屬於企業法人的意思表示。關於法定代表人越權行使職權的性質問題,隋彭生教授根據《合同法》第50條提出的觀點是構成表見代表,是指代表人有超越代表權的行為,而其行為足以使得善意的相對人相信其有代表權,從而法律規定由代表人所在單位負責任的無權代表。

⑸其實,表見代表的意義與表見**的意義是一致的,都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對整個經濟交易制度的信賴,保護交易安全,同時也是為了提高交易的效率,我們在此加以區分的目的在於以《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表見代表”來參照適用企業內部職能部門的“表見**”行為。總而言之,企業法人應加強對內部運作機制的管理力度,而不是通過內部規定直接加大社會第三人的義務,即先管好自家的人再辦好外面的事。

2樓:骨頭炒盲豆

人力資源部部門章屬於表見**。

首先,表見**即屬廣義的無權**,表見**又稱表示**,是指**人雖不具有**權,但具有**關係的表面要件,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得無過錯的相對人相信其有**權,從而法律規定被**人須對之負授權責任的無權**。法律之所以承認表見**,是因為表見**具有維護善意第三人利益、維護交易安全的功能。表見**制度的法理基礎,在英美法系為“禁反言”,在大陸法系則在於使個人的“靜的安全”與社會的“動的安全”協調協調。

存在外表授權的場合,以此為根據,使無權**行為發生有權**的效果。⑴故此,我們可將表見**的構成要件分為兩大點:一是**人雖無**權,但具有**權的外觀,即“在一般情況下,本人不應因他人擅以其名義為法律行為,但在若干情況下,本人因其行為創造了**權存在的表徵(權利外觀),引起善意相對人的信賴時,為維護交易安全,自應使本人負其責任,因而產生表見**制度”⑵;二是相對人為善意相對人,相信或認為無權**人具有**權,並在此認識基礎上與之訂立合同,法學界存在的問題在於《合同法》第48條與第49條關於善意相對人的“善意”內容是否一致?

⑶我們認為第48條是狹義無權**的善意相對人,是善意且無過失,第49條是表見**的善意相對人,是善意且有過失,但是從法理來看,有過失也可以成為善意的相對人,只是賦予被**人的權利不同而已,所以第48、49條“善意”的內容是一致的。結合企業與部門的關係而言,部門作為企業的內部職能機構,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往往直接代表企業與相對人進行民事活動,所以在此前提下,司法部門認定相對人是善意地相信或認為部門具有**權,更能保障這種民事活動的平等性及公平性。

其次,表見**的形式又可分為兩類,一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是當事人委託其他單位或者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自己簽訂的合同,或者個人相互之間委託**簽訂的合同;二是當事人(單位)與其本單位工作人員之間因職務發生的**關係,即在職務**活動中,也有可能構成表見**。在職務**中,**許可權由被**人授權而產生。授權的基礎在於被**人與**人之間存在著勞動關係,而部門是由各個勞動者所組成,是勞動者集體智慧的綜合,所以其與法人之間的關係也應當適用於職務**。

**人是被**人聘用的工作人員或職能部門,有義務按單位的指派或要求從事業務活動,包括訂立合同。問題在於,“職務**人”的**許可權有時不能為相對人所確知,他的“表見**許可權”(即相對人依照常理認為其所享有的許可權)可能與其實際**許可權相符合,也可能不相符合。《英國商法》一書中有這樣的一個例子:

“董事會任命經理時如明確規定:未經董事會批准,該經理的訂貨權不得超過500英鎊價值,那麼該經理的實際**權以不超過500英鎊為限;但其表見**權則包括了經理通常所具有的一切許可權,該表見**權對被**的公司具有約束力。”該案例對職務**與表見**關係的分析,對我們有積極的借鑑意義。

⑷應當說,“職務**”是構成表見**的一個常見的原因,所以部門印章的行為也符合表見**的構成要件,這不僅符合法律之定義,也符合經濟交易過程中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3樓:孟廣橋說人力資源

離職協議中有補償條款有你在職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的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前提條件是沒有違背國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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