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不動產抵押兩次,一次抵押進行登記,一次未進行登記

時間 2021-06-27 07:24:44

1樓:細緻位飼

我國《擔保法》對於不動產抵押權採取的是登記生效主義,而對於動產抵押權才採取了兩種的折衷方式,對於某些動產抵押權,法律明文規定,非經登記,不得成立生效,而對於其他動產,則規定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為什麼房產抵押登記在房管處查出兩次抵押,在法院只查到一次?

2樓:

為什麼房產抵押登記在房管處查出兩次抵押呢?在法院只查到一處呢,他是不是玩什麼貓膩?這應該把事情弄清楚了,不要再上她這種當了,如果他真還不起貸款,還不起其他的借款,這個事情就嚴重了,屬於嚴重欺騙和敲詐勒索別人,是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啊!

時刻警惕著,不要讓這樣的犯罪道路在你身上發生啊!好好把握機會,不要再犯罪了

3樓:暖陽

出現這個問題的原因:可能是你的房產之前抵押過一次,或者是買房時辦過房貸,在房貸一次性還完之後只在銀行拿到了解壓手續,並未去房管部門抵押登記科辦理他項權證解除抵押手續,你可以再去產權登記部門進行查詢,按照相關部門需要提供的手續進行解除抵押登記(產權的他項權證只能抵押登記一次,不可能重複抵押的,應該是個人還完貸款之後的疏忽造成的)

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我父親的房子曾做過抵押被查封,今天去房管處查房產抵押登記顯示兩處查封,在法院只查到一次查封呢?

4樓:甘夢山

可能是抵押後,再次抵押,才出現兩次查封。

不動產抵押未登記糾紛如何處理

5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等級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薄時發生效力。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由此可見,不動產抵押擔保簽訂合同後未進行抵押登記,只是不發生抵押擔保的物權效力,擔保合同依然有效。對於沒有抵押權,如何維護抵押權人的利益呢?

未登記可能有多種情況,登記機關的原因導致的,不可抗力導致的(如**、洪水等)、抵押權人的原因、債務人原因、抵押人原因等。 如因抵押人原因,未及時登記導致抵押權未成立,抵押權人可以依據合同法第十條違約責任(三)的約定,並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規定,要求抵押人承擔債務人不能清償餘額的連帶責任。

不動產抵押只簽訂了合同未進行登記具有法律效力嗎

6樓:律兜諮詢1號

對於不動產抵押,抵押權要生效的話,必須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如果沒有辦理登記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不產生抵押權。

關於不動產抵押未登記但是能受償的問題。 30

7樓:杭州一絕律師

不動產抵押登記過的債權人優先於其他未有抵押登記擔保的債權人受償,這裡受償包含訴訟查封形成追償)。未經登記的則不能對抗司法查封處置。

8樓:飛絮

《物權法》第187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該條是關於不動產抵押登記的規定。

財產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法律除要求設立抵押權要訂立書面合同外,還要求對某些財產辦理抵押登記,不經抵押登記,抵押權不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本條規定,需要進行抵押登記的財產為:(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2)建設用地使用權;(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4)正在建造的建築物。

抵押登記,便於債權人檢視抵押財產的權屬關係以及曾否抵押,以決定是否接受該財產抵押擔保;可以使得實現抵押權的順序清楚、明確,防止糾紛的發生;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

需要說明的是,該條規定與擔保法的規定不完全一致。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物權法之所以將“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為“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主要考慮,抵押合同的訂立是以發生物權變動為目的的原因行為,屬於債權關係範疇,其成立、生效應當依據合同法確定。抵押權的效力,除要求抵押合同合法有效這一要件外,還必須符合物權法的公示原則。將抵押合同的效力和抵押權的效力混為一談,不利於保護抵押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比如某甲與某乙訂立了房屋抵押合同,但是拖著不與某乙辦理抵押登記,隨後又將該房屋抵押給了某丙,與某丙辦理了抵押登記。根據本條規定,當某甲不履行債務時,由於某丙辦理了登記享有抵押權,可以優先受償,而某乙沒有辦理登記,不享有抵押權。如果認為不登記抵押合同不發生效力,那麼,某乙不僅不能享有抵押權,連追究某甲合同違約責任的權利都喪失了,這不僅對某乙不公平,也會助長惡意損害他人權益的行為,不利於社會經濟秩序的維護。

因此,物權法有必要區分抵押合同效力和物權變動效力。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如果不動產抵押沒有登記的,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權未設立。

甲乙之間簽訂了不動產抵押合同,但是未辦理抵押登記,那抵押合同是否生效,抵押是否生效呢?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縱橫法律網 韋鋒律師

11樓:錢歸回

以法律bai規定的必須辦理抵押

登du記的不動產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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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抵押合同不生效。《擔保法》權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因此如果用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必須辦理抵押登記。

如果不動產抵押未登記效力怎樣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如果不動產抵押沒有登記的,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權未設立。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四)擔保的範圍。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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