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死了,遺囑上寫明沒有我的財產,由女兒繼承。那父親死後的葬禮和喪葬費我是否應當承擔我是兒子

時間 2021-06-07 19:08:16

1樓:圖騰豚

不繼承遺產也不能不辦理喪事、不出喪葬費。

1、《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繼承人有權依法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可以放棄繼承遺產的權利;

2、出喪葬費辦理喪事是贍養人應盡的義務。不因放棄繼承遺產而轉移。不為被贍養人辦理喪事,不僅違反了法律,也與我國的傳統道德背道而馳。

2樓:九尾狐

四個女兒所拿出來的遺囑是否合法,有沒有人證明這遺囑有效呢!

3樓:匿名使用者

葬禮喪葬費由誰承擔和由誰繼承沒有關係,如果你不滿意由你一個負擔,你可向其他姐妹說明分攤

他們要到法院起訴你什麼,你沒義務單獨負擔喪葬費的吧,她們起訴法院也不會受理,不用理她們

4樓:匿名使用者

道德上你是要出的,如果不出,法律也不能拿你怎樣

5樓:匿名使用者

哎呀哎呀

父慈子孝啊……

6樓:律問問

喪葬費不屬於遺產繼承範圍,立遺囑人也只能處分自己生前合法擁有的個人財產。而喪葬費、撫卹金等都屬於死亡後具有專門用途的財產,專門用於支付死者的喪葬費用或者家屬的精神撫慰,因此不具備個人財產的性質,立遺囑人自然也不能在遺囑中對這些財產進行處分,即使遺囑中對此進行了處分,那麼這種行為也是無效的。但是老人生前合法擁有的個人財產,按遺囑執行,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喪葬費首先由死者的遺產列支,如果死者的遺產不足以支付喪葬費時,由死者的繼承人承擔不足部分。

喪葬費是對死者近親屬處理死者喪葬事務時所產生的相關費用,一般包括運屍費、火化費、告別儀式費、購買骨灰盒費、骨灰存放費等。死者單位給付的喪葬費是對死者親屬處理喪葬事務的一種經濟幫助,它是用於解決死者家屬在殯葬花銷時所遇到的實際困難。

對死者安葬是近親屬或遺產繼承人應盡的義務,也是我國社會公序良俗的道德要求,讓死者安息也是對死者親屬的一種撫慰。某一親屬或繼承人支付的喪葬費可以從單位給付的喪葬費中扣除,單位給付的喪葬費超過實際支出的,超過部分可參照遺產法中的遺產處理原則予以合理分割。

死者的喪葬費的負擔問題,應根據不同情況來確定:一是死者存在侵權侵害關係、工傷保險關係、勞動合同與僱傭關係、社會保險關係等關係時,都有傷葬費的支付與承擔項,按超不補,節不退的原則包乾使用。二是由死者的遺產中支出,沒有遺產的,死者的繼承人承擔。

老人去世了,有遺囑說死後所有財產歸其中一個子女繼承,那麼問一下,這個財產包括喪葬費和撫卹金嗎?

7樓:yzwb我愛我家

喪葬費和死亡撫卹金不屬於我國《繼承法》所規定的遺產範圍,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實際支付的喪葬費超過單位給付的數額時,超過部分不能從死亡撫卹金中扣除。剩餘的喪葬費、死亡撫卹金可參照遺產繼承,但須照顧依靠死者生活而無經濟**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

一、撫卹金、喪葬費不是遺產。

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可以依法轉移給他人的個人合法財產。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有價**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公民死亡的時間是劃定遺產的特定時間界限,是公民在死亡後才發生的,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時所遺留的,因此不是遺產。同時,公民只有在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的前提下才能通過行使一定的民事行為,取得財產所有權或其他合法債權,而喪葬費和撫卹金是公民所在單位在公民死亡時才給付的,不是基於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為而取得的。

二、死亡撫卹金

死亡撫卹金是公民所在單位在公民死亡後按照有關規定發放給死者近親屬或撫養人的生活補助費,同時具有一定精神撫慰的內容。給付物件是死者近親屬或撫養人,性質是對是對死者近親屬的一種經濟方面的幫助或撫慰,是用於優撫和救濟死者近親屬,特別是依靠死者生活而無經濟**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是對死者近親屬精神痛苦的一種撫慰。對於死亡撫卹金的處理可參照遺產法中的遺產處理原則予以合理分割,並應適當照顧無經濟**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

三、喪葬費

喪葬費是對死者近親屬處理死者喪葬事務時所產生的相關費用,一般包括運屍費、火化費、告別儀式費、購買骨灰盒費、骨灰存放費等。死者單位給付的喪葬費是對死者親屬處理喪葬事務的一種經濟幫助,它是用於解決死者家屬在殯葬花銷時所遇到的實際困難。對死者安葬是近親屬或遺產繼承人應盡的義務,也是我國社會公序良俗的道德要求,讓死者安息也是對死者親屬的一種撫慰。

某一親屬或繼承人支付的喪葬費可以從單位給付的喪葬費中扣除,但不足部分不應從撫卹金中扣除,而是與其他繼承人或近親屬共同分擔。單位給付的喪葬費超過實際支出的,超過部分可同撫卹金一起參照遺產法中的遺產處理原則予以合理分割。

8樓:深圳張勇律師

可能會引起其他子女的爭議,若能證明老人遺囑的有效性,那麼按照遺囑所說所有財產歸他指定的子女繼承,包括老人以前所在單位發的撫卹金和喪葬費。

9樓:張燦輝律師

如果遺囑是有效的,那麼應該按照遺囑繼承,包括老人以前所在單位發的撫卹金和喪葬費。

10樓:lawyer李永鵬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子女負有贍養老人的義務。所以,未得到遺產的子女仍應承擔喪葬費。

中顧法律網

11樓:律問問

不屬於。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喪葬費首先由死者的遺產列支,如果死者的遺產不足以支付喪葬費時,由死者的繼承人承擔不足部分。

喪葬費是對死者近親屬處理死者喪葬事務時所產生的相關費用,一般包括運屍費、火化費、告別儀式費、購買骨灰盒費、骨灰存放費等。死者單位給付的喪葬費是對死者親屬處理喪葬事務的一種經濟幫助,它是用於解決死者家屬在殯葬花銷時所遇到的實際困難。

對死者安葬是近親屬或遺產繼承人應盡的義務,也是我國社會公序良俗的道德要求,讓死者安息也是對死者親屬的一種撫慰。某一親屬或繼承人支付的喪葬費可以從單位給付的喪葬費中扣除,單位給付的喪葬費超過實際支出的,超過部分可參照遺產法中的遺產處理原則予以合理分割。

死者的喪葬費的負擔問題,應根據不同情況來確定:一是死者存在侵權侵害關係、工傷保險關係、勞動合同與僱傭關係、社會保險關係等關係時,都有傷葬費的支付與承擔項,按超不補,節不退的原則包乾使用。這類情形一般不會有大多超支問題,則不會因為喪葬費產生糾紛的。

除存在以上關係外的公民自然死亡的情況,則會因為喪葬費的承擔問題而產生法律關係。

老人去世了,繼承人也去世了,其他兒女有繼承權嗎 5

12樓:華律網

去世其子女有沒有繼承權要看具體情況:孫子女作為子女的子女,在子女先於老人去世的前提下有代位繼承權,代位繼承權只能繼承子女的繼承份額。但是,這是建立在老人生前未立有合法有效遺囑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的繼承順序繼承的程式。

如果老人在生前所立遺囑裡絲毫未提及子女及子女的子女。只要在老人意識表達清晰,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時候所立遺囑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那麼該遺囑和子女沒有任何關係。不過為了避免糾紛,最好對老人所立遺囑進行公證如果,老人生前未立下合法有效遺囑的前提下。

那麼孫子女可以在老人去世之後,遺產分配進入法定繼承分配程式時可以主張權利。因為說了,在老人沒有合法有效遺囑的情形下,孫子女有代位繼承權。但是如果有合法有效遺囑且未提及分配給孫子女,那屬於老人對於自己財產的合法處置權,任何人不得干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13樓:潭元綠

老人去世了一個,還有一個,可他的兒,兒媳婦也去世了,繼承人應該是孫子,還是老人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按遺囑處理,即小兒子1~2間,剩餘是大兒子的,女兒無該套房產的繼承權。因為遺囑優先於自然。

女兒不因盡贍養義務而具有推翻遺囑權利,但如女兒生活較為貧困,可以據此向法院提出補償。

該贈與遺囑如涉及到對剩下房產分配,應該不僅僅是贈與公證。

15樓:匿名使用者

1、要知道大兒子的兒女是否有繼承權,關鍵看大兒子什麼時候過世的。如果是先於老人過世的,那麼大兒子的子女無法代位繼承其財產,因為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不適用於遺囑繼承。如果大兒子是後於老人過世的,那麼其子女可以繼承這3-4間房子,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2、大女兒對公證書中提到的財產沒有繼承權,對老人的其他沒有提到的財產有三分之一的繼承權。

3、有遺囑的繼承是高於法定繼承的,既然遺囑中沒有提到大女兒有繼承權,儘管他盡了贍養義務,還是沒有繼承權。

4、贈與公證書中如果有遺囑的內容的,可以當作遺囑使用。

16樓:巨人

1.由大兒子的法定繼承人按照繼承順序繼承,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才按第二順序繼承.

17樓:黃心明

1、大兒子的子女擁有代位繼承權,可以繼承

2、大女兒對遺囑未提及的遺產有繼承權,份額為1/33、大女兒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可以得到部分遺產(你傻啊,明知道房子已經給了另外2個你還要惹這麻煩,你要真是做好人那做到底算啦,法院即使支援了也不多的)

4、贈與公證書不是遺囑,其證明的內容不是老人希望身後將房產遺贈,而是證明該房產已贈與,已歸小兒子所有(未過戶,無影響)

補充:答案和第二問一樣

18樓:愛答好問

1、大兒子已經去世,大兒子的財產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繼承。因父母去世,則由其配偶和子女繼承。

2、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大女兒對老人的財產沒有繼承權。

3、因有遺囑繼承(就是老人對自己財產的處分,別人無法干涉)在先,雖老人一直由大女兒贍養也無法改變遺囑繼承的效力。除非有證據能推翻二老做的遺囑。

4、以下效力依次遞減:公證遺囑、書面遺囑、口頭遺囑。所以贈與公證書的效力最高。小兒子的公證書是證據之一,可以使用,有遺囑的效益。

19樓:

1,大兒子先於老人死,按對於這3--4間房子按法定繼承,大兒子的子女繼承其父的那一部分;如果大兒子後於老人死,則大兒子的女子及其大媳婦對這3--4間房子有繼承權

2,如果大兒子先於老人死,該房子女兒有繼承權,但是僅限於這3--4間房子;如果大兒子後於老人死,該房子女兒無繼承權

3,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但是並不喪失繼承權.

4,贈予公證中那遺囑部分是老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為有效.

老對以上觀點無論是否採納,本人將不負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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