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婚姻法提出保護小三合法的權益是否合理

時間 2021-05-04 06:56:12

1樓:紫色海芋

小三本身就是不合法的,為什麼還要保護小三的合法權益

既然小三要保護,那原配怎麼保護呢

2樓:匿名使用者

小三的權益也是多方位的。不應當認為要保護小三就必然損害原配。

很多時候小三也是情非得已。這年頭,戀愛自由了,小三搭有婦之夫,在感情上有損社會道德,應該受到批判,但這種批判也僅限道德層面。從法律上講,並不能因此去課以法律責任,因此婚姻法中並沒有針對破壞家庭的小三進行處罰的條款。

相反,僅僅是賦予原配向出軌配偶(非小三)進行索賠的權利。

個人認為,法律上固然不能保護小三的感情權益,如不能支援小三向出軌男索賠,更不會保護其任何針對出軌男的其他人身權利。但小三在雙方關係中的財產權益,仍然應該得到一定的保護,不能剝奪。如其與男方共同共有的房產,並不應該否定而判給男方和原配。

仍然應該根據小三對房產的貢獻,給予一定的房產份額或補償。

從更遠時間看,相信國人的情感和婚姻觀念都會有所改變,也許小三的日子以後會好過一些。

3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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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弭聞凝

居然有保護小三的婚姻法了麼?

現在的婚姻法是針對誰,保護那些小三,對家庭對妻子不負責任的男人。讓所有女人當小三,破壞家庭。是不是

5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問題太複雜,出的題目太大。從你提

出的問題看,你的家庭出現了問題,但是從你提問的方式看,你有需要糾正的地方。首先,《婚姻法》並無關於保護男人或者小三的條款。其次,「所有女人當小三」是不可能出現的,因為只有存在合法妻子這個女人的前提下,才有「小三」的稱謂。

第三、不是賢妻良母,恐怕做小三也沒人要。第

四、婚姻法給予公民如下保障:1、地位保障,一夫一妻制確保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不能再行結婚。2、財產保障。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有收入(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都是夫妻共同財產。3、相互扶養,不得遺棄。遺棄指一方身患重病,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另一方不得離婚。

4、監護教育子女的權利。5、自願離婚的權利。估計這些權利都不是你想要的,你想要的只是丈夫不離開自己。

這需要明白乙個基本的人權,這就是任何人都不是他人的私有財產,結婚自由、離婚自願。在乙個提倡男女平等的社會,希望立法保護部分人的要求是錯誤的。另外,社會實際中的第三者也未必都是女的,也不乏男的,未必都是小的,也有老的。

面對社會,唯一可做的只有自強、自立、自重。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真的深愛乙個人,又怎麼會腳踏兩隻船和另乙個女人在一起? 為何不換個角度想想,真的全是小三的錯?假如男人真的深愛自己的妻子,如果他是乙個有責任有擔當的好男人,又怎麼會輕易被第三者插足?

出軌的男人不要也罷。

7樓:匿名使用者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8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的婚姻法,還是保護了作為妻子的合法權益的;只是有所區分,避免了那些騙婚的人,鑽法律的空子;只要真心相愛,財產就沒所謂了;沒有了愛,就算賠了一些錢,也是失去的多,大家都不想這個最壞的結局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實話說詳細法律沒有解讀,但是兩個人,如果在一起結婚,相愛,很多事情是可以商定的,並不是給誰好與壞~真正的不負責任,物質會控制一小部分,但不是全部,只是個人意見。可能我按照自己情況分析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做婚前財產公證或婚後財產約定,可以有個約定,有錯誤方讓出房產,如果是父母出資,要求擁有房產方補償老人出資的損失,然後去公證處。最後,不願意在房產證上加上女方名字的男人一定不能嫁!

11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家庭需要經營的,每個人都有犯錯的時候,如果可以原諒就給一次原諒的機會,如果實在不行那就放對方一條生路吧,婚姻是自由的,自願的,自己的錯自己承擔後果

12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的婚姻法是對家庭人員對妻子或丈夫絕對不負責任的的男人和女人、破壞對方家庭和諧,無恥地闖入對方進行婚外情,和家庭暴力現象。

13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雙方及子女,包括婚生和非婚生子女,不包括第三者,再說了第三者也不一定是女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小三隻是男人心中的情人,女人面前的敵人。

15樓:匿名使用者

妻子可以分到婚後財產,小三不能

16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這個樣子的哦,你好像誤會這個意思了。

17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能得到一半的財產

18樓:匿名使用者

你不當小三就行了~你管他保護誰~

19樓:匿名使用者

什麼保護都沒有,一切都要靠自己了

20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主要看這個男的個人

現在的婚姻法是保護男人找小三嗎?

21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只保護婚姻內夫妻的合法權益,婚姻內法庭、法官認定不合法的話,也不會支援你。

婚姻,只是男女二人能合法睡一起,合適不合適是你倆的事。

新婚姻法主要保護誰的權益

22樓:花非花飛舞霧

其實站在乙個中立的角度,就算不學法,也能基本看明白,新婚姻法司法解釋是鼓勵財產的aa制,有人感覺是鼓勵離婚,然後沒有保護女子的利益。這種認為無可厚非,但是有幾點需要考慮:

一方面是很多朋友在批判這個司法解釋的時候沒有想到,司法解釋說的是對離婚財產的處理,而不是對婚姻內財產的處理,它說的是如果你們感情aa制了,財產才aa制,感情沒有aa制,財產自然也不會aa制。不管是結婚還是離婚,感情才是婚姻的基礎,財產不能作為主要考慮,這也是新司法解釋想要引導的。

二、另一方面,說到女性權益維護?我不認為女性權益受到了影響。從立法技術上講,很多人只看到了如果房子是男人婚前的,男人如果找小三,離婚可以無顧忌。

如果男人找了小三要離婚,他自然是過錯方,無過錯的女方雖然不一定有房子,但是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的。女方的權益可以通過其他途徑救濟,不一定非得靠分財產。

23樓:匿名使用者

保護家庭所有成員的權益。

新婚姻法出台後,如何保障女方權益?

24樓:成都律師張小軍

首先,無論婚姻法還是物權法,都是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

你的第乙個問題:如果由男方父親出資買房(我跟男友都沒有出任何錢),登記了男友名字。那麼這套房子無論婚前買還是婚後買,都與我無關嗎?

答:這是男方父親贈送給兒子現金,兒子以此現金購買屬於個人所有的房產。除非婚後增加上你的名字,否則房子(包括租金收入)與你無關。

你的第二個問題:如果婚後我自己出錢買房,如何歸為個人財產?

答:登記為你乙個人的名字,就是你個人的房產。但離婚時對方可以稱你是使用婚內收入購買的房產,要求分一半。因此,你需要在購房房產的同時,讓男方出具宣告書,明確男方沒有出錢購買該房。

你的第三個問題:比如把錢給我父母,以父母名義買房,再轉贈給我本人,這樣操作可以嗎?

答:可以,需要你父母寫贈予合同,將現金指定贈送給你。

希望以上回答能夠幫助到你,更多細節問題建議你諮詢專業律師。

25樓:布冬舊聞

回答一:如果該房子在婚前由男方父親出資購入,且將房屋產權歸入男友的名下,這是男友父親對男友的贈予,產權歸男友所有;如果該房產在婚後由男方父親出資購入,且將房屋產權歸入男友的名下,這是男友父親對男友的贈予,產權歸男友所有。但男方父親明確贈予給兒子與兒媳雙方的除外。

但有一點你應該清楚:即使是上述情況,但如果你們婚後該房產增值了,這增值部分可作為婚後的共同財產。

回答二:如果婚後你自己出錢買房,該房產還應該是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這是因為你所付出的購房錢的本身就包含著你們夫妻婚後的共同財產。即使你把錢給你父母,以父母的名義買房做法,可以界定為你將夫妻的共同財產予以轉移。

除非你能提供證據證明你給予母親的錢是你婚前的個人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由此可以得出,你這樣的操作方法不作取。

如果要使你的房產作為婚前的財產,你必須在婚前以你經濟能力或以你母親的購買房產作為基礎。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26樓:蕭魂愛亞

1、男方父親出資買房,登記在男方名下,不論是婚前還是婚後購買都是男方個人財產。

2、除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有約定,婚後自己出資買房,取得房產亦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亦可以參照由女方父母全款出資,登記在女方名下,該房產認定為個人財產。如以父母名義買房,再以贈與的名義過戶,一方面存在稅費問題,另一方部分地區存在一定時間(一般不超過5年)內限制過戶的規定。

相關依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27樓:追星小法務

問題一:如果由男方父親出資買房(我跟男友都沒有出任何錢),登記了男友名字。那麼這套房子無論婚前買還是婚後買,都與我無關嗎?

如果男方父親在你們婚前,一次性出資購買了房子。那麼確實,這套房子無論婚前還是婚後都與你沒有關係。但如果這套房子在在婚前僅僅是支付了首付,婚後還需要按揭還款。

那麼還款的部分,無論是男方自己還還是他父親還的,這婚後償還的部分,都屬於你們婚後的共同收入。如果最後離婚了,就這部分可以要求男方給與補償。也就是說,只有婚後有按揭,房子就不是男方乙個人的,房子也有女方的份額。

問題二:如果婚後我自己出錢買房,如何歸為個人財產?比如把錢給我父母,以父母名義買房,再轉贈給我本人,這樣操作可以嗎?

如果婚後你出錢買房,無論如何都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因為你婚後掙的錢本來就是夫妻共同收入,不可能是你乙個人的財產。就算以父母名義買房,再轉贈給你,依然是屬於你們婚後的收入。但如果夫妻雙方及父母在公證處公證人員的見證下,簽訂了贈與協議,寫明僅歸女方所有,由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這可以作為女方個人受贈的財產。

如果沒有這個過程,一般都是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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