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要和我離婚,但是他又不想起訴,想協議離婚 我不同意協議,該怎麼辦

時間 2021-05-02 21:31:25

1樓:匿名使用者

你既然對他已經死心了,為什麼不同意離婚呢?

如果同意離婚,為什麼不同意協議呢?

你可以先協議,如果協議的內容你不同意,你覺得對你不公平,你可以再起訴離婚嘛。

如果可以通過協議達成雙方都認可的結果,為什麼非要鬧到法庭上去呢?

我覺得你現在可以去跟他協議,提出你的要求,包括對財產和孩子的歸屬。既然你說了他一堆的惡行,不明白你為什麼不同意離婚呢?

2樓:晶晶

你起訴不就可以了 它使用家庭暴力 離不離婚不是他說的算了 這樣的婚姻 沒有必要再堅持了 去律師事務所找個律師吧

3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男人 罪該萬死 真不知道你是怎麼挺到現在的 一定要穩住腳 首先不要聽他的任何鬼話

告訴他協商不可能 qq刪掉他 你可以到法院起訴他 都到這種田地了 就不應該顧為了保全這個價和夫妻清面 他對你不仁 你就對他不義 你應該堅強的用法律**維護你的權利

如果在這麼懦弱和依順下去你更會被欺負 說了這麼多 你知道該怎麼做了吧

4樓:匿名使用者

你。。。。你是不是被他打傻了啊?!思維不正常

5樓:匿名使用者

去律師事務所找個律師,通過司法程式離婚!拿起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6樓:匿名使用者

起訴他啊 你這個太簡單了 你去起訴他

7樓:世界黑暗

如果你沒有做什麼不該做的事情,他就這樣對你,這樣的男人是不能要了,早離早好。為了孩子你不能忍一輩子,

8樓:顏繹憂

這樣婚姻你為什麼還想要呢?就算是為了孩子。可是這樣的家庭,孩子會幸福嗎?

9樓:匿名使用者

前面的先生女士們回答的不錯,我贊成

我想協議離婚,他不同意,我又不想起訴,該怎麼辦? 10

10樓:永不暗淡的光

協議離婚肯定需要雙方達成離婚協議,並且一起去婚姻登記處辦理。

不能協議離婚的,就是想離婚那就得起訴離婚,對方要是同意離婚法院也可調解離婚,要是能調解離婚還是比較快的。

老公要和我離婚,但是他又不起訴,我該怎麼辦?那位律師幫我說說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如果不想離,就什麼都不用做啊,反正他又不起訴。

你如果想離,跟他籤協議到民政辦離婚,就行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有孩子就不要盲目決定

我要離婚可老公不肯離 我又不想去法院 想自願離婚。 怎麼辦啊 ?

13樓:匿名使用者

若不想訴訟離婚,只有兩人達成離婚協議,然後到民政局辦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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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有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兩種方式,如果你不想去法院訴訟離婚,要離婚,只有想法做通你老公的思想工作,協議離婚。除非不離婚,否則沒有第三條路可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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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等相關規定,你可以選擇到法院起訴離婚或是到民政局協議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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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有兩種方式即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如雙方都同意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達成了協議,可以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如對上述問題達不成協議或一方不同意離婚,只能通過法院訴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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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樓:雲南槳

離婚只有雙方自願在民政局登記離婚或一方到法院起訴離婚,別無他法。

18樓:匿名使用者

訴訟離婚也很普遍,不要有什麼顧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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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樓:瀋陽田律師

離婚有協議和訴訟兩種。如果你們不能就離婚完全達成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訴。

20樓:匿名使用者

做通老公工作,否則得去法院離。

21樓:匿名使用者

我要離婚了,老公不肯離,怎麼辦

22樓:蝸居白日的星光

公民只有通過下述兩種途徑才能解除婚姻關係,像分居多長時間就可以自動離婚的說法是不存在的。

1、協議離婚。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對於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問題自願達成一致意見,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核准後頒發離婚證。

2、訴訟離婚。夫妻一方願意離,另一方不願離;或雙方均願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時,夫或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判決或調解解除婚姻關係。

我要離婚,老公不同意,我該怎樣做才能讓他同意協議離婚?

23樓:深圳張勇律師

若對方不想離婚,你可以找專業律師幫你,了解對方不離婚的真實原因,這樣對於後面是否協議或訴訟離婚會很有幫助。

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後,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或任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當天就可以辦好。

如果是訴訟離婚,一方可以單方面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非戶口所在地但常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若無大的爭議,則適用簡易程式,一般在3個月左右審完,若案件較複雜,則轉為普通程式,則是6個月左右審完。

《婚姻法》第32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第一次起訴離婚,若起訴方沒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如: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賭博、吸毒、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等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有該類證據,法院一般也會判決離婚,若沒有此類證據,法院不會判決離婚,起訴方只能在一審判決生效後6個月之後再起訴,第二次起訴一般會判決離婚。

24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盡量協商達成協議,必要時可以找家中有威信的長輩、居委會居中調解。

不能達成協議,夫妻感情又確實破裂沒有復合可能的,只能向人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如果有孩子撫養權、財產分割糾紛,可以請求法院一併做出判決。

25樓:文釗郎

離婚不能達成協議,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

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一般要經過如下階段: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如果沒有虐待、遺棄、嚴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一般性的打罵、通姦、甚至**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解除夫妻關係。此時提起上訴沒有太大的意義,二審法院基本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

而提起上訴到上訴判決又需要數月時間,對於急於離婚的一方不利。

所以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後,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後提起第二次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公告送達等事件的發生,整個過程將經一年的時間。

雙方都同意離婚,單對於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意見不同的

在一審判決離婚後,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如果不及時提起上訴,在判決(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能就離婚與否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離婚一審、二審要經歷的過程

原告起訴階段:

1、諮詢、聘請律師,或者自己查詢法律;

2、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3、法院對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受理的告訴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告答辯階段:

1、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當然被告可以不答辯,被告需要延長答辯期的向法院申請。

被告和原告的權利可以看法院送達的告知書。

**審理階段:

主要是**審理,離婚訴訟原告應當到場,如果**被告不到的,會延期**一次。**時候,雙方對提交的證據和事實進行辯論和闡述。一般離婚訴訟的庭審分為如下過程:

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官調解→雙方總結

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成功的發調解書。

訴訟與管轄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地域管轄是離婚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特殊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轄。

對女方的特殊保護

我國婚姻法以離婚訴訟中對男方離婚訴權在一定的時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護婦女、胎兒及嬰兒利益。即《婚姻法》(修正案)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這一規定只是在一定時期剝奪男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即僅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以內或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上述期間界滿後,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離婚請求權;

第二,僅在離婚訴訟中男方提出離婚時發揮作用,所以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女方提出離婚,則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多出於某些特別緊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時受理女方的離婚請求,更不利於婦女、胎兒及嬰兒的身心健康;

判離條件編輯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

判決離婚法定理由,也叫判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准離與不准離的原則界限。它有兩層含義:

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沒有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准離婚。

第三,在「確有必要時」時,人民法院有權決定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所謂「確有必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理解為:男方有正當理由、女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或有重大的緊迫事由時。

如女方與他人通姦懷孕,男方堅持要求離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也應注意保護婦女、胎兒和嬰兒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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