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在特定情況下是否需要遵循協議?

時間 2023-04-17 04:24:04

1樓:帳號已登出

那你需要在事先情況下檢視對應的合同或者是規定,需要對事情有一定的了解之後才能知道在特定的情況下是否需要去遵循協議,也就是對合同和說明書有詳細的了解。

2樓:筱筱夢圓

鹹魚已經簽訂的協議,在特殊的情況下,嗯,清淨了就必須要遵守,因為任何人都是有藉口的,所以必須完成完成,完成完成,有點違約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如何確定在特定情況下是否需要遵循協議,我認為知道協議簽署以後嗯知道不是送到那個自然災害的影響什麼情況下都應該遵守協議。

4樓:網友

無論幹什麼在什麼情況下,只要寫了協議就得遵循協議。

5樓:帳號已登出

合同關係的主體又稱為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而債務人則應依據法律和合同負有實施一定行為的義務。當然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地位是相對的。

在某些合同關係中,當事人雙方互為權利義務,即一方所享有的權利,乃是另一方所負有的義務,反之亦然。因此,雙方互為債權人和債務人。由於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是相對的,正是從這個意義上,合同債權又稱為相對權。

主體的特定化是合同關係與物權關係、人身關係、智財權關係的重要區別。不過,合同關係的主體雖然都是特定的,但不是固定不變的。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債可以發生變更和轉移,從而使債的主體也會發生變化。

合同關係的內容是指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人的義務,主要是指合同債權和合同債務。合同作 為一種民事法律關係,乃是債權債務的統一體。有關合同債權和合同債務的問題,詳見「合同的內容」部分。

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係,其不同於其他民事法律關係(如物權法律關係)的重要特點,在於合同關係的相對性。所謂合同關係的相對性,在大陸法中通常被稱為債的相對性,它主要是指合同關係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另一方基於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與合同當事人沒有發生合同上權利義務關係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也不應承擔合同的義務和責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

6樓:職場達人木子

如何確定在特定情況下是否需要遵循協議?一般情況下都得在遵循協議的。

7樓:廣初蘭

是你自己根據你自己的內心感覺就行了呀,你覺得有必要的話就去寫一下,沒必要的話就算了,這個的話沒有辦法還得區分的完全憑自己。

8樓:受山

如何確定在特定情況下是否需要遵循協議?可以市場調查。

9樓:為貓魚奮鬥的閒人

如何確定在投訴情況下,是否需要遵循協議?這個一切以協議為準,如果協議沒有約定的不算數。

設定預設程式與將預設型別或協議與特定程式關聯的區別是什麼? 20

10樓:迷離無奈

沒什麼區別,預設程式也會關聯比如檔案字尾協議什麼的,除非是手動修該,覺得預設有問題,不然沒必要就預設好了。

舉例說明下什麼是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11樓:阿離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後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反之,法律不要求採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則為不要式合同。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有權選擇合同形式,故合同以不要式合同為常態,但對於一些重要的交易,如不動產買賣,法律常規定當事人應當採取特定的形式訂立合同。

12樓:

要式合同是指必須按照法定的形式或手續訂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法律上不要求按特定的形式訂立的合同。

要式合同:買賣合同、勞動合同、租賃合同、**合同、承攬加工合同。

非要式合同:居間合同、家政服務合同、贈予合同、僱傭合同。

根據法律對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必須採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對於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當事人必須採取特定的方式訂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必須由審批機關批准,合同方能成立。

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並不需要採取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採取口頭方式,也可以採取書面形式。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以外,合同均為不要式合同。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有權選擇合同形式,但對於法律有特別的形式要件規定的,當事人必須遵循法律規定。

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區別實際上是乙個有關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條件問題。若法律規定某種合同必須經過批准或登記才能生效,則合同未經批准或登記便不生效;若法律規定某種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合同才成立,則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時合同便不成立,如《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13樓:孫法官說法

要式合同,是指合同不僅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且,還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如房屋買賣合同,雙方需要通過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不能通過口頭形式訂立協議。

非要式合同,是指合同只需要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法律沒有限定合同的具體形式要求。如買賣合同,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

14樓:匿名使用者

要式合同即要簽訂書面合同,如一般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等;

非要式合同即只需口頭達成協議,不需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如贈送合同。

15樓:覬覦你的擁抱

一般來說,要式合同是書面合同,非要式合同是口頭合同。

16樓:匿名使用者

買賣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協議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發生衝突時誰優先?

17樓:匿名使用者

正確答案是d.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是指確定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與許可權,它是在法院內部具體落實民事審判權的一項制度。

就乙個具體的民事案件而言,確定案件管轄法院應當遵循怎樣的邏輯思路?

答案確定特定案件管轄法院應當遵循的邏輯思路:

(1)特定糾紛發生後,必須確定糾紛的性質。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以一般性質而言,糾紛分為民事糾紛、行政糾紛和刑事糾紛。

(2)當明確是民事糾紛以後,則必須確定該糾紛是否具有民事案件的可訴性,即確定法院主管。

(3)屬於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需確定依法應由哪乙個人民法院管轄。在確定案件管轄法院時,遵循以下步驟:

第一,首先確定該案由哪一級法院管轄。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時,只有該案屬於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時,才能確定本案的管轄法院。除此以外,級別管轄不能實現特定管轄法院。

第二,當案件的級別管轄確定後,若此案屬於專屬管轄的案件,則完成了本案管轄法院的確定。

第三,此案不屬於專屬管轄,但符合協議管轄的規定,則完成了本案管轄法院的確定。

第四,此案不屬於專屬管轄、協議管轄,但若符合特殊地域管轄的情況,則適用民事訴訟法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完成本案管轄法院的確定;若此案不屬於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的情形,則需判定該案是否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的例外規定,即適用「被告就原告」規定確定本案管轄;若此案不屬於專屬管轄、協議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和一般地域管轄的例外情形,則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的通常規則,即「原告就被告」,以確定本案管轄法院。

第五,由於據以確定民事案件管轄法院因素的多樣性,級別管轄、特殊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中皆可能出現兩個以上的法院依法享有對案件的管轄權。此時,必須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的選擇管轄的規則以實現管轄法院的法定性、唯一性。

第六,在審判實踐中,由於各種主客觀因素的作用,出現實際受理案件的法院無法定管轄的依據、法院之間因案件管轄權發生爭議以及有管轄權的法院因特定原因不能(或不宜)審理此案,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關於裁定管轄的規定分別適用移送管轄、指定管轄或管轄權轉移予以處理,以實現特定案件管轄法院的法定性。

第七,為確保管轄法院的法定性,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了管轄權異議制度;這一制度能夠保證法定管轄規定在民事訴訟實踐中予以具體落實,實現管轄恆定原則的要求。

18樓:夏嗣牽語彤

學員 你好 協議管轄雙方約定的時候一般都會在一般地域管轄或者特殊地域管轄當中的所屬地選擇。

因特定原因雙方同意簽訂協議延長有效期在法律上是否有

19樓:暴走阿芊

1、合同正文可以附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存在不一致的,一般應以本合同為準。以本合同為準顯失公平的,以符合訂立合同本意的為準。

2、本合同經雙方同意可以簽訂補充協議,以補充協議為準。《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履行;依法應當執行**定價或者**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4、《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合同裡存在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是否優先適用特殊條款?

20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中間的條款是合同條款的一部分,應該按照合同辦事,另外籤的協議才是補充協議。

合同法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21樓:匿名使用者

補充協議和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補充協議與合同有出入的,以補充協議為主。因為它是後簽訂的。

但你目前的情況沒有簽訂補充協議,只是約定如出現上述問題可以簽訂補充協議,是可以協商簽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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