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刑法案例怎麼解答

時間 2022-04-10 12:05:07

1樓:我和你

1、甲成立教唆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故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和盜竊罪(既遂)的教唆犯。

2、乙成立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罪。因為乙並沒有實施甲教唆的犯罪行為,而是進行了其他的犯罪行為,將a打成重傷,並盜取a的手錶。

2樓:匿名使用者

甲屬於教唆犯 乙屬於搶劫

3樓:律師刑事專業

你好1、甲有指使他人殺人的故意,以及指使他人通過暴力方式(殺人)奪取財物的故意,因此甲分別涉嫌故意殺人罪(未遂)和搶劫罪;

2、乙只是有傷害故意,以及通過暴力方式(殺人)奪取財物的故意,至於把錶送給甲,屬於犯罪行為完畢後的處置行為,不影響犯罪行的認定;因此乙分別涉嫌故意傷害罪(重傷)和搶劫罪。

4樓:劉娟

都是搶劫罪 屬於共同犯罪

首先甲的教唆內容是「謀財害命」——「a身上都會帶有名貴手錶,殺了a之後,可以一起取走。」符合搶劫罪的構成(雖然甲主觀上是故意殺人,我們講究的是主客觀一致。)所以甲向教唆的是搶劫行為。

然後是乙,乙雖然在實施搶劫行為中改變了具體行為,但是行為的改變並沒有影響是搶劫罪的實質。

而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則被搶劫所包容。

兩道刑法案例題求解,兩個刑法案例分析題,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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