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在學校同學之間玩耍意外受傷學校有責任嗎

時間 2021-07-24 09:09:53

1樓:我去有意思好吧

履行了相應職責,並且行為並無不當的,對學生的傷害事故,學校無法律責任,如果沒有,學校就有責任。

在學校內發生意外受傷常常防不勝防,但學校不能因此不防,學校只要努力盡到監管責任,意外事件會減少到最少,即使仍有意外發生也怪不得學校,教育部頒佈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也規定,如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並且行為並無不當的,對學生的傷害事故,學校無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2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您提問的內容屬於《侵權責任法》的內容。

一、《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

“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律法規對於學生人身損害中學校責任的承擔持有管理免責的態度。

二、學生玩耍打鬧的時間段不同,學校承擔的管理義務也不同。如果學生在上課時相互打鬧,導致意外受傷,致害人要負主要責任,但教師管理不嚴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學生在課餘時間互相嬉戲、打鬧造成傷害事故,如果學校老師已經盡到了管理義務採取了相應措施,則不具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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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圓點楊鶴鬆律師

學生在學校課間玩耍受傷,學校是否有責任?

4樓:牧凌春

我孩子和一個小朋友一起玩耍我孩子騎在他背上導致摔下來至左臂斷裂,請問有責任嗎

5樓:阿元

孩子在學校玩耍受傷,一同玩耍的同學可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學校也是有責任的。學校的責任是沒有盡到管理職責。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6樓:星子菌

沒有,責任是那個弄傷別人的小孩的家長

小學生在校,課間和同學打鬧受傷,學校有何責任啊

7樓:

課間和同學打鬧受傷學校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主要還是要看學校在這起事件中是否有過錯、是否盡到了應盡和管理教育義務、盡義務的程度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當中第九條規定,當學生在學校發生以下行為時,學校才會承擔責任:

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2、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4、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6、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蔘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7、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9、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10、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11、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由此可見,學生在學校的時候因為打鬧手上,只要符合以上條件的,學校會承擔相應責任,如果不符合以上情形,學校是沒有責任的。

8樓:圓點楊鶴鬆律師

學生在學校課間玩耍受傷,學校是否有責任?

9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2023年9月1日實施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及《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學生在校受到傷害的,應由侵權人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來承擔責任,行為是致害主要原因的應承擔主要責任、是致害次要原因的應承擔次要責任,對致害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責任。

所以:學校是否承擔責任、承擔多大責任,要看學校在這起事件中是否有過錯、是否盡到了應盡和管理教育義務、盡義務的程度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2)根據您所說的情況:該生致害的主要原因,是第

二、第三被告的行為,因此,毫無疑問的是:第

二、第三被告必須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3)我認為學校在這個事件中僅有輕微的過錯,即:在課間時老師沒有及時發現學生打鬧並及時加以制止,但這個過錯在傷害原因中所佔比例非常小,所以,學校應負的責任是:10%-30%。

(4)學校“每週對小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是可以免除或減輕責任的合法、合理事由。

2、我覺得,學校應從以下方面進行答辯:

(1)學校每週都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提交證據),學校管理秩序、教堂秩序較好,從未出過大的事故。

(2)課間經常安排老師巡視,只是那一時刻老師沒有注意到。

(3)那二個學生平時就比較調皮,老師一直在注意他們。

(4)學校有不準一課間打鬧的規定,三個學生是自己故意違反校規。

(5)校方已經盡到了合理的照顧和安全義務,不應承擔或是僅承擔與輕微過錯相應的責任。

3、可以參考的法律依據:

(1)《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2)第九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3)第十條:“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4)第十三條:“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學校沒有盡到對學生的教育責任和監管責任..所以學校應承擔部分責任

孩子在學校裡意外受傷,學校需要承擔責任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學生在學校受傷要區別不同的情況,要根據學生的年齡和學生受傷的原因來做不同的區分。

(1)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人在學校因非校外人員的原因受傷,則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學校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2)已滿10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在學校因非校外人員的原因受傷,學校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受傷的學生能提供證據證明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則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證明責任在學生一方。

(3)所有的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在學校因校外人員的原因而受傷,應由侵權人自行承擔責任。當受害人不能從侵權人處得到賠償或得不到完全賠償時,如受害人能證明學校在管理方面存在過失,則學校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在界定學生在學校期間時,應採取“門至門”的原則,即學生從進校門到出校門期間參加的學校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也包括在內,如學校或幼兒園有班車接送,則應以班車的門為限,包括上下車的保護。

12樓:酒城墨客

首先,通過你的描述,可以看出,這個孩子受傷是由於課間時間意外碰撞,被學校地面上的尖銳物品劃傷。

我認為,作為學校,是應該承擔連帶責任的。因為,在學校裡的地面上存在尖銳物品,學校未及時清理,也沒有懸掛警示標誌,說明學校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漏洞,他們必須為自己的疏忽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另外,如果受傷學生在課間時間並未參與瘋玩追逐,而是正常行走,被瘋玩打鬧的高年級學生撞倒在地受傷,那麼,高年級學生就應該承擔主要責任。如果雙方都是在瘋玩打鬧中發生了碰撞,導致低年級學生受傷,那麼,兩位學生都有過錯,都應該承擔責任。

願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讓你滿意。

13樓:匿名使用者

孩子在學校受傷,學校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8.39條規定,8週歲以下的小孩,在學校受傷的,除非學校能夠證明

14樓:新歌影視

您好,根據您的問題,我覺得學校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誠心為您解答,希望不吝採納。

15樓:

孩子在學校裡意外受傷,學校需要承擔責任的。

16樓:以喵之名

本身學校有監護的責任 而且地面上的某尖銳物?搞清楚是什麼 學校怎麼能有這麼危險的東西

17樓:北師張老師

根據《民法通則》的若干意見第160條.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不管是怎麼摔傷的,即使是其他同學推倒的,學校仍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學校負有安全保障的義務。

至於摔傷引發的疾病,如果是由摔傷引起的,那學校同樣要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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