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以前年度虧損能不能結轉到以後年度彌補,本年不彌補

時間 2022-02-26 16:40:10

1樓:匿名使用者

以前年度虧損可以結轉到以後年度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稅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八條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宣告:此回答僅代表個人觀點,與本人所在單位無關,且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因此回答引起的任何後果,本人及本人所在單位不承擔任何責任。

涉稅問題以稅務機關最終解釋為準,會計相關問題以財政部門最終解釋及行業準則規定為準。

2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的,這不是你想什麼時候彌補就什麼時候彌補,一切要按規定來。

今年有利潤就必須先彌補虧損,然後有多餘利潤再交稅。

希望能幫助到你!

匯算清繳中以前年度虧損可以不彌補嗎

3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

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時,對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可以按稅法規定進行彌補,也可以放棄,這都是納稅人的自主選擇權利。

彌補以前年度部分虧損後交了些所得稅,沒彌補的虧損以後年度還能彌補嗎

4樓:茳芏李

應該是2023年25000彌補2023年20000,彌補2023年5000,2023年繼續彌補2023年的,不應該交所得稅,應該繼續彌補,而且只要盈利交了所得稅,那以前年度沒彌補的虧損不允許彌補了稅務有這樣的規定,不然他就要退稅給你,不過已經不可能了

5樓:公尺玟嘉潤

我不明白你具體什麼意思。

你所說的是不是本年度預繳的所得稅,到年末不結轉。原因是本年度虧損。

若是的話,預交的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時要退稅,當然不結轉。也可以留到以後年度抵扣。

但「因為以後年度要退回的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我就不明白了,預交的所得稅是不能彌補虧損的,因為應納稅所得額*稅率=所得稅,不會產生彌補問題。

僅供參考,謝謝

匯算清繳過了,裡面的「可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額」還用稅審嗎?

6樓:匿名使用者

可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知額不用稅務審批,但只能在5年內稅前彌補;超過5年,當年產生利潤需要先計徵企業所得稅,然後才能彌補以前年度損失。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條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回,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八條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如您還有其他稅務問題,請移步【51個稅問答】小程式~

7樓:綠水青山

匯算清繳過了,裡面的「可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額」不用稅審了。

匯算清繳過了,你們也按時申報了,稅務局沒提出異議,就是認可了。裡面的「可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額」不用稅審了。

可以直接在13年匯算清繳的時候用13年的利潤來彌補。

如果在13年匯算清繳的時候,稅務局提出需要稅審,可以到時一併審計。

8樓:快樂酷寶在路上

錯,不可以以你們會計做的清繳來決定。必須要以會計師事務所所出具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中的可彌補資料來決定。

若有不明再追問!

匯算清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不自動結轉

所得稅匯算清繳怎樣進行以前年度彌補虧損調整

9樓: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處理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在會計上表現為「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的借方餘額,不論是用當年的稅前利潤或稅後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只要扣減年初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借方餘額就能進行處理,因此不必進行會計賬務調整。

如某公司上年度發生虧損15萬元,按規定可用以後年度稅前利潤彌補,當年實現利潤總額58萬元。當年就納所得稅14.19萬元[(58-15)×33%]

五、查補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所得稅匯算清繳後,對查出應補(退)企業所得稅如何進行會計處理,財政部至今尚未有明文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很不統一,主要有這樣幾種意見:

一是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這樣處理如不對「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發生額進行分析,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容易發生差錯。所以此辦法不規範。

二是通過「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核算。這不符合所得稅會計改革的要求,否定了所得稅是企業的一項費用支出的屬性,又將企業應付的所得稅看做是企業與國家之間的一種分配關係,回到了所得稅是利潤分配的老路上去。所以此方法亦不可行。

三是通過「所得稅」科目核算。這種處理符合所得稅會計改革的精神,根據具體會計核算和稅收政策可選擇運用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

如按上文第乙個例子的資料進行會計處理如下:

1.計算應補交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794000(600000+調增利潤190000-調減利潤101000+納稅調整105000)

應納所得稅262020(794000×33%)

應補所得稅64020(262020-已提所得稅198000)

2.補交所得稅的差異分析

(1)在應補交的所得稅中屬於淨調增利潤補交的,有29370元[(190000-101000)×33%]

(2)屬於納稅調整永久性差異補交的有14850元[(-20000+2000+20000+23000+20000)×33%]

(3)屬於納稅調整時間性差異補交的有19800元(60000×33%)

3.補交所得稅會計賬務處理

(1)補提所得稅

借:所得稅  44220

遞延稅款  198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64020

(2)上交所得稅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64020

貸:銀行存款 64020

10樓:

用本期利潤依次衝減向前追溯5年之內未彌補的虧損。

企業以前年度虧損,哪些可以彌補哪些不能彌補

11樓:何世珍

五種可以稅前彌補虧損的情形

一、變更主管稅務機關後,原未彌補完的虧損可以繼續彌補。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該法規定發生的年度虧損予以結轉,主要是基於納稅主體的持續經營。因為廠房搬遷,變更了主管的稅務機關,屬於法律形式的簡單改變,納稅人辦理變更稅務登記證後,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由變更後的納稅人承繼,包括之前未彌補完的虧損,可在規定的限期內繼續彌補。

二、企業清算所得可以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首先,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應進行所得稅清算處理的企業包括:1.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

2.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其次,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因此,企業進行清算處理時,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三、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形成的虧損可以彌補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八條規定:「關於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形成的虧損的處理,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後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因此,可以用以後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四、政策性搬遷的所得可以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0號)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尚未彌補的虧損的,凡企業由於搬遷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的,從搬遷年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企業邊搬遷、邊生產的,其虧損結轉年度應連續計算。」因此,政策性搬遷的所得可以按照上述檔案規定辦理虧損彌補。

五、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首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九條規定:「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五條規定: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五種不得稅前彌補虧損的情形

一、超過五年的虧損餘額不再允許彌補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因此,超過五年彌補期仍未彌補完,則不能再用以後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

二、減免稅收入不得用於彌補應稅虧損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所稱虧損,指企業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後小於零的數額。此條款明確規定企業免稅所得包括不徵稅收入不再用於彌補虧損。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2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第二條第(六)款進一步規定,對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以及減徵、免徵所得額專案,也不得用當期和以後納稅年度應稅專案所得彌補。

因此,應稅專案與減免稅專案不得「互為調劑」,而應各自納稅與補虧,免稅專案不得彌補應稅專案的虧損。

三、核定徵收年度不得彌補虧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六條規定,採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而在應稅收入的確認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規定,應稅收入額等於收入總額減去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後的餘額。

用公式表示為: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取得的收入。由此可見,實行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的納稅人,其以前年度應彌補而未彌補的虧損不能在核定徵收年度進行彌補。

四、合併分立前的虧損不得結轉彌補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號)的規定,適用?般性稅務處理的,被合併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併企業結轉彌補;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五、境內盈利不可抵減境外虧損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企業在彙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因此,境外虧損不可抵減境內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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