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不認證抵扣嗎

時間 2021-09-11 22:30:17

1樓:

一:目前沒有檔案規定強制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認證抵扣。

二:如果不認證,不符合下述條件,無法繼續認證,並且無法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23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73號)

四、紅字發票開具

(一)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統稱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以及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暫按以下方法處理:

1.專用發票已交付購買方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表》或《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表》(以下統稱《資訊表》,詳見附件1、附件2)。《資訊表》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所購貨物或服務不屬於增值稅扣稅專案範圍的除外)。

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並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購買方在填開《資訊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應暫依《資訊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資訊表》一併作為記賬憑證;經認證結果為“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碼、號碼認證不符”,以及所購貨物或服務不屬於增值稅扣稅專案範圍的,購買方不列入進項稅額,不作進項稅額轉出,填開《資訊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

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或者購買方拒收的,銷售方應於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填開並上傳《資訊表》。

2.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路接收納稅人上傳的《資訊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資訊表編號”的《資訊表》,並將資訊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3.銷售方憑稅務機關係統校驗通過的《資訊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資訊表》一一對應。

4.納稅人也可憑《資訊表》電子資訊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資訊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5.已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的一般納稅人,在納入升級版之前暫可繼續使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如果您符合條件是可以申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然後換取增值稅普通發票的。

2樓:拼命考滿分

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  票可以不認證不抵扣。

但存在一個問題,那就是“滯留”:由於取得增值稅專用發  票不認證,在國家稅務總局的增值稅稽核系統中提示為”滯留髮  票“:有存根聯資訊(一般納稅人開  票方通過抄報稅的方式將存根聯資訊上傳至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抵扣聯資訊(因為不認證),在次年的6月底前,國家稅務總局下發”滯留髮  票“資訊,由購買方稅務機關查明不 抵扣原因。

一般納稅人只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  票,在180天內都必須認證抵扣,經核實不屬於進項抵扣範圍的,一律做進項轉出處理。從而,確保增值稅專用發  票存根聯與抵扣聯資料資訊比對一致,消除滯留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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