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是什麼型別的企業

時間 2021-08-30 09:51:53

1樓:匿名使用者

股份合作製企業大多由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改制而來,是一種特殊型別的企業。目前中國並未出台《股份合作製企業法》,所以它的性質不好認定,具體可參看有關改制的檔案。股份合作製企業的管理,一般參照《公司法》中關於公司的規定。

集體所有制企業和股份合作製企業的區別。

2樓:

股份制有限責任企業是一種入股集資、聯合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組織形式。

集體所有制指生產資料歸一定範圍的勞動群眾共同所有,它是社會主義公有制一種形式。與國有制相比,集體所有制的不同特徵主要是生產資料公有的範圍不同。

集體經濟傳統形式的主要特徵是集體所有、統一經營、按勞分配按照黨的十五大提出的「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要求。在實踐中,特別是一些企業在設立時就確定了集體股,這樣對集體股權是不明晰的。特別是少數改制企業,從企業的股權設定來看,還存在集體股,那麼這個集體股是屬於該企業的全體職工,還是屬於某個特定的集體組織,企業與職工對該股權容易出現爭議。

重慶市高院判決的全國首例集體企業股權糾紛案就是很好的例證。該案中,由於xx公司是由集體所有制企業改制的,企業為了進一步「規範完善體制」,以收回職工權、買斷工齡、職工領取企業量化資產、退股走人的方式讓職工離開公司。其中部分職工怕拿不到「工齡費」,只好交出股權。

後公司對集體股權進行了分割,劃歸公司少數人所有,職工這時才感覺自己上當受騙、「因小失大」的周某等買斷工齡的職工要公司給個說法,並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然而,公司以「提議者既不是公司職工也不是公司股東」為由予以拒絕,周某等人隨即走上了漫長的訴訟之路。此案使我們看到:

改制後的公司組織機構不明,股東的責、權、利不明,原來集體企業職工的身份不明……,加上企業在改制中,因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各地都出台了一些指導意見,這些指導意見難免相互衝突,地方與地方之間的衝突、地方與**的衝突……集體企業在向有限責任公司過程中正經歷著陣痛,而更多的矛盾將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不斷顯現出來,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

3樓:

我認為集體所有制企業這種說法本身就是乙個怪胎,是在產權不清的情況下界定的乙個模糊概念。也是社會主義的國家的特色,雖然和國有企業在公有制範圍中的範圍不同,但兩者都是乙個模糊的概念?國家本身是乙個概念,並不存在產權所有人這個概念,國家的組成是什麼?

集體可大可小,可多可少,沒辦法界定及衡量。因此,在西方經濟學分析中,並不存在集體所有制企業這種說法。股份制合作是在學習借鑑西方現代化經濟發展以及公司治理經驗及模式下產生的,這種模式的好處就是清洗的界定了產權的歸屬問題,並且以股份的形式進行的界定。

雖然經濟市場化的不斷成熟與完善,集體所有制這種企業肯定會被淘汰掉,所有人缺位最終會因為產權界定不清,而導致公有制效率下降以及腐敗,最終被淘汰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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