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做生意欠的貨款,欠條都是我自己寫的,離婚後需要兩個人共同償還嘛

時間 2021-06-01 23:02:59

1樓:陳金華

2、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樓:朱傳琦律師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夫妻共同償還。

3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為維持正常生活夫妻雙方共同產生的債權債務,在離婚時由夫妻雙方共同分擔。與欠條是誰寫的無關,所以這些債務離婚後要由兩人共同償還。

4樓:

屬於共同債務,應該共同償還的。

5樓:

夫妻共同債務,兩個人還。

6樓:律k師

一方婚前所借款項,確係用於兩方婚後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的,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最高法院於2023年12月26日公布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以夫妻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應如何認定其性質;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對夫妻財產分割及債權債務負擔問題作出約定或判決,對債權人是否有影響;夫妻離婚後如何承擔債務以及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都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該解釋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25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所以,離婚協議對原夫妻雙方之間有約束力。由於處理婚姻關係不允許第三人參加,債權人往往對他們處理夫妻財產,特別是對外債務不知情或者不能表達自己意見,因此,夫妻之間離婚時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如果離婚協議並不是故意逃避債務,夫或妻就共同債務對外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有權基於離婚協議向原配偶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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