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離期間工資發放原則,2023年隔離期間工資發放原則

時間 2022-03-06 07:40:09

1樓:丁律師

法律分析:原則上企業應正常支付員工工資。具體表現為:

在隔離**期間、醫學觀察期間、**實施隔離措施或者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應正常支付員工工資。如果新冠肺炎患者解除隔離後,仍需遵醫囑病休申請病假的向員工支付病假工資。若企業安排員工通過**、網路等方式在家辦公的應正常支付員工工資。

若企業沒有條件安排員工在家辦公的,可以考慮安排其年休假或其它福利假。休假期間正常支付員工工資。休假完畢,員工申請延期返的員工工資需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後確定。

若員工申請事假的,事假期間不需支付其工資。若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停工停產未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企業停工停產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且職工提供了勞動,則需要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但是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並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條 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上級人民**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甲類傳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留驗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後,留驗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由所屬單位按出勤照發。」

2樓:陳晨律師

回答您好

提問你好,我是上海的,昨天因我們小區有密接人員,居委通知我隔離了,我想問一下我的工資怎麼算

我們是計時工資,去年疫情期間,工資發了,但是要我們把工時還上,那不就等於沒發工資,

回答如果您是計件工資的,您不能工作的,您是沒有工資的,您可以向您的公司說明您的情況,對方是不能開除您的

提問我們是計時,不是計件,乙個月正常上班就有基本工資,我是做銷售的,上一天班就拿一天工資,獎金另算,所以我想問一下,隔離期間發我工資但是讓我還工時合法嗎?

回答如果是隔離期間發您工資但是讓您還工時是合法的,因為您上一天班就拿一天工資的,現在您沒有上班拿工資,如果公司要求的,您是需要償還您的工時的

提問好吧,我個人覺得讓我還工時不就等於沒有發我工資

回答如果您沒有上班的話,您是沒有工資的,在隔離期間您是沒有工作的,公司是不會支付您工資的

提問好,謝謝!

回答不客氣,希望我們的諮詢可以幫助您,祝您生活愉快

更多9條

2023年隔離期間工資發放原則

3樓:歐陽一鵬律師

您好,對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勞動者,一旦被確診,「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則應當按照病假進行處理,由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病假工資。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之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人社部明確規定,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其隔離**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如果單位非法解除了勞動關係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恢復勞動關係,或者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2023年1月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的《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法律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且工資待遇應當由其所屬企業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支付。

4樓:陳晨律師

回答您好

提問你好,我是上海的,昨天因我們小區有密接人員,居委通知我隔離了,我想問一下我的工資怎麼算

我們是計時工資,去年疫情期間,工資發了,但是要我們把工時還上,那不就等於沒發工資,

回答如果您是計件工資的,您不能工作的,您是沒有工資的,您可以向您的公司說明您的情況,對方是不能開除您的

提問我們是計時,不是計件,乙個月正常上班就有基本工資,我是做銷售的,上一天班就拿一天工資,獎金另算,所以我想問一下,隔離期間發我工資但是讓我還工時合法嗎?

回答如果是隔離期間發您工資但是讓您還工時是合法的,因為您上一天班就拿一天工資的,現在您沒有上班拿工資,如果公司要求的,您是需要償還您的工時的

提問好吧,我個人覺得讓我還工時不就等於沒有發我工資

回答如果您沒有上班的話,您是沒有工資的,在隔離期間您是沒有工作的,公司是不會支付您工資的

提問好,謝謝!

回答不客氣,希望我們的諮詢可以幫助您,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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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隔離期間工資怎麼算有規定嗎

5樓:劉紀偉律師

您好,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感染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採取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工作的勞動者,公司應當支付勞動者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上述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法律依據】《關於審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10.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無症狀感染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如何支付工資待遇?

答:由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工資待遇中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等固定構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績效、獎金、提成等勞動報酬中非固定構成部分以及與實際出勤相關的車補、飯補等款項,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上述期間,用人單位安排上述人員靈活辦公的,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上述勞動者的工資待遇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處理。

有證據證明勞動者本人不遵守**防控措施導致被隔離**或接受醫學觀察無法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比照事假處理。

11.勞動者結束本解答第10條所述的隔離措施後,如需要繼續**的,應按什麼標準確定工資待遇?

答:勞動者在本解答第10條所規定的隔離措施結束後,仍需停止工作繼續**的(無論是否被診斷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支付標準按《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一條執行。但勞動者被依法認定為工傷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12.受疫情影響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如何支付工資待遇?

答: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包括用人單位自設的福利假)、綜合調劑使用2023年度內休息日的,按照相關休假規定或勞動者正常出勤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調整後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調整後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未復工時間較短(一般不超過乙個月)且不存在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勞動報酬中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等固定構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績效、獎金、提成等勞動報酬中非固定構成部分以及與實際出勤相關的車補、飯補等款項,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未復工時間較長且不存在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參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待遇。對於滯留湖北未返京勞動者自2023年3月起基本生活費的發放,按照《關於穩定滯留湖北未返京人員勞動關係有關措施的通知》(京人社辦字[2020]30號)執行。

出差執行工作任務的勞動者,因疫情防控未能及時返京期間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正常工作期間勞動報酬支付。未返京期間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處理。出差職工滯留期間的差旅費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勞務派遣職工參照本條規定執行。

13.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結束**進行隔離觀察期間,或勞動者返京到崗上班須先行隔離觀察14天期間,如何支付工資待遇?

答:上述期間不屬於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隔離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家上班或靈活辦公的,工資待遇支付參照本解答第9條處理。

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工資待遇支付參照本解答第12條處理。

自北京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於2023年2月14日發布《關於進一步明確疫情防控期間返京人員有關要求的通告》之時起,在京勞動者因私出京返京後的隔離期間無法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比照事假處理。

14.疫情防控期間,勞動者在家看護未成年子女,如何支付看護期間的工資待遇?

答: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看護未成年子女期間在家上班,或安排勞動者採取錯時、彈性工作制等靈活方式提供勞動,或綜合調劑使用年度內的休息日,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支付勞動報酬。

不存在第一款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調整後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調整後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不存在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落實上述期間請假制度後,由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勞動報酬中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等固定構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績效、獎金、提成等勞動報酬中非固定構成部分以及與實際出勤相關的車補、飯補等款項,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居家看護未成年子女期間,如用人單位已停工停業的,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執行。

勞動者未在家看護未成年子女而正常出勤提供勞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上述期間加班費的,因缺乏明確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不予支援。

15.疫情原因導致用人單位停工停業或勞動者因疫情防控原因無法返崗復工,用人單位未經過協商一致安排勞動者待崗,勞動者以待崗安排未經過協商一致為由主張安排無效,要求按照正常工資標準支付待崗期間工資差額,是否支援?

答:疫情原因導致用人單位停工停業安排勞動者待崗的,《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並未規定此種情形下須雙方協商一致;勞動者因疫情防控原因無法返崗復工,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待崗,亦不可歸責於用人單位,雖鼓勵協商但不宜嚴格要求雙方必須協商一致,對勞動者的請求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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