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經月沒發工資我該不該辭職,公司已經4個月沒發工資我該不該辭職

時間 2021-10-17 15:49:48

1樓:

你好,你可以離職,離職原因就寫無故拖欠工資,然後保留好證據去仲裁委申請仲裁,訴求1、補發工資;2、因為拖欠工資離職申請經濟補償金

望採納謝謝

2樓:

可以考慮辭職了 而且要到勞動部門去維權

公司已經一年沒發工資了,我是不是應該去辭職了?

3樓:結縷蘇

一年沒有發工資了?真不知道你是怎麼能夠撐到現在的,畢竟每個月就算是不買零食、不買衣服……但吃和住的花用總還是要的啊,莫非是你們公司包吃住?如果是這樣還好一點,要不然,我覺得你真的撐不下去,因為生活本就是處處要花錢的

我覺得像這樣一直拖欠員工工資的公司,本就不值得你待下去,畢竟員工是人,要吃、要喝、要穿、要用錢,一直沒有工資領,這工作的動力從何而來呢?

特別是對於有一些員工來說,他的家庭負擔比較重,可能一家老小都靠他一個人的工資來養活,而在這樣的情況下,一年時間都拿不到一分錢的工資,這對於這樣的家庭來說,那就是雪上加霜的事情,那真的太恐怖了。

但我們有時候人的心理就是這樣的,我們投入的越多,越捨不得放棄,就像你說的,你已經一年沒有發工資了,可你還在猶豫,是不是該去辭職了。

這說明你內心雖然覺得是該辭職了,但還是有些糾結的,你可能覺得你已經在這個公司做了這麼久了,而且有一年的工資握在老闆手裡,你沒有拿到,現在提辭職,擔心是不是這一年都白給公司幹了。

因為你投入的時間越多,你越猶豫,如果這個公司只是有一個月的工資沒有發給你,而你在糾結是不是該離職,這時候如果我們勸你離職可能會容易得多,因為你會覺得離職就離職嘛,不就損失一個月的工資麼?有什麼大不了的。

但是現在不一樣,現在讓你損失的是一年的工資,這樣大的損失,讓你沒有辦法很乾脆的說辭職,因為沉沒成本太高,你內心還抱著一種期望,是不是你再繼續做久一點,公司就會發工資了。

但是這樣是不對的,及時止損吧,這樣一直拖欠工資的公司,不值得你待下去,辭職吧。但是在辭職前一定要保留好有效的證據,比如說勞動合同什麼的,一定要是能夠證明你和這家公司有著勞動關係的證據,還有你的每月工資數額的證據,然後通過法律途徑,向公司討薪。

4樓:生活達人小鄭老師

這件事情找領導商量一下,到底是怎麼回事,總不能夠不發錢吧。

5樓:戲精姑娘五花

早就該離職了,浪費了一年的時間,而且沒有發工資的這個問題,應該去勞動局舉報

6樓:笨笨狗家的n次方

辭職以前一定要把工資問題解決一下,否則小心公司賴賬。

7樓:找法網

是否辭職屬於自己的個人意願,但是公司拖欠工資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也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8樓:你說過

我覺得不應該辭職,應該先把這一年的工資拿來。

9樓:靜好

一般沒遇到過這樣的事情,兩個月不發工資,我就考慮辭職了。

10樓:假蘇更生

都一年沒發工資了,肯定不能繼續待下去了。

11樓:拱靜曼

一年不發工資?真不知道他們怎麼想的,要是我,一兩個月不發工資還能理解,可能遇到難處了,但是,超過三個月不發工資我就忍不了了,一年不發工資,不僅僅你受不了,你背後還有一個需要你照顧的家庭,你早就應該公司在你仲裁的情況下還你應得的報酬後選擇離開,超過一年不發工資,哪怕老闆給你跪下留住你你也要堅決的離開,因為從這種情況下看,這公司沒啥前景,規劃和發展,說句難聽的話,這公司可能用不了多久就會因資不抵債破產倒閉。

12樓:玩轉鋼筋人

公司都一年沒法工資還不辭職,真不知道是怎麼想的。

13樓:欣欣向榮

這是什麼公司?為什麼這麼久都不發工資,到底是什麼原因導致的?

我已經遞交辭職報告一個月了,公司不給我辦理離職手續,也不給我發工資了,我該怎麼處理?

14樓:獨愛悔亭

可以與公司協商解決,如果公司拒絕協商,可以相勞動部門投訴,或者提起勞動仲裁。

因為只要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在這種情況下公司還遲遲不辦理離職手續是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擴充套件資料:

關於勞動爭議解決方法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 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 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第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第十四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15樓:

如果和公司無法溝通的,建議通過勞動部門處理。

最簡單的方法是**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最有效的是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

16樓:匿名使用者

為什麼不給你辦理辭職手續,是有什麼原因,一般的企業正式員工提出辭職,一個月以後就必須辦理辭職手續走人的。是不是公司需要你協助處理事務等,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一個月後公司不讓你走,你可以找當地勞動仲裁部門諮詢,讓他們協助你處理問題。

17樓:匿名使用者

你已經遞交了辭職報告無需公司的離職手續。在辭職報告過後的一個月你就可以隨時離開工作單位。不付工資可以找勞動部門解決。

離職了,公司卻不發工資,該怎麼辦? 30

1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0日(試用期3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結清勞動者的工資。

拒不支付的,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9樓:華律網

如果用人單位拖延或者不發工資,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之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其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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