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辭職,主管部門給了我辭職書,之後我寫離職的時間是30號,如果到30號之後我可以不來上班了嗎

時間 2021-09-13 17:28:35

1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離職的時間是30號,如果到了30日,勞動者是可以不來公司上班的,勞動者辭職到期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結清勞動者所有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和社保轉移手續。

員工辦理離職手續的流程:

1、為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做健康檢查。

2、辦理工作交接。

離職員工除工作交接外,應立即停止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從事一切業務。將該員工經手的工作交接到其他人員或主管。工作交接有助於防止員工倉促離職,出現工作脫節,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3、公司財物、檔案資料及清償債務。

員工在公司期間,由公司配發的或者由員工本人掌管的屬於公司的財物,企業應指定專人接收。並將員工在職期間保管和使用的全部檔案資料進行清理,如客戶名單、各種圖表圖紙、財務賬本、工作計劃、技術資料等。另外,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公司應清查該員工在職期間是否欠有公司債務,如借款、賠償款、罰款等。

4、退還員工證件及結清工資。

5、如是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6、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對於公司認為需要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則在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中明確員工的相應義務。

7、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8、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在勞動合同解除後15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2樓:蒼洱白子

你申請辭職,而且要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拿到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才能離開公司。

3樓:崔雅柏

完全可以,一個有責任心的員工會等到有人接他班才走

4樓:

按公司規定辦理離職手續,解除勞動合同,最好讓用人單位出具一份離職證明,然後離職日期到了就不需要去上班了。

離職人員工資結算終止日,以離職審批表籤批日期或離職手續辦結日期為依據。

按公司規定提前一個月提交離職申請,一個月後離職人員,至工資發放日正常發放工資。

未按公司規定辭職,或公司辭退的員工於次月(離職後第二月)工資發放日予以工資

結算和發放。

員工當月20日之前離職,其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當月終止,員工當

月20日之後離職,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下月終止。

我是上個月28號給的辭職報告 到明天就一個月了 算是正常離職 但是我們主管說 沒有做到30號 10

5樓:水6元

就你敘述內容,回答如下:

1、2023年8月28日是雙休日的星期日,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工作人員休息不上班,你沒法向單位送達辭職報告。你8月28日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報告的相關證據是啥?請你使用證據來證明。

2、2023年9月日曆天數是30天,則制度工作日=21天(30-中秋節及雙休日9)。

3、用人單位的主管說法錯誤,不能違法另剋扣你的工資。理由是:

如果用人單位言稱你在2023年9月才休息了4天是事實,則截止2023年9月27日,你在2023年9月是工作全勤21天+2天超時加班。因此,你有權利決定自己2023年9月28~30日休息不上班合法。

4、勞動者想辭職,只需要提前30天(2023年8月29日星期一)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辭職報告〔切記:要求用人單位在自己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簽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勞動者繼續上班滿30天(2023年9月28日)自然日,在第31天(2023年9月29日)自然日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的相關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6樓:濤聲海韻

這種情況要看勞動合同內容規定,全勤的規定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

當事人依法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一次性結清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我7月13號交的辭職報告,離職日期寫的是31號,到現在不讓走了,怎麼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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