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屬於會計人員職權的有哪些

時間 2021-09-07 03:48:43

1樓:匿名使用者

一)對審批手續不全的財務收支,應當退回,要求補充、更正。

(二)對違反規定不納入單位統一會計核算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

(三)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辦理。

(四)對認為是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請求處理。

單位領導人應當在接到書面意見起十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並對決定承擔責任。

(五)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制止和糾正,又不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的;也應當承擔責任。

(六)對嚴重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財務收支,應當向主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

第八十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經濟活動,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向單位領導人報告,請求處理。

第八十一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單位制定的預算、財務計劃、經濟計劃、業務計劃的執**況進行監督。

第八十二條 各單位必須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財政、審計、稅務等機關的監督,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八十三條 按照法律規定應當委託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委託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並配合註冊會計師的工作,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不得示意註冊會計師出具不當的審計報告

2樓:free寶貝or寶寶

第一,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具有在內部會計監督中維護和執行會計法的權利,也就是他們有權依照會計法的規定辦理會計事項,其他人員不得非法干預,不得阻撓;當然,這也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有的責任,它是與職權結合在一起的一種責任,沒有職權就沒有責任,有責任就需要有這項職權。

第二,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具有在內部會計監督中維護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權利,因為這項制度是國家制定的處理會計事項的統一規則,內部會計監督的目的就是使這項制度得到認真遵守,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職權就是執行這項制度,使之得以實施,也就是使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在本單位得以遵守。

第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權拒絕辦理違法的會計事項,對有權糾正的予以糾正。這是會計法賦予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法的會計事項有拒絕權,它是一種更為積極主動的權利,支援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積極抵制違法。對於違法辦理或者違反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辦理的會計事項,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不但應拒絕辦理,而且還有權力糾正,也就是在其職權範圍內的會計事務,如果出現違法現象有權予以糾正,比如以不合法單證作為記賬憑證的,有關的會計人員就有權制止和糾正。

3樓:匿名使用者

①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務、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開機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做出處理。

③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單位內部的會計資料和財產物資有權實施監督。

4樓:蔥頭

1,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如會計人員對未經單位負責人批准的超標準開支的報銷事宜,有權拒絕報銷。

2.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做出處理。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於會計人員監督職權的有()。

5樓:匿名使用者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權:

①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務、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開機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做出處理。

③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單位內部的會計資料和財產物資有權實施監督。

監督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不屬於會計人員監督職權,屬於財政部門監督職權。

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的主要職責和許可權有哪些

6樓:優財智業(北京)科技發展****

第一節財會人員的基本條件

一、具備一定的專業理論知識和技能,受過專業培訓,持有財政部門核發的《會計證》,能勝任財會工作。

二、忠於職守,認真執行《會計法》,遵守財經紀律,敢於堅持原則;刻苦鑽研業務,切實發揮財會人員管理和監督的職能作用。

三、熱愛財會工作,主動參與本單位的經濟活動,為公司經營出謀劃策。

四、按照國家、試驗區及有關部門的規定,妥善保管會計憑證、帳簿、報表等檔案資料。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要按規定將其經管的憑證、帳簿、款項及未了事項向接辦人員移交清楚。

第二節財會人員的崗位職責

一、主管會計的崗位責任

1、保證本公司會計核算的全面、及時和準確性,對產品定價、產量決策等方面的決策提供有效的管理會計依據,負責為新上專案或貸款編制財務可行性分析報告,並負責預、決算方案的編制;2、保證本公司各項上交稅金的合理性,依法及時上繳各種稅金,杜絕罰沒性支出;3、保證本公司資產的安全性,合理使用資金,保護公司利益不受侵害,杜絕資產的內部跑漏現象;4、保證為有關部門和人員提供快捷、有效的財務服務;5、負責會計憑證和會計報表的稽核

二、會計的崗位責任

1、遵守國家和公司各項收入、費用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的規定,保證資金預算的正常實施,並對預算超支負直接責任;2、按照會計制度和公司會計核算管理的有關規定,記帳、結帳、報帳,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按期向稅務、財政和統計部門報送會計報表;3、按照財務核算體系和有關規定的要求,全面、清晰、準確地進行成本、費用、收入、利潤、資產、負債及現金流量的核算,並定期上報相關的核算報表;4、定期進行公司、部門、產品和專案的成本、費用和收入的比較和分析,為相應的經營管理人員提供準確的財務分析資料。

二、出納的崗位責任

1、按照會計核算管理的有關規定記帳、結帳、報帳,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帳目清楚;2、嚴格執行公司有關貨幣資金核算管理的規定;4、協助會計做好相關的財務工作。

第三節會計人員的許可權

一、會計人員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人員認真執行國家政策、法規,遵守公司財經紀律和財會制度;如有違反,會計人員有權拒絕付款、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並向財務負責人報告。

二、會計人員對違反制度、法令的事項,不拒絕執行、又不向上級領導報告的,應負連帶任。

三、會計人員有權參與編制財務計劃,對重大經濟活動進行可行性研究,監督經濟合同的履行。

四、財會人員有權監督、檢查有關部門的財務收支、資金使用和財產保管情況,有關部門應如實提供資料和反映情況。對超出公司或部門預算的費用和成本支出,有權暫停付款,並向本公司財務負責人彙報。

根據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在會計工作中應當履行的責任有()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在會計工作中應當履行的責任有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定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第二十八條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8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全選

根據新《會計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負責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襲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費人。”新《會計法》 明確規定7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

1.保證會計資料質量的責任。新《會計法》第四條規定: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該條款明確規定了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一旦出現問題,單位負責人首先要承擔法律責任。

2.保證財務會計報告質量的責任。新《會計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定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單位負責人是一個單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須對本單位的一切經濟活動和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對會計報表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負有領導責任。

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單位負責人只是“被動地”在會計報表上簽名或蓋章,認為“我簽字蓋章,一旦財務帳目出了問題會計人員會負責”,這種不負責任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糾正,單位負責人必須依法提供一切物力、人力、財力方面的支援,確保財務報告真實、完整。

3.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責任。新《會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是會計監督的重要方面,也是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重要職責,更是單位及單位負責人的重要法定義務。建立、健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強化單位內部制約的機制,能有效控制和防範會計違法行為和會計舞弊行為的發生。

4.保障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責任。新《會計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第四十六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以上規定表明:一方面,單位負責人要支援、保障會計人員依法進行監督,為會計人員撐腰,幫助解決會計人員在監督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在單位內部為會計人員進行有效的監督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另一方面,單位負責人自己要以身作則,帶頭支援會計人員履行監督職責,尤其不應對會計人員依法履行監督職責進行干擾、阻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否則,就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依法接受監督的責任。根據新《會計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應當向接受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

否則,也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依法設定會計機構,配置會計人員的責任。根據新《會計法》第三十六條、三十八條規定,各單位應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定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定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從業資格證書。國有的和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定總會計師,以保障會計工作正常、有序地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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