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老闆口頭上無故辭退員工該怎麼辦?急

時間 2021-09-04 21:48:03

1樓:禪心布衣

1、先要拿到證據,如果用人單位口頭說要辭退你,你在沒有接到書面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書(蓋有公章)前,按時上班,否則拒絕辦理離職手續。如果僅憑用人單位口頭說辭退你就不上班,到時用人單位會說是沒有人說過不讓你上班,是你自己曠工,按自動離職處理。

2、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演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根據實際工時間獲得報酬。協商不給的話,就提起勞動仲裁。建議先跟公司談談,中國人都以「和」為貴嘛,實在不行了再走提起勞動仲裁唄!

如果未提前乙個月通知辭退的再加乙個月時間

2樓:江偉律師

先與公司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3樓:傾覆力矩

不結清就追要,追要無果就找勞動仲裁。

4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你)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乙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5樓:北京刑事律師原東峰

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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