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就加班問題勞動仲裁時提供一份自己手寫的考勤記錄而此時公司也提供一份單方面手寫的假的考勤記錄

時間 2021-09-03 08:00:46

1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證據不足啊,想贏需要增加證據,考勤記錄你打卡機打卡記錄為準,你可以找證人,申請調取,但都很難,除非你有直接證據,有加班工資的工資記錄

2樓:生活斷點

你和你單位提供的考勤記錄可能都不見得有效,因為單位提供的肯定沒你的簽字,你提供的也是自己寫的,單位也不會認。

你們沒有專門做考勤的考勤員嗎?他做完考勤簽字,然後你們每個人也要簽字,如果有,你在仲裁應該要求公司提供這份考勤的原件,這樣應該就沒問題了

3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提供的考勤記錄不能是手寫的!只能是系統匯出來的或者是本人簽到的原始**,你可以當場反駁公司的考勤記錄,理由是公司的考勤方式是什麼樣的,應該提供什麼樣子的考勤記錄。公司提供的手寫的考勤國家是不會認可的,如果單位不能提供有效的考勤記錄會承擔不利後果,就算蓋了公章也沒用。

你要明確告訴仲裁庭,單位是指紋、ic卡,還是紙質打卡機考勤的。這樣單位就不利了。最好去拍一下單位的考勤機。並證明考勤機的使用時間不是你走後才使用的。

勞動仲裁時需要提供考勤記錄,能要求公司提供嗎?

4樓:韓飛律師

勞動仲裁時需要提供考勤記錄,是可以要求公司提供的,但是公司提供的考勤不一定真實。

如果在仲裁階段,勞動者有證據證明有效證據由用人單位儲存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如果仲裁委認為該證據對案件由一定的影響,仲裁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5樓:凌霄有料說

可以要求公司提供,但公司可能提供不真實的考勤,如果你手裡有一份就好啦

6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由公司提供的,如其不能提供將承擔不利後果,另外如果主張加班費的應證明有加班的事實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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