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辭退不服從安排的員工,職工不服從工作安排,可以開除嗎?

時間 2021-07-02 17:35:23

1樓:及浩然

如果他當時說不做了,你有證據可以從07年開媽做補償,如果沒有有效的證據,你是不能這麼做的,他如果是在你們廠做了十年,你要辭掉他要付他十個月的工資為補償,這是在提前一個月的時間通告他,如果即時辭掉他的話你得付11個月的工資。也就是說他幹了多少年你就得多付他幾個月的工資為補償,如果你在用工期間沒有給他上保險,如果他要告你,你還得賠他這麼多年的保險,同時有可能還會被監管機構罰款。建議您,對您的工人,好說好散,給他錢讓他滿意自己走了。

也就大家開心了,你千萬別為了省錢而不歡而散對您不好。

2樓:你的牽強誰懂

不服從安排的員工,單位是可以辭退的,必須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或賠償。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3樓:

可以從07年算

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

職工不服從工作安排,可以開除嗎?

4樓:開心地的春天

好多公司存在這中問題,員工根據業績考核不定期的調動工作崗位,變動工作職責,那麼,如果員工不服從公司的安排,公司能否直接辭退員工?如果不服從工作安排又應當如何維權呢?今天西窗讀法人趙萌萌律師幫各位勞動者講講有關工作調動的那些法律事。

昨天接到一個當事人的諮詢:吳某是某公司的業務經理,由於公司人事調整,將吳某由一部門的業務經理,調崗至二部門成為普通業務員工,崗位薪資不變,但崗位職責大不一樣,增加了大量的工作內容,吳某通過郵件形式宣告自己不同意公司的工作安排。

公司認為崗位調整隻需根據自己的經營狀況和自身的實際需要任意調整,如果吳某不同意公司的工作安排,公司就直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公司能否單方任意調動工作崗位,隨意變動工作職責?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公司調動工作崗位即意味著變更了工作內容,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時勞動合同的必備且最重要的條款,之所以用合同形式固定工作崗位,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動者對自己的工作性質有一個穩定的預期。

公司的經營狀況和實際情況是不斷變化的,根據自身的經營需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和薪酬標準是企業用人自主權的重要內容,但這一權利不可濫用,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相關規定,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但對於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應當由用人單位負責舉證。

3、2023年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座談會紀要第22條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一)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

(二)調整工作崗位後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四)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且不具有上款規定的情形,勞動者超過一年未明確提出異議,後又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二、員工不服從公司的工作安排被辭退時主張經濟補償金還是經濟賠償金?

未經任何協商調動員工工作崗位,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將員工辭退的屬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擅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應當依照前述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但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的要及時提出並保留證據,以免超過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一條規定“ 變更勞動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採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三、單位應如何符合法律規定的對員工崗位進行調動?

1、在發生調崗時,對員工出局考核制度和程式做出的考評或考核結果,讓員工進行簽收。如果員工在工作中存在失誤,可以要求員工向公司提交說明或者檢討等書面材料並予以儲存。

2、如果員工拒絕簽收或者對此有異議,應當由公司內部預先設定的部門對此實際情況作成書面記錄或者特定部門做單予以儲存。

3、用人單位與員工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簽訂書面協議。

5樓:找法網

一般情形下勞動者不服從安排不能辭退,但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仍然不服從安排的,可以辭退、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除支付代通知金外,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6樓:華律網

若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工作地點並非對勞動者合同目的產生較大不利影響,勞動者應當服從;若用人單位單方變更行為嚴重影響了勞動者的合同目的實現,則對勞動者不產生約束力,勞動者有權拒絕到變更後的工作地點提供勞動。此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應當支付賠償金。

7樓:那美美噠

如果職工不服從工作安排,可以開除的。

我覺得這個在籤合同的時候寫的很清楚。

不服從領導調動工作地點,不服從的話,要求我自動離職,我可以拒絕嗎

悅舒騰騰 你所述情況屬於勞動合同變更,需要企業與您協商同意才能執行。根據勞動合同法 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如果單位與你協商不成,還是隻能按照原合同執行。公司要辭退你的話,正常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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