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中,品牌代言和系列代言組合,要注意什麼問題

時間 2021-10-14 21:04:15

1樓:匿名使用者

1.企業所生產的品牌形象要和代言明星的風格是一致的:每種產品都有自己獨特的氣質,要根據產品氣質來選明星。

比如:飲料一般都用充滿活力和自信的年輕人代言,奶粉用已做母親的明星代言則是首選,乙個形象溫和的產品用一位常在熒幕上飾演兇悍潑辣角色的演員當然不合適。

2.在廣告片製作之前要摸清競爭對手所請的代言明星,要不甘示弱:如果競爭對手找了一線明星,你去找二手的就等於是明顯低頭了,所以要麼不找,要麼就不能比競爭對手的差。

3.廣告片拍攝中創意是重點:當明星請的不是那麼理想時,想個好創意來製作就可以彌補缺陷,有時候,乙個好的創意還可以讓產品脫穎而出,印象深刻。

2樓:聊代言

運用「主品牌代言+單系列代言」此類營銷策略時,明星人選的搭配與合作的工作內容是重點,是同類明星聚合搭配放大效應,還是不同型別明星組合更廣泛覆蓋人群,要根據品牌定位等元素綜合評定。而工作的內容,因為都是代言類合作,合作深度更為廣泛,也可以選擇進行更多種類的內容輸出,過往介紹的活動、自**、品牌微電影、街拍、個人專案等多種形式都可以組合進行,具體的選擇可根據推廣計畫而定。希望能幫到你,望採納,謝謝優星庫!

3樓:一生熱愛全給你

代言產品的時候要注意產品的價值已經合法性。

4樓:添宇好個秋

主要還是這個明星的定位與你的產品定位是否相符~~~~受眾體是否有重合℃

一般找明星做廣告代言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5樓:全景瀋陽

我詳細說說,選擇明星或者名人代言,首要關注的都是**!都是如此,沒有不在意**的企業和老闆 !我先按照**區分一下,內地明星的**或者港澳台明星的**,現在**差距都沒那麼大了!

個別明星除外(華仔)更多了解微博

@冉先達!

一線明星 (我們都叫 藝人)年齡大些的老戲骨,一般不接代言,都在五百萬---一千萬每年。

一線明星 年輕寫的 基本代言都接,不論什麼行業(只要預算高八百萬都沒問題)五百萬都沒問題。

一線簽約 代言都是兩年**比較好談些,一年的也有,兩年一般都能給優惠。

二線明星 一般

二、三 百萬 上下  都沒問題。

三線明星50萬--100萬 都可以 更多了解微博@冉先達

四線明星也就幾十萬 肯定沒問題 如果中間有個朋友介紹 就比較好談!***『』

其他藝人 十幾萬 或者幾萬 都是交朋友嗎。。這個級別的藝人,通常都是給身邊或者家鄉朋友的企業做代言,所以**好說。

還有 選擇一人主要看是否合適自己的企業。。考慮價效比。。

一、選擇國內』或者港澳台的(國外的也有選的 較少)

二、選擇男或者女,或者組合、

三、選擇明星 職業 對就是職業,,明星,很多職業,包括 ,電影;電視;唱歌;主持;相聲;小品;模特;體育;棋牌等等好多好多,,,近幾年的網紅 不可小視。。。。

四、選擇明星的年齡段,準確的說就是他的粉絲都是什麼人群。跨度大優勢,影響深遠優勢

五、選擇投放**和形式來 選擇明星藝人 ,不同**,不同渠道 選擇大不同。

六,選擇**了,**適合的 價效比就高。明星代言 道理是越貴越好,實際也是月適合越好

七、選擇考慮的還有 影響區域和範圍,看您家產品了,銷售區域,或者未來銷售區域了。。

八,選擇明星代言 還看未來發展前景,這也十分重要,一夜大紅大紫 你就賺到了,,***,(多說一句 七年前 我推薦 小寶 的代言 就有坐火箭的感覺,)

九』選擇明星 也要防範 考察藝人的危險係數,出問題 『一夜**的太多了 ,謹慎

十』選擇 明星還有看其 團隊(簽約公司),這也很重要,好的團隊 保證藝人穩步上公升,不出大問題,出問題也可危機公關。化險為夷。。

十一;更多

十二;三十  更多了解微博

@冉先達

等等還有 好多條 。。都是多年積累經驗,不細說了,

實際上面排列不分先後,

如果胡說八道了,也別拍磚,,就當是說胡話了。。。本來也是一腳剛睡醒。。。

太晚了  ,下一,,,,覺,,,,,,,,,,,。。。。。。真快,,

6樓:媒力傳媒

很多企業非常想借助明星的知名度迅速帶動品牌推廣,但流於對明星代言的運作流程不熟悉,往往知難而退。藉此,非著名明星經紀人爾東猜為您簡述明星代言的流程及注意事項。

一、基本流程

(1)企業要明確需求:制定預算、非獨家代言的形象大使(肖像使用權),獨家形象代言人(包括:平面、影視、活動)。

(2)給出目標人選:如有目標人選,經紀公司給予**,企業衡量是否有超預算;如果沒有,經紀公司根據企業給出的預算範圍推薦合適人選。

(3)企業確定人選。

(4)經紀公司協助企業製作工作流程,安排藝人檔期,簽訂代言合同。

(5)執行代言合同(本地/異地)

(6)後期服務:經紀公司負責對代言人動態進行跟蹤、提報、預警,以及續約、更換提醒服務

二、注意事項

(1)企業在確定代言人人選後,不要讓多家明星經紀公司去詢價,結果會導致演員坐地起價。

(2)企業不要將預算當做為一種機密,結果會導致明星經紀公司做無用功,企業也選不到合適的代言人。

(3)企業在拿明星肖像使用權時,如果該明星在同一行業同一類的不同企業中已使用,建議不要選用,結果會混淆消費者。

(4)企業在找明星經紀公司時,要找具有相當實力的經紀公司,畢竟這樣的公司經驗豐富,在處理臨時突發的狀況得心應手。

(5)企業需做好推廣的前期準備,不要在簽約代言人後把明星的肖像掛在公司裡當**,既然投入了,就要借助各種平台、載體進行積極的

7樓:小夜曲故評

明星代言不是萬能的,需要考慮很多因素。

第一,選擇的明星 是否適合廣告演出。

雖然很多明星在公眾中具有良好的形象,一言一行都會對公眾產生很大的影響力。但他們並不一定適合廣告演出,消費者也不會把他們的好感、信賴轉嫁到品牌上面!

第二,明星對消費者的影響面。

每個明星都有他的專長,在某個領域有很大的影響力,其代言的產品最好與其專長有一定的聯絡 ,這樣才能產生很好的聯想。眾星傳媒 聯想起羅納爾多代言的金嗓子喉寶,你看到羅納爾多會聯想起潤喉的產品嗎?潤喉產品的廣告更適宜選擇歌星,因為人們相信他們在這方面具有更豐富的經驗。

第三,明星可能的負面行為。

人們對明星能夠愛屋及烏,就可能會恨屋及烏。明星因個人道德、個人事件會在公眾中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就會影響其所代言的品牌。"城門失火,殃及池魚」, 一但明星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知名度越高,負面影響越大。

8樓:明星經紀人寶昆

第乙個,定明星要看競爭對手。

如果競爭對手請的明星都一般話,那你請乙個比他們稍好一些的明星,你的競爭力就強很多,如果有競爭對手明星代言已經運作的很成功,明星請的也很上檔次,那你的想辦法走差異化道路,請乙個與競爭對手不同型別又與自己的品牌相吻合的明星,絕不能請乙個與競爭對手的代言人相同型別卻又下乙個檔次的明星,否則你就等於在告訴你的消費者你不如他。

第二個,品牌和產品要與明星般配。

如果你這個品牌想做的比較高貴,章子怡、鞏俐就比較適合,你如果讓鞏俐去代言休閒類的品牌效果就大打折扣。好多廠家容易犯「只要明星的知名度高就有效果」的毛病。

第三個,不要找好多中介公司去談明星的**。

我發現好多企業在請明星代言的時候,他找好多家中介公司,要求他們給某一明星**,廠家想我找這麼多家,那一家**低我就跟那一家談,其實這樣反而容易把**抬上去了,因為好多家中介都在為同一廠家與同一明星的經紀人談,明星的經紀人知道廠家要請他經紀的明星了,自然會把**抬上去。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只委託一家經驗豐富的中介去談,這樣由於明星的經紀人不知道廠家是否一定要請他經紀的明星,而經驗豐富的中介公司對明星的底價比較有數,往往能拿到好**。

第四個,可以把更多的廣告預算用於請明星。

企業把產品生產出來,賣到消費者手裡,必須要做一定的宣傳。假如乙個企業1年有200萬的宣傳預算,如果拿去做電視廣告,相信還沒什麼人看到費用就用完了,如果去做戶外高炮廣告,也做不了幾個廣告牌。但如果用200萬去請明星,可以請比較大牌的明星做兩年的平面宣傳了,產品包裝、門店形象等這些直接跟消費者接觸的終端都可以將明星的形象用上,廣告效果相比前兩種方法要好很多。

這也是這些年來,越來越多的企業願意花重金請明星的原因。

第五,品行不穩定的明星最低的**也一定不要請。

明星代言有問題的產品是否需要負責

9樓:蠢貓

按照《廣告法》中的廣告合同來說,明星應該是**人的身份。那麼,產品出了問題,明星就應該承擔責任。

如果說明星做廣告無形中給了消費者購買的信心,就應該對產品的功效性進行審查,其代言產品的語言文字,能不能和功效相匹配?做了虛假宣傳,就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但是,明星是否承擔連帶責任不能一概而論,比如有一種廣告以現身說法的形式,也就是證明廣告,明星以自己的一種經驗的方式告訴消費者產品的功效。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明星就存在乙個很大的主觀過錯,明星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0樓:滕法**

代言產品出現問題,明星是否該擔責呢?要承擔消費者的損失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作為代言人,產品出了問題應負相應責任

如果要歸屬明星和代言企業是一種什麼樣的法律關係,按照《廣告法》中的廣告合同來說,明星應該是**人的身份。那麼,產品出了問題,明星就應該承擔責任。作為產品的代言人,既要履行**合同中的約束,同時也要履行**事項的法律關係,也就是說受《廣告法》的約束。

明星在受**合同約束的同時,其**的事項必須受到強制性法規的約束,《廣告法》要求廣告要真實、適度,那麼**人就應該按要求去做。對一些宣傳語言應審查是否有科學依據,比如說「肌膚年輕12年」有無法律依據?這樣明星就有責任了。

從侵權角度來說,有幾個要素,如果公眾人物明知廣告宣傳的產品有很大瑕疵,還要為了拿到高額的廣告報酬去為廣告產品做宣傳,這個在《民法通則》中有相關規定,就屬於有過錯,符合侵權的第乙個要件。

同時,明星做廣告,他的廣告費占有很大的成本,這種鉅額的成本最終要由消費者來承擔,如果將明星看作經營者的主體,他就應承擔責任。

如果說明星做廣告無形中給了消費者購買的信心,就應該對產品的功效性進行審查,其代言產品的語言文字,能不能和功效相匹配?做了虛假宣傳,就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但是,明星是否承擔連帶責任不能一概而論,比如有一種廣告以現身說法的形式,也就是證明廣告,明星以自己的一種經驗的方式告訴消費者產品的功效。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明星就存在乙個很大的主觀過錯,明星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果是證明廣告,明星首先應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如果自己根本沒有驗證,為了做宣傳而說,這就是一種欺詐,有過錯,明星應該承擔責任。

從事律師職業10餘年的汪曉遜認為,明星做廣告,原本無可厚非,明星本身就是一種稀缺的資源,如果不加以利用,也是對資源的浪費。但是,名人、明星代言虛假廣告要負道義和法律責任,因為很多不規範的廣告只需普通的常識即可判斷。如果代言的廣告的確給消費者造成了損害,可視具體情況追究代言人的連帶責任,或按比例承擔責任。

明星代言食品廣告有哪些,明星代言廣告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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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都有哪幾種形式,明星代言有哪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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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能否為親戚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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