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如何理解
1樓:季金鳳
法律分析:上下班途中應當理解為: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或者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早和,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並基》 第六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絕睜謹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如何理解工傷認定中的上下班途中
2樓:家理事務所
一、時間因素。「上下班途中」應該是在乙個合理的時間範圍內,根據職工上首謹如下班路程的遠近,使用交通工具的不同,綜合考慮交通狀況、天氣情況、行使安全等因素,合理裁量的一段理性人的上下班時間範疇。二、路線因素。
這裡所說的路線應該是上下班的合理路線,而不是必經路線,合理路線可以是地面路線、地下路線(地鐵、晌螞過江隧道等)或者高空路線(高架橋等),因不同的勞動者考慮的主要因素不同,只要勞動者選擇的路線符合行使便捷、費用較低、安全性好等一項標準,就可以認為是合理路線。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者啟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要如何進行
3樓:懂視生活
職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認定為工傷,但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發生的交通事故;
第二,必須是在上下班的必經線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
第三,必乎和好須是歲鉛本人沒有責任或者不是主要責任;
第四,必須是因機動車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法律棚冊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要如何進行
4樓:法妞問答**諮詢
職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認定為工傷,但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發生的交通事故;
第二,必須是在上下班的必經線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
第三,必須是本人沒有責任或者不是主要責任;
第四,必須是因機動車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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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是屬於工傷範疇內,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內容之一。
根據此條認定時,主要關係兩個條件,員工是否在上下班途中。而且上下班途中的範圍是多大,在順路從事其他事情時,是否包含在內,是需要討論考慮的。而在順路從事一些事情的範圍是需要關心的。
還有乙個就是交通事故,這裡明確說明一定是需要交通事故才能認定為工傷,非交通事故是不予認定為工傷。如員工在上下班途中自己摔傷。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
最後一點就是非本人主要責任,也就是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一定是有第三方存在的,需要由交警部門下達責任判定書證明非本人主要責任才能認定為工傷。如果是員工駕車本人主要責任是無法認定為工傷的。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與上下班途中工傷如何認定有關的法律實務問題分析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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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遭受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合理時間;
2、合理路線;
3、本人不負主要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人社部發〔2013〕34號。
二、《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應當以有關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為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發〔2016〕29號。
六、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社部函〔2004〕256號。
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裡「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六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遭遇車禍是否屬於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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