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攬洛晶
按照《物權法》第19條及《房屋登記辦法》(下稱《辦法》)第76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申請異議登記的前提是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其實這。
種賀悶規定在實務中根本不具操作性。因為利害關係人之所以要提出異議登記,必定是與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有所爭執,而且一旦異議登記生效,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人。
再行處分已無可能,因此,異議登記須以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為前提的要求使得法律有關異議登記的規定不具有操作性。
房屋登記法》
一)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的面積等內容建造的建築申請登記的;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衝突的;
四)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徵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我國的物權法中應該並沒有相關的登記處分規定,德國民法典上有,其全名是登記處分鉛凳要件主義,激旅是與登記對抗主義與登記要件主義相對的,含義是指,非經登記,可以獲得不動產的物權,但對之不可進行處分。非經法律程式明激凳進行的物權變動,在進行登記前不得進行處分。希望能幫到你。
物權中的處分是什麼意思
3樓:律漸
法律分析:處分行盯橡為是直接發生財產權移轉或消滅效做跡果的行為。處分行為的結果是權利的移轉(交付物之行為)、權利內容的縮小或改變(設定地役權)、權利上設定負擔(抵押)以及權利消滅(免除債務、拋棄)等。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處分權是所有權的一種權利之一,對動產或者不動產享有處分權的,一般是擁有所有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凱胡旁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一百一十五條 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物權行為什麼是處分行為
4樓:網友
1、樓主好,你在看物權變動那塊內容吧。
2、非物權變動模式其實就是指不採納物權行為理論的物權變動模式,包括三類:
第一種:絕對意思主義,即合同設立後物權即行變動,登記不影響物權效力;
第二種:債權意思主義,契約生效後,物權變動即行實現,藉助公示公信手段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種:債權形式主義,契約生效後,未經公示公信手段之輔助,物權變動並不生效。
而物權行為理論所適用的物權變動模式就是物權形式主義,即契約生效後,欲引起物權變動,除了藉助物權公示公信手段,還需要當事人就物權變動產生乙個獨立於契約合意的意思表示合意。
3、我國大陸地區以及澳門特區的物權變動模式採納債權形式主義;香港特區屬於英美法系未有物權債權之區分,故無法做定論;臺灣採納物權行為的物權形式主義。
5樓:藍冰落寒
處分行為應該理解為對所有權的處分。比如賣掉自己的或他人所有的物、拋棄物等。而對使用權的處分不屬於處分行為,比如借給某人物等。
物權行為是處分行為嗎
6樓:胡文學
物權是權利,是對世權,不是行為,更不是處分行為,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處分行為指的是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其處分的客體是權利。
物權行為,是指以物權的設立、移轉、變更或消滅為目的的法律行為。
一、債權物權分離原則。
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動產對整個社會都具有重大意義,不動產物權,在各國都是民法典最重要的內容。不動產襪信物權的重要意義和作用,又與不動產登記制度有著緊密的聯絡。
民法典第九條的規定表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動產物權登記原則上是不動產物權的法定公示手段,是不動產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生效要件,也是不動產物權依法獲得承認和保護的依據。
例如,當事人訂立了合法有效的買賣房屋合同後,只有依法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讓登記後,才發生房屋所有權變動的法律後果;不經登記,就不會產生房屋所有權變動的法律效力。此外,不動產物權登記還可以派生出擾凳不動產物權登記推定真實的效力,即除有相反證據外,法律認為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人是該不動產的權利人。這既是不動產物權交易安全性和公正性的需要,也是不動產物權公示原則的必然要求。
因此,對相信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而取得該項權利的人,法律認可其權利取得有效並予以保護。
二、完全物權有哪些。
物權取得可細分為不動產物權的取得、動產物權的取得、用益物權的取得。
某些法律事實能夠引起這三種物權的發生,某些法律行為僅能引起其中一種或二種物權的發生。能夠取得不動產物權、動產物權、用益物權的法律事實主要有以下行為和事實:
一)合同。通過買賣、互易、贈與取得物權。
二)善意取得。受讓人基於對不動產登記、動產佔有的信賴,以對價善意受讓不動產、動產的物權,縱使出讓人無轉讓的權利,受讓人依然能夠取得該不動產、動產的物權。
三)繼承、遺贈。公民死亡後,繼承人、受遺贈人取得遺產的物權。公民死亡的時間,是繼承人、受遺贈人取得遺產物權的時間。
四)賠償、補償。通過獲得賠償、補償取得物權。
五)判決、裁決。通過人民法院判決、仲裁庭裁決取得物權。判決、裁決生效的時間是當事人取得物權的緩好旅時間。
六)劃撥。通過劃撥取得物權。
七)時效。通過取得時效取得物權。
因法定原因取得的房屋所有權,為什麼在處分前應先辦理權屬登記?
7樓:焰流
《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了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 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這是法律規定的未經登記就取得或喪失的物權。依此規定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就是屬於因法定原因取得。
但因這種原因取得的房屋所有權未經公示程式,公眾無從在登記簿上查閱瞭解真實的權利狀況(如仍記載為上一手的權利人所有),因此,為保護交易的安全,《物權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了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權利人轉讓房屋所有權或者以房屋設定抵押權都是對物權的處分,因此,《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了應當先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後,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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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圖書的行為,是把圖書作為一項財產進行出租,不涉及著作權的內容。著作權法規定的出租權 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出租權,是指著作權人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出租者作為作品複製件的合法購買者,按照傳統法律理論的原理,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