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就一套衣服有什麼關係呢?在這裡做過,對公司,對同事有感情,留一套衣服作判答答紀念掘慧也可以舉弊啊,跟領導說一下,跟後勤說一下就行了。
在商場做導購不開心自離了,現在公司發簡訊來說倉庫少東西而且我帶走了工服是公司財產要報警處理。
2樓:網友
不用怕,只要你是清白的,他們如果沒證據就不能把你怎樣。
我工作26天直接辭職走了,工作服放在同事家被隊長拿走了,現在也不發工資。我可以報警說隊長偷嗎
3樓:玄韶
不能 問你同事啊 在他家的東西怎麼能隨便給別人。
4樓:i隨薪所欲
這個不能算偷,但你辭職了就直接走人,如果沒按約定辭職多久才走人,估計他們會扣部分工資。但不會全部。
辭職離職後工作服等工作用品需要還給公司嗎?
5樓:韓飛
辭職離職後工作服等工作用品是不需要還給公司的。
一、工作服作為公司對員工的一種福利,在員工離職以後,是不需要歸還給公司的。
二、一般離職以後,如果是屬於公司的物品如:鑰匙、電腦、辦公用品等都是需要歸還給公司的。
6樓:君的天下
這個貌似沒有法律規定的。。。只有公司在規章制度上面寫上註明罰款,那麼在員工辭職之前限定員工歸還工作服,不然就在工資裡面扣除。
7樓:紫傑
主要看工作服的費用是公司出的還是個人出的,如果是公司給買的話,離職後是要歸還的或是按公司規定的工作年限折算;如果是個人出押金的話,交回後公司歸還押金或是歸個人所有,押金就不退回了。
8樓:網友
是的,起碼你要主動還回去。公司的人要不要就是他們的問題了。 善始善終嘛。
好點的公司都會給你留個紀念的。 有的公司管理比較嚴格,是需要**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服一般情況下是要歸還的,如果不歸還的話,有可能根據你使用的年限折價賣給你~
10樓:匿名使用者
看情況,有些是要求交回去的。
我比較喜歡單位發的工作服,想要辭職後花錢買下來帶走,經理能同意嗎?如果不能要怎麼樣能讓我經理同意?
11樓:**系入殮師
企事業單位的工作服,基本都是定做的,最好的辦法就是,拿上你的衣服,到裁縫店裡面,別人一看就知道怎麼做。然後做一套新的,沒有必要去跟公司扯這些!
12樓:來自日光巖溫文爾雅 的大羽梅
一般公司的話工作服是不會扣錢的,只有在你辭職不幹的的情況下如果不交工作服是從你剩下的工資裡面扣除的,然後剩下的錢給你,衣服你帶走。
13樓:死伢
一般工作服不是都已經扣過錢了。
14樓:制執著
只要你花錢當然可以買走!
15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服走的時候 會扣掉你的一部分工資費用作為服裝費,你就可以帶走了。
16樓:我愛
花錢買肯定沒問題,他們也是買的。
辭職後公司要我支付工作服的錢,合理嗎?
17樓:韓飛
用人單位的規定是不合理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根據原勞動部1995年《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本法第八十三條也規定了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或者扣押勞動者證件的法律責任,即: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按每一名勞動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依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七條及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賠償經濟損失的數額,應由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從職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如果能夠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良好的,賠償金額可以酌情減少。
在勞動者中確實有少數違法亂紀分子利用工作條件的便利,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同時由於他們流動性較大,不易於管理和索賠,導致個別用人單位只能通過收取風險抵押金、抵押物或扣押身份證等方式來避免損失,這樣做是不合法的。如果用人單位想要避免勞動者給單位造成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就離職的風險,應當通過加強內部管理來解決,而不能簡單地採用收取抵押金(物)的錯誤方式。
18樓:網友
公司未告知的情況下,屬於公司違規。
途徑:協商解決,不成那就來硬的,勞動保障部門去告它。
什麼工作服啊值800,去他媽的,**公司,直接告訴他我要去告你。
離職了10個月員工,帶走了工作服,現在要過來退工衣押金,該怎麼解決
19樓:碉堡大萌比
你應該把工作服還給單位。單位應該把押金退還給你。
理由:《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以服裝費、保險費等各種名義收取押金費用。不管以任何名義向求職者收取費用,都是違法的。
肯德基打工辭職後,自己的工作服是自己帶走?
20樓:濤聲海韻
工作服不是自己買的,就應該歸還。
21樓:涼城薄夢薇薇
需要歸還的,押金退給你。
我想辭職,店裡壓了我兩百塊的押金,還有半個月的工資!那我走的時候把工作服帶走行嗎?會不會不好?
22樓:小陽陽
薪水一定要的,不給去勞動局,衣服就不要拿了。
23樓:疏展
沒事,工資還有半個月,還有你兩百的押金,你拿走工作服是應該的,誰也說不出啥的,祝你開心。
24樓:蕭宇翎
工作服帶走要扣錢的,不划算。
25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做不好,但是如果店家不講理,我支援你拿走,但是拿走後跟店裡打個招呼。
26樓:闅忊櫋蹇冭蛋
沒什麼 向店長說明下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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