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2個月離職會有競業限制補償金嗎?

時間 2025-05-06 04:50:11

1樓:匿名使用者

按月發放勞動者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的30%或當地社平工資的30%。

2樓:濤聲海韻

被單位開除,也是離職的一種,需要辦理手續,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獲得相應的補償,或者能夠對不公平待遇取證,因此一旦被開除,要理智對待,依法辦理離職手續。

如果開除屬於處罰過重,一般可以要求單位提供開除的依據,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異議,要求單位糾正,或者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離職,指員工不論以何種理由離開本職崗位的行為,其中包括員工向單位辭職,單位對員工解除聘用或中止聘用,員工調離本職崗位。

經批准辭職的員工,被解除聘用或中止聘用的員工,一般向部門主管領取《員工離職報告單》,按單位規定和報告單內容詳細填寫。

填寫後的《員工離職報告單》,經部門主管簽字批准後,由員工分別到相關部門辦理退還領取的各種物品及工、量具、工作服。

相關部門的主管人員核對員工歸還領取的物品及工、量具和工作服的品種及數量,經核對無誤後,在《員工離職報告單》上簽字確認。

離職員工完成上述各項手續後,持《員工離職報告單》到單位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辦理手晌迅續時,員工滾世必須同時提供相關資料。

1、已按規定填寫和經相關部門主管人員簽字的《員工離職報告單》。

2、員工徽章、臨時出入證(限已發放徽章或臨時出入證的員工)。

3、員工本人宴備此的id卡(限已發放id卡的員工)。

4、當月的考勤卡。

5、停車牌(如有)。

6、保管的鑰匙等。

單位辦公室人事部門主管人員,對離職員工的各項資料、考勤記錄、就餐費用及遺失物品應賠償的金額核實無誤後,在《員工離職報告單》上簽字確認,並及時將《員工離職報告單》及考勤卡移交財務部門。

財務部門主管工資核算的人員,應認真對單位辦公室移交的資料核對落實,及時辦理離職員工的工資發放手續。發放時結清各種款項。

隨後單位人事部門在十五日內為離職員工辦理社保和檔案轉移手續,離職員工正式與單位脫離關係。

離職半年後收到競業禁止補償金,應該怎麼辦?

3樓:網友

競業限制是通過對勞動者自由擇業權利進行一定程度的制約來保護商業秘密的一種手段,制約的物件包括在職職工和離職職工。對在職職工而言,競業限制屬於默示的法律義務,對離職職工而言,則必須**於競業限制協議的設定,而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一般要以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的補償金為代價。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既有法律強制性規定,也存在約定為主,法定為輔的內容。

具體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概括:

1、在支付時間上法定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即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我們認為「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屬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律已經對當事人約定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給予了強制界定。

2、支付標準和支付形式我國的關於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規定競業限制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僅有司法解釋作支撐。因此,當事人可以約定的是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標準和支付形式,若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就適用司法解釋。

3、對支付標準僅有司法解釋,法律尚無明確規定根據我國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相關司法解釋,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

離職兩個月後收到競業補償金

4樓:徐煒

法律分析:離職時如果沒給補償金,那麼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是無效的。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猜坦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穗枯桐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敗乎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競業協議補償金在離職後第乙個月沒有發放

5樓:何榮波

法律分析:競業限制補償金的發放時間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協商,並在勞動合同或者競業限制協議中作敗含出約定。如果未作約定或者派枯悄未協商的,應當按月支付。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塵渣應予支援。

離職後2個月未給競業補償金

6樓:宇小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合同,如果約定了 競業限制條款 ,約定勞動者離職後1年內不得到同行業同崗位工作的,勞動者應該遵守。但是,用人單位應該在勞動者離職1年內按月支付勞動者競業限制補償,補償的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也不得低於本人工資30%《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喚告頃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後,在 競業限制期限 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友檔補償。

勞動者違反 競業限制約定 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 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勞動爭議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 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 勞動合同履行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和陸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離職乙個月沒收到競業補償

7樓:大王普法

一、離職後未給競業限制補攜察償怎麼解除競業限制

依法解除,可以協商解除也可以起訴解除。

如果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導致其未按協議約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按照合同法原理,一辯告茄方根本違約,另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權。據此,《解釋(四)》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競業限制補償金有什麼規

一)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二)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餘期友坦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三)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乙個月通知勞動者。

離職兩個月後收到競業補償金

8樓:王長玉

離職時如果沒給補償金,那麼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是無效的。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頃知亮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如何解除競業雀寬限制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合法解除有三種方式: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2、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可以解除;3、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

二、什麼時候可以解除競業限制。

約定到期或者超過兩年即可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競業限制期間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就業,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三、競業限制條款需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1.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智財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2.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後,該條款開始生效。

3.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必須同時約定經濟補償的內容。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該經濟補償標準、數額由當事人自行約定。4.在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時應當同時約定具體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內容,但不得再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5.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八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猛譽,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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