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述事實就一定是罪嗎?陳述事實就是罪嗎?

時間 2025-04-29 12:20:01

1樓:愛吃肉的柚子呀

陳述事實,只要這個事實本身沒有問題,那麼不管你是陳述本人的事情還是他人的事情,都是無罪的。當然還有一句話叫做陳述犯罪事實,犯罪就是犯罪,說出來或許可以進行,畢竟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當然從你的提問上看,你應該是說了什麼別人認為不應該說的事情,或者是大家默契的認為不應該再提的事情。

其實很多時候我們只要做到問心無愧就可以了,別人有別人的看法,有別人的立場,但站在你的角度上來說,他人的看法和他人的立場不一定是正確的。而這時候你作為乙個獨立的個人,你有自己選擇陳述的權利,把陳述事實說成是一種罪,那麼也太過嚴重了。如果你是乙個成年人,那麼你就要對自己說的話做的選擇負一定的責任,不管你選擇陳述這件事的本身的原因和立場是什麼。

既然你所說的話所做的事情會對別人造成了一定的影響,那麼你在做這件事情之前,就要考慮到可能帶來的問題,而不是事到臨頭了說一句我有錯嗎?我有罪嗎?這樣反而會激化矛盾,對問題本身的解決也液舉陪毫無作用,反而顯得你做事魯莽,根本就沒有考慮到為什麼要這麼做,會給別人帶來問題。

其實很多事情都是沒有對錯的,你有沒有罪鬧蠢就涉及到這件事本身的對錯。

如果你認為自己做錯了,那麼就盡力去彌補,並且保證下次不再犯。如果你覺得自己這對的,做這件事情沒有任何問題。那麼你就要搞清楚,你為什麼覺得它是正確無誤的,你的立場是什麼?

你又是怎麼去解決這樣一件事情的?不答衝能由你自己來判定對錯,然後把後果拋給別人,如果是這樣的話,你這樣做本身難道沒有問題嗎?勇於承擔責任是人品。

2樓:自己滴定

根本拆悶就不是這樣的,陳述事實多會也是沒有罪的,如果你沒有做一爛鋒些違法犯罪的事情,然後陳述事實的話,肯飢御晌定是最正確的,沒有罪。

3樓:而且我

陳述事實並不一定是罪,陳述事實就是將這件事情原本的樣子還原,這並不是罪過。

4樓:情感諮詢師半暖陽光

不一定是,是不是罪要根據你所說的事情是不是違法的進行判定。

陳述事實就是罪嗎?

5樓:鍾木木的小太陽

雖然從小大人就會教育小孩不要說謊,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有的時候為了不得罪他人,或者損害自己的利益,都會說一些必要的謊言。所以有時候一些說真話的人反而會受到譴責,這時候有的人心裡就會產生乙個疑問,說真話,陳述事實是有罪的嗎?這個問題要分情況來考慮,大多數情況下陳述事實並不是罪,反而不陳述事實才是有罪的,但是也有一種特殊的情況,接下來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具體的情況。

一、刑事訴訟。

在刑事訴訟中,如果不如實陳述事實,從而造成法官誤判的,是構成犯罪的行為,嚴重的可能還會坐牢,所以在法庭上作偽證代價是非常大的,這在刑法中是明確規定了的,如果做偽證,最高可被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在現實生活中,雖然很多時候我們需要善意的謊言,但是事實的真相還是最重要的,欺騙是一種非常不好的行為,可能會對別人造成非常大的傷害,所以在能說真話的時候就儘量說真話。

二、侵犯名譽權。

陳述事實在有一種情況下可能會構成犯罪,那就是所陳述的事情侵犯了對方的名譽權,從而造成了犯罪。名譽權是人格權的一種,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所陳述的事情對他人的名譽進行了侵害,那麼就算陳述的是事實也會構成對他人的名譽侵權。比如你無意間知道有人患了愛滋病,並把這個訊息傳播了出去,從而導致他在社會上的聲譽降低,那麼你就有可能構成了對他的名譽侵權,雖然你說的他得了愛滋病是事實,但是你說出了這個事情導致了他的社會評價降低,所以依舊侵犯了他的名譽權。

在實際生活中,說話的時候一定要多加註意,不要因為自己說的是事情就認為自己有理,有可能會侵犯別人的私隱。

6樓:那麼反

不是的。陳述事實不一定就是犯罪,有時候真相是比較可怕的,說真話的人都是有勇氣的人。

7樓:隨心飛翔

陳述事實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是要看具體條件。

8樓:雙子小黑嘿

不是的,這樣的說法實在太片面了,而且並不是這樣進行劃分的,也不符合規定。

陳述事實就是罪嗎?

9樓:張夏至說教育

陳述事實不是罪,只是把事情的真相說出來,這個和罪無關,只是語言上真實的表達。如果你陳述的事情中有違法行為,那就有罪。

當事人陳述指的是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就有關案情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所作的敘述。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及審判階段,當事人的陳述都是重要的證據材料。

審判中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旅頃論,都以當事人的陳述為重要內容。當事人的陳述都必須在審判長許可下進行。被告人供認犯罪後應陳述其犯罪全過程,否拆念陸認罪行時應允許其提出辯解和反證;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也應當庭陳述自己的意見。

注意問題:

1)證據學上講的當事人陳述主要是狹義上的,當事人就訴訟請求的陳述——,體現處分原則;就證據問題的陳述體現當事人質證的權利。高圓。

2)當事人陳述必須是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當事人在法庭外所作的陳述一般不能作為當事人陳述予以對待,不能產生當事人陳述的效力。

3)當事人陳述的形式包括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並以口頭形式為主。

4)可否由人代為陳述的問題,區別不同的情況。

以上內容參考:百科--當事人陳述。

陳述事實罪

10樓:陳晨

法律分析:侵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這是灶液指損害後果是由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所造成的。

侵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具有客觀性,但這種客觀性又有其特點。因為侵害名譽權中的精神損害和名譽損害是無形的,認定這些損害往往只能通過推定的方式進行。所以,侵害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又具有一定的主孝辯碧觀因素。

其次,這種因素關係具有必然性。例如,公開誹謗某婦女,散佈該婦女不正當兩性關係的虛假事實,致使該婦女精神遭受巨大損害,痛不欲生而自殺自亡。再如公開散佈某人道德低下、品質惡劣的謠言,致使其名譽受到損害而被解僱,造成圈套的收入損失。

這些侵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聯絡雖不是直接的,但卻具有必然性。這種因果關係還具有多樣性,即可以是多種侵害行為造成乙個損害後果,也可以是乙個損害行為造成多個損害後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巧舉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陳述事實罪是什麼意思

11樓:創作者

合理辯解不影響如實供述。即如實供述了案件事實,但對案件事實的定性,存在不同理解,有不同看法,進行辯解,仍屬於如實供述。

其次,關於如實的範圍: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外,還應包括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前科等情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況與真實情況有差別,但不核凳影響定罪量刑的,應當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影響定罪量刑的,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最後,關於如實的程度:犯罪嫌疑人多次實施同種罪行的,應當綜合考慮已交代的犯罪事實與未交代的犯罪事實的危害程度,決定是否認定為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如實交代的犯罪情節重於未交代的犯罪情節,或磨遲者如實交代的犯罪數額多於未交代的犯罪數額,一般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無法區分嚴重程度,或者已交代與未交代的犯罪數額相當,一般不認定瞎氏李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擴充套件資料:如何認定主動供述罪行。

1、投案交待的必須是犯罪事實。

如果投案人交待的不是自己所犯罪行,而是違法或者違反道德的行為,不構成自首。

2、投案人交待的必須是自己的犯罪事實。

投案人交待的是自己應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也包括與他人共同犯罪的事實,如果投案人只交待他人的犯罪事實而不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不構成自首。

3、投案人必須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

投案人應當將自己的犯罪事實原原本本地交待清楚,不虛構、不偽造、不避實就虛、不避重就輕、不推諉塞責,否則不構成如實交待,也不能認定自動投案,也就不能認定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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