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二審證據證人問題??二審需要新證據嗎

時間 2023-05-21 10:27:05

1樓:網友

二審是沒有舉證期限的,一般來講,在一審舉證期限內就應該把證據提交完畢。二審不會接受當事人的舉證。但也有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十條 在第二審程式中,對當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證據,法庭應當進行質證;當事人對第一審認定的證據仍有爭議的,法庭也應當進行質證。

第五十一條 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的案件,對當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證據,法庭應當進行質證;因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證據不足而提起再審所涉及的主要證據,法庭也應當進行質證。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第五十條和第五十一條中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證據:

一)在一審程式中應當准予延期提供而未獲准許的證據;

二)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依法申請調取而未獲准許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審程式中調取的證據;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舉證期限屆滿後發現的證據。

中止訴訟一般是因為該案件的審理結果需要另外的案件的判決進行判斷。但不會成為提交證據的理由。

2樓:匿名使用者

從法律規定上講,二審只接受一審時確實無法取得的證據或未發現的證據。如果符合這個要求,那法院會採信的。

二審未規定舉證期限。

3樓:璃龐

1、有證據就應當及時提供。

2、在上訴時就應當提供。

3、超過舉證期限的法院可以不處理。

二審需要新證據嗎

4樓:程智華

法律分析:二審**後能提供新證據,滿足提供的法定條件則可以提供新證據。必須具備全面、客觀、充分的證據條件,多個證據能夠形成反映客觀真實性的證據鏈,方可以認定事實。

如果證據不充分、不全面,不能清晰和客觀反映事實存在的真實可信性,或者證據鏈過於片面,不能蓋總全貌、不能印證客觀真實性,就不能夠認定事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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