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離婚後財產分配的問題,離婚後財產分配問題

時間 2023-05-18 15:27:06

1樓:網友

你所說的給,是一種贈與行為。

一、如果房屋沒有變更產權人姓名,那麼贈與行為無效,還是父母的房屋;

二、如果變更了姓名,那麼婚前贈與的,歸甲;

三、如果是婚後贈與的,有兩種可能:

父母贈與時明確是贈與甲個人的,歸甲;否則是甲乙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如下: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另,不同意樓上的意見。他引用的司法解釋只適用於父母出資給兒女購買房屋結婚的情況,而你所說的情況,是父母原來自己的房子,顯然不是後購買的。

2樓:網友

只要房子的產權證上沒有甲和已的名子,又沒有贈與協議。

那麼無論什麼情況房子都是父母的。

3樓:一千年以後

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

4樓:網友

婚前給甲的話那麼是父母增與甲的財產,但是還是應當辦理過戶手續後甲才取得該房屋的產權。

婚後給甲的話那麼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獲得的增與財產,那麼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樣甲也要辦理過戶手續,否則該增與行為有效,但是甲仍未取得房屋產權!

5樓:匿名使用者

要具體分情況考慮:

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是要登記為準,主要看房產證的所有人名字,若房產證上產權人為父或母的,並也沒有贈與協議的話,產權不變!

下面開始考慮你所提的問題:

一)婚前給予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析》 (法析[2003]19號)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因此,根據具體問題分析該財產歸屬問題,結合《婚姻法》第十八條的關於夫妻一方的財產規定,是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列為財產分割範圍!

二)婚後給予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析》 (法析[2003]19號)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因此,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詳細可參閱。

8088/datalib/2003/lawlist/dl/dl-174841/

根據法律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6樓:匿名使用者

房產變更我國實行登記主義原則,若甲的父母有口頭或書面贈與使贈與行為已成立,甲未辦理婚前財產公證,離婚時房屋屬於夫妻共有,甲乙各半。

當然,若甲父母未辦理產權過戶給甲,現在又只認為是借給甲暫用,那房屋至今屬於甲父母。

在很多變化多端的社會問題面前法律不是萬能的。

7樓:匿名使用者

結婚前還是父母的。

結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後財產分配問題

8樓:喜愛娛樂的貓公爵

【離婚財產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

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

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9樓:瀋陽三爺

按照新婚姻法,家庭財產可以定位個人財產的。所以只要你有證據證明,以上你說的房產是你在在結婚前購置的,或是父母的都可以。這樣房產就是你個人財產。

即使離開了,女方也不會分得該房產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1、 根據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各人所有,婚後財產平均分割。

2、如果是你婚前財產,她不提,你不要提交證據證明是你的婚前財產。如果她提出是婚後財產,你只要提供證據證明就可以。

3、如果兩人溝通能和好和好,不能和好好和好散。

11樓:洛克飛尼

你好。首先,婚前財產無論過多久都是婚前財產,屬於夫或妻一方,離婚時不用分割。

其次,要界定你說的財產是否婚前財產,需要你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

若上述財產系你婚前所得(房地產權證日期或購房合同日期在你結婚證日期之前),應當界定為婚前財產。

或者婚後以婚前財產買房,或者你父母對你的贈與,都可界定為你個人的財產。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你說得比較籠統,如果有不明白的,可以qq我。號碼見我個人資料。

離婚時財產分配問題

12樓:山西太原王律師

離婚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無法分割婚前財產。男方婚前全款買房,離婚時,房產屬於男方;男方婚前貸款買房,共同還貸部分則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離婚財產分配問題

13樓:簡漠谷爾白

不可以,根據我國《

婚姻法》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

生活補助費。

等費用;……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均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參與分割。

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問題

14樓:法幫網知道

離婚財產分割方法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

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智財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離婚關於財產分配的問題

15樓:泠映爍山新

你好,一、在財產分割方面,你把握幾個原則:

1、共同支配原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雙方對財產都有支配權。一般情況下,各人的衣物、日用品歸各自所得,債權(借出去的錢)、債務(欠別人的錢)、房屋、汽車、家用電器(大件物品)等平均分配。

2、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如果一方對婚姻的死亡存在過錯,則有一條原則叫「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就是說,無過錯的一方可能會多得到一部分財產的支配權,具體視過錯大小依規而定。

3、照顧困難方原則。如果離婚後一方可能出現無法過正常生活的情況,那麼,另一方有義務給予幫助,法官可能會多給一部分財產的支配權給無法正常生活的一方。

4、照顧女方原則。如果雙方確因某些原因無法共同生活並導致婚姻死亡,且雙方都沒有故意的過錯行為,按照中國習慣,在財產分配上應該照顧女方。

16樓:匿名使用者

我來說點不同意見吧:

第一,這個房子雖然開始建設是結婚前,但是,其建好是婚姻存續期間。所以,首先要看婚姻存續期間,建房的過程中有沒有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使用了夫妻共同財產,則應該依照使用多少來確定房屋產權比例。

第二,婚姻法規定,婚後,父母贈與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房產證製作和領取肯定是在婚後,這時候房產證上有母親和男方的名字,說明母親至少將房產的一部分贈與(正如第一條所說,也可能不是贈與,而是本身就應該有男方的份額)了男方。如果是贈與,則該贈與的財產視為夫妻共有財產。

綜上所述,無論是贈與也罷,還是建房時投入了人力、財力也罷。至少房屋中男方的份額,是應代表夫妻共同財產的。據此,女方對男方所有的份額可以分割。

另外,有小孩的話,說小孩可以分到是沒有錯的。但是,不是現在就可以分,現在你撫養小孩的話,只能要求男方出撫養費,小孩分房子只能是男方死亡時依照繼承進行。因為,房子最多算是夫妻共有財產,不是你們這個小家庭的家庭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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