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一方所借債務算不算共同債務

時間 2023-04-19 08:18:04

1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問題:一年前,因丈夫好賭而欠下大量賭債後,我便離他而去。最近我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丈夫同意,並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

在財產分割時,他拿出對外所借的兩張共5000元的借據,並聲稱是我走後,為生病的老父和女兒看病和生活所借,並出示了醫院的病歷和收費單據,要求我負責償還。請問題:分居期間,丈夫所借債務應由誰償還?

要判定你丈夫所借債務應由誰償還,主要看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或是個人債務,《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

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202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負債務,應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從你信所述看,你丈夫在與你分居期間,為滿足家庭生活和醫治老父、女兒的病所借的債務,是你們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不論是夫妻雙方借貸的,還是一方借貸的,都是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不夠清償的,你應依法承擔本應由你承擔的部分。

2樓:無訟

夫妻分居多長時間和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沒有必然聯絡的,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由債務性質決定,例如一方分居所負,但用於家庭生活所需的債務,可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債務到底應該誰舉證。

1、單方舉債的舉證責任

對於夫妻單方舉債的,原則上由舉債方舉證。即舉債者認為屬於共同債務,而另一方認為屬於舉債者個人債務,應當由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屬於共同債務,則應當認定為舉債者個人債務。

2、共同舉債的舉證責任

對於夫妻共同舉債的,原則上應認定共同債務。如果有相反主張者,由提出相反主張者舉證。

3、一方承認曾有債務,但認為債務已還清的舉證責任

一方承認曾有債務,但認為債務已還清,對此,不發生舉證責任轉換或倒置問題,仍應由主張債務存在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3樓:

只要法院沒有判決離婚生效,那麼各自所有的債權和債務都屬於夫妻共有。法院現在實行的是誰提告誰舉證的原則,那麼你可以提供分居證明,這個證明由街道或居委會開具,農村的由村委會開具,用來證明你們開始分居的時間。因為不是你說你們三年沒有同居了就算數的。

必須提供書面證明,加上離婚提告一起,這樣這三年內發生的債權和債務就與你無關。但是三年前同居時間內產生的債務你還是得共同承擔。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所欠債務如果認定為是共同債務的,就需要共同償還。

5樓:法律快車

夫妻要是分居的話,那麼雙方的生活就是分開的,也不用履行彼此的夫妻義務。在這段期間,夫妻一方也有可能因為生活工作原因而對外有負債;要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標尺是:所負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而負的債務,與分不分居沒有關係。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沒有辦理離婚手續,即使分居,對於一方看病的費用,也要承擔共同償還義務。

7樓:圓點楊鶴松律師

分居期間,妻子借的錢算夫妻共同債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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