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有規定說,辭工必須提前乙個月嗎?

時間 2023-03-10 21:45:05

1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公司無權剋扣員工工資,應按正常流程支付員工應付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2樓:於夏夏老師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合同工是需要提前30天提交辭呈的。臨時工提前3天即可。

1、正式員工辭職的,一般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員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2、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樓:增噯腰

如果在試用期內只要提前三天提出辭職申請即可,正式後要提前乙個月提出辭職申請,即使沒有提前通知,單位也不能拖欠工資,除非單位能舉證沒有提前乙個月通知給單位造成損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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