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裡提到的「服務期」是什麼意思

時間 2023-02-26 17:10:05

1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服務期,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約定的,由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特殊待遇,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特定勞動的特定期間。就該定義來看,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第一,服務期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

第二,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必須具有特殊性;

第三,勞動者必須是用人單位自己出資培訓、出資招用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

第四,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必須存在勞動合同關係。

2樓:

你接受用人單位的培訓,用人單位就可以和你約定服務期。未服務滿期限,用人單位可向你追償一定的培訓費用。

3樓:匿名使用者

服務期就是單位要求你為他服務的年限。

4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指的是在服務合同中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中的服務期是什麼意思?誰能幫我解釋一下?

5樓:匿名使用者

服務期是指勞動者因享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做出的勞動履行期限承諾。其一般長於與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滿,但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延續至服務期滿。

合同服務期是什麼意思???

6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服務期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培訓費用,並支付勞動報酬和其它待遇,使勞動者學到了本事。同時,用人單位使勞動者接受培訓的目的,在於勞動者回來後為單位提供約定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勞動者服務期未滿離職,使用人單位期待落空。通過約定服務期,可以大體平衡雙方利益。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前述協議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要依法約定違約金,主要包含兩層意思:

第一,違約金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結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體現了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所謂「對等」,是指享有權利,同時就應承擔義務,而且,彼此的權利、義務是相應的。

這要求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

第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時不得違法,即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7樓:張斌燚

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不是同一法律概念,服務期是勞動合同當事人通過協商約定的因勞動者獲得特殊的勞動條件,而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必須服務的期限,而勞動合同期限是雙方約定的勞動關係存續期限。二者有著明顯的區別:(1)一是必備條款,一是可備條款。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而服務期則為勞動合同的可備條款,而且只有在法定情況下才能約定。(2)違反勞動合同期限和服務期的後果不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雙方尤其是勞動者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如果是服務期勞動者不能提前解除,否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8樓:琛寶寶的小蘋果

一般勞動合同,一定的時間,乙方為甲方服務。

《勞動合同法》關於服務期有什麼規定

勞動法中的服務期是什麼意思?

9樓:過

伺服器就是你和單位約定的工作期限。一般在簽訂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的時候就需要約定服務期,屬於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明確的必備條款。

10樓:匿名使用者

服務期是針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由用人單位出資對勞動者進行專項培訓的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在服務期內,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違約金。

新的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規定很嚴格,只有服務期的和競業限制的才能約定違約金。

首先要判斷是不是專項培訓,不能是一般的內部培訓,並且要單位出資。

第二是培訓費用分攤在服務期內,勞動者辭職的,違約金只能是剩餘期限的分攤部分,並且總的違約金不能超過培訓費用。

11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簽訂合同的期間。

即用工幾年。

勞動合同法中的服務期具體什麼

什麼是勞動合同服務期? 10

1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規定,就是僱傭方於被僱傭方簽訂的乙份合同,在合同期內,雙方都按合同上面的條例執行,如一方違背了就應按合同上面的條例執行,也可到勞動局去投訴。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一般為合同期限。

縱橫法律網-山東天矩律師事務所-張亮律師。

約定服務期什麼意思?

14樓:毛萬國律師

約定服務期一般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單位給員工提供特殊培訓或福利,要求員工承擔一定的勞動服務期,如員工提前離職按照約定或勞動合同法規定應承擔一定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36條的服務期指的是什麼?

15樓:韓飛律師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36條的服務期指的是: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關於因用人單位違法,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了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因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關於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都說了就2種情況才能有違約金。為什麼細則還說服務期內勞動者還要支付違約金?像我是07年簽定的勞動合同中間也有違約金。

條例第26條說相牴觸的無效。像我就不應該支付違約金了吧?

16樓:南京錢律師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36條所說的「服務期」也是《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服務期,條例該條規定是對《勞動合同法》服務期的細化。

因為,《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是下面兩種情況可能存在誤解:

1、如果是單位違法,迫使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看上去是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實質上,責任應在單位方,不應該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2、如果是勞動者過錯,導致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雖然看上去勞動者並沒有違反服務期條款,好像勞動者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但實際上,此時服務期未能完成的責任在勞動者,所以這裡反而需要保護的是單位的權利了。

基於以上原因,條例才對這兩種情況進行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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