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裁掉,試用期過了後被裁

時間 2023-01-30 10:00:09

1樓:商標註冊

試用期被公司裁掉,如果用人單位按不符合錄用條件,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裁員的話,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因為其它原因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公司也是不能隨便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可以隨便解除,那很多公司就會專這個空子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這方面作了解釋)

試用期解除勞動關係,公司同樣需要給出合法理由,若是不勝任工作,需要有明確的考核,而且是事先告知勞動者,並得到認可(避免用人單位專空子,定乙個無法達到的要求)在一段時間內,勞動者不能達到要求,可以以不勝任的理由解除。

3樓:匿名使用者

籤的合同中有簽訂試用期為2個月,試用期內公司是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不給任何賠償金的。

因為工作中有沒有犯錯、是否勝任該工作,是由公司來評估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在使用期期間單位有權利這樣做,沒有賠償金的。

試用期過了後被裁

5樓:拱又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是保護的,但***針對南方企業倒閉潮又有個鬆綁政策,有個執行細則,就是經營困難的企業可以中止合同。問題是你這家企業是否經營困難,如果有很多盈利,你可以據理力爭。

在你們的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所以如果企業裁員對你很不利。

6樓:匿名使用者

一、從11/7日起應當向你們支付試用期滿的工資,你可以追討,勞動合同法第七章針對此點有說明的;

二、未提前乙個月通知你們解除合同的,應當支付乙個月工資的待通知金;

三、支付你們乙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四、為你們辦理失業相關手續,則可按月領取失業金。

五、你們需提供一張相片給用人單位,辦理失業手續需要。

7樓:匿名使用者

先儲存你在該公司的資料.比如說合同還有考勤記錄,先和公司商量看看,如不行就直接去勞動監察告他.

8樓:匿名使用者

1、「過了三個月試用期後,公司又讓繼續實習乙個月。但發的還是試用期工資」:公司延長試用期的作法不合法,第四個月應不再是試用期、應發正式工資。

因為:《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二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只能與勞動者約定一次試用期。

2、公司解除合同應提前乙個月通知或是給乙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3、工作期限不滿半年的,公司還應給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而且由於公司是違法解除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應約經濟補償金的雙倍,即乙個月工資。

4、以上應補工資和補償金,可以和公司協商索要,協商不成時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也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9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10樓:南霸天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你應該要單位拿出「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事實證據(證據必須是真實合法的)來,如果單位拒絕舉證或無法舉證,單位就有違法強行解除之嫌。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1樓:長安城的風

除非你有什麼過錯,否則不能辭退你。

試用期被裁員應該如何補償 110

12樓:匿名使用者

誰告訴你的試用期內勞動雙方均可解除合同的?不知道別瞎說,誤導別人。

所謂的試用期用人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指的是被僱傭者在試用期內不能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完成任務或完成的任務與任務標準相差較大。用人單位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考核被僱傭者。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基於你在公司工作時間僅有乙個月,估計你也僅能要求乙個月的工資賠償。而且《勞動法》中同樣有規定,試用期工資可以為正式工工資的80%基本也就這樣了。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解除合同沒有補償。如果無過錯在試用期被解除勞動合同,則補償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14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內勞動法規定,勞動雙方均可解除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除非你的勞動合同有附加條款明確了如果你被裁員由單位支付你多少賠償金,否則按法律就是沒有補償了。不過這個於法的,於情就要和公司協商了,看能拿多少算多少。

賠給你乙個月的工資就是不虧,再多的部分就是公司給你額外的了。總之,你被你的朋友坑了。

1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不合格、嚴重違章等)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患病、非因工負傷、不能勝任工作等)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試用期解聘一般是不存在賠償的,但如果你們訂有書面合同,對試用期有特別約定的另當別論。

16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如果公司沒有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公司應該支付勞動賠償金,歡迎來電諮詢。

試用期6個月,做了4個月被公司裁掉,能得到多少補償?

17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這麼長,那最少要簽訂三年期的勞動合同啊。此種情況下解除合同,至少要補半個月工資給你。

試用期裁人的問題

18樓:金科玉篆

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另外你的勞動合同是幾年的,三年以上才能約定6個月試用期。

試用期解除也是看是否符合勞動法規定: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如雙方同意解除的可要求經濟補償金,如無故解除的可雙倍賠償經濟補償金。

1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工資與用工合同不符的話,可以得到賠償;但是試用期以後用人,在老總手裡,沒希望獲賠的,老總說試用合格就合格,說你不合格隨便找個理由就行了,比如性格不開朗什麼的。能不能勝任這個太模糊,試用期還是老總說了算。我們這裡還真是這樣,不知道你們那裡怎說。

20樓:運動之心

哥們,你要跟他們籤多長時間的合同,試用期六個月,三年以上的合同才能試用期六個月,如果不是三年以上的合同,這樣的試用期本身就是違法的,你可以要求相應賠償。你在試用期有沒有簽合同?

21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嘗試下,不過希望不大。

單位要證明你「不能勝任工作」很容易的,只需要領導,同事說幾句話就可以的,雞蛋裡挑骨頭誰不會呢?

22樓:浦法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若沒有以上這幾點被裁可以要求經濟賠補償金。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是不足6個月算半個月的工資,滿了6個月不足一年按乙個月算,滿一年算乙個月。

試用期內 公司裁員 如果把我裁掉了 有賠償嗎?

2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試用期內,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包括:(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包括:(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綜上,您不用過度擔心,用人單位如想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除非能證明您存在上述情形,如果沒有,對不起,用人單位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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