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 關於期限與訴訟時效

時間 2023-01-27 20:20:08

1樓:負電寒光流影

2023年3月7日的這次已過訴訟時效,不能要求賠償了,但是2023年12月30日的這次仍然在期限之內,可要求賠償,因身體遭受損害要求賠償的時間期限是一年。回答完畢。

關於民法時效的案例分析

【求解】民法 關於訴訟時效的案例分析題

2樓:匿名使用者

已經超過了。

如果雙方已經約定好了2023年6月1日還清,那如果到期張某沒有按時返還借款,而王某一直沒有索要一直到2023年才記起,這就已經過了兩年訴訟時效了。

假如王某中途去索要過,那兩年時效就會從索要的那天重新計算。但是王某一直沒有索要,已經過了訴訟時效了。

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

3樓:木木木子丶李

依據《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 **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但是,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4樓:楚昱庫敏叡

不是的。訴訟時效是根據雙方當事人之間關於權利糾紛的交涉情況來判定。比如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在明知債務人已經違約情況下,不向債務人主張債權或者未向法院起訴,則兩年以後法院將不支援原告的起訴,但應受理。

在此期間內,只要發生雙方當事人之間就債權債務重新協商約定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訴訟時效是重新計算的,也就是再算兩年,在其後可能連續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又重新起算的情況。但你說的情況是法院已經裁定不予受理,那就是你主張的民事權利不合法,那麼你2年內再不停地向法院提起訴訟就毫無意義了。你如果有證據證明你的訴求合法,為什麼要「不停地向法院提起訴訟」?

5樓:淮北日月公升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

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135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36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137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138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139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140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141條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6樓:匿名使用者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待時效期間屆滿後,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

普通訴訟時效為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短期訴訟時效為1年:1,身體收到損害要求賠償的;2,**質量不合格商品未宣告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

長期訴訟時效:因環境汙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期間為4年。

《民法總則》對訴訟時效有哪些規定

7樓:華律網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8樓:滇西北郜雲律師

第一條 民法總則施行後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通則關於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條 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條 民法總則施行前,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四條 民法總則施行之日,中止時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關於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第五條 本解釋自2023年7月23日起施行。

9樓:bu吐泡泡

《民法總則》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從第一百八十八條到第一百九十九條一共有12條相關規定。

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害後訴訟時效的特殊起算點,給受**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後提供尋求法律救濟的機會,保護未成年人利益。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不可抗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人,或者法定**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權;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10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民法總則第九章為訴訟時效,內容從188條至199條。你可以自行搜尋。

11樓:青春愛的舞姿

民法總則對訴訟學校哪些規定呢?就是乙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總則三年訴訟時效如何銜接適用

12樓:南山馬冬梅

1、做好《民法通則》與《民法總則》的銜接工作,至少面臨兩個問題:

第一,《民法總則》規定的3年訴訟時效制度是否具有溯及力,如果有,如何具體安排;

第二,《民法總則》中關於訴訟時效期間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法規定不一致時,如何適用法律。

2、關於《民法總則》中訴訟時效制度的溯及力問題,一種觀點認為,《民法總則》中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沒有溯及力,民事權利被侵害發生在2023年10月1日《民法總則》施行之前時,應適用《民法通則》關於2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實踐中,最高院在《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中部分採用了訴訟時效制度不具有溯及力的觀點。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將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由3個月延長為6個月,該決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依據最高院《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6條及該解釋的起草者在《行政訴訟法新舊法銜接的幾個具體問題》中的論述,2023年5月1日前起訴期限已經屆滿3個月的,應適用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關於起訴期限的規定,2023年5月1日前起訴期限尚未屆滿3個月的,適用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關於起訴期限的規定。

3、另外一種觀點認為,《民法總則》中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具有溯及力,從保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即使民事權利被侵害發生在2023年10月1日《民法總則》施行之前,仍應適用《民法總則》關於3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或者雖然不適用延長後的訴訟時效期間,但對於發生在《民法總則》施行前民事權利被侵害的,作出特殊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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