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如何確定,追討加班費有時間限制嗎

時間 2022-12-27 20:45:06

1樓:匿名使用者

加班費的計算基數為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來作為基數的,是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明確的。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2樓:小魚教育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基本工資除以除以8乘以。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3樓:職場那些事

關於加班那些事你知道多少?加班費如何計算,基數如何確定?

4樓:匿名使用者

第9條,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周年慶典獎,工作超出時間。

第。一、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職工工資數額的,而該工資數額又與實際發放額相一致的,就應當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基數應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

等所有工資專案。至於何種專案屬於工資範疇,則以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概念為準。當然,由於加班費;

計算基數是以「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為準,所以職工每月加班費可不計到下月加班費計算基數中;

第。二、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職工實際工資額作為計算基數。類似「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等規定都屬於不明確的規定;

第。三、在實際中,有時職工的當月工資與當月獎金發放日期不一致,這時應該將這兩部分合計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因為職工的月獎具有「勞動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性質,屬於工資組成部分。至於企業偶爾發放的如「周年慶典獎」等獎金則可不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四、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應以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計件單價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五、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當綜合計算週期為季度或年度時,應將綜合週期內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其實,將職工的實際工資收入作為職工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不只是法律規定,同時也符合《勞動法》的「按勞分配、同工同酬」原則。另外,根據勞動經濟學的觀。

點,不同收入水平的職工對於自身閒暇時間的價值判斷也是不一樣的,高收入職工對於閒暇時間的價值判斷也較高,如果不能按照職工的實得收入計算其加班費,特。

別是加班收入嚴重偏低時,職工會認為他加班所得與閒暇價值相比明顯「不值」,就會削減其加班意願,而根據《勞動法》規定,加班本來就需徵得員工的同意;

如何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法律依據哪幾條?

怎樣確定加班費計算基數

5樓:步凡赫連玉龍

你們單位的勞動合同既然寫到了按照基本工資計算加班費,就是按照基本工資計算因為你簽訂勞動合同是在雙方自願的前提下簽訂的,是合法的。

6樓:於方操涵易

一般來說日工資基數以月工資除以天計,然後加班按法定3倍、雙休2倍、工作日倍計算工資。

注意加班應得到領導批准後才有效。

7樓:望品謝琇

哦,好的,謝謝大家,本來看北京市工資的規定有些頭疼,不如按怎樣計算,這下好了,有了大家的討論和告知就ok了,不會擔心有勞動爭議。

8樓:夕攸能曼衍

一般按照工資比例計算的,還有就是工作性質。例如我以前上班的時候,每小時8塊,平常加班按照8*計算。

週末是8*2.有時候算錢不如按月工資算,這個時候你可以用加班來換休息。看公司的規定,還有就是工作崗位的基本工資除以工作時間。

新勞動法加班費基數要怎麼確定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如果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2、如果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專案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3、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4、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5、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以每月工作時間為天和小時進行折算。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加班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新勞動法中,關於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是多少?是怎麼規定的 ?

10樓:法律快車

加班費計算基數按照以下順序,共有三種確定方式: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加班工資的計算:每天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實際工作時間-8小時)×小時工資×150%。

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200%。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

日工資×300%的標準支付。

另外,加班加點的日工資計算:按上述原則確定的計算基數,除以每月計薪天數天;小時工資的計算:日工資除以8小時。

11樓:廖菀柳折盈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的月計薪天數天[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進行折算。

其中「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首先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依照上述原則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嗎

12樓:我愛寶貝

你簽合同上面沒有底薪。

13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加班工資的基數如何計算的問題,勞辦發[1994]289號《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44條規定:實行計時工資的用人單位,加班工資的基數是制用人單位規定的本人的基本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加班工資的計發基數是指勞動者在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內應得的計件工資。由於您所在的單位實行的是崗位技能工作制(其實質是計時工資),因此加班工資的基數應是崗位工資、技能工資之和。

【分析】加班費計算基數是指用於計算勞動者加班費的工資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該條法律規定表明:加班費計算基數應為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那麼所謂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什麼呢?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5條的規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工作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因此,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原則上可以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

但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能否就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作出約定,如果未作約定,也未約定工資標準,應如何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呢?各地對此有不同的操作方式,在上海,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9條的規定,計算加班費的基數,「勞動合同有約定,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如果雙方無約定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 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確定加班費計算基數應首先遵循「約定優先」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加班費計算基數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如何確定

14樓:職場小能手

回答親,您好,正在為你查詢精準答案,請稍等片刻上述條款明確了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而非勞動法規定的「工資」。

親,您好,如果你對我的服務滿意,麻煩您給我乙個贊,祝您生活愉快!

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怎麼定?

15樓:雜思記

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

標準工時制加班工資基數的確定:

1.工作日加班,工作日加班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2.休息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3.法定節假日加班,法定節假日加班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單位如果安排勞動者在工作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必須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就不僅影響勞動者休息,也影響他們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所以不能用安排補休的方式彌補。

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則用人單位有兩種選擇,可以安排勞動者補休,也可以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選擇權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

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小海 勞動法加班費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國家規定的加班費計算方法 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 雙休日是200 國定假日是300 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 費發放額的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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